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2019号 精品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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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0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0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
原审被告人王甲。
原审被告人解某。
原审被告人储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胡某某、王甲、解某、储某某犯绑架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嘉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张甲的陈述及被害人张乙的户籍资料,证人张丙、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在逃人员登记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刘某、胡某某、王甲、解某、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2019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胡某某、王甲及王乙在逃按事先约定,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丰村窑村,由被告人王甲至该村某号无名棋牌室望风、监视正在打牌的张甲及其子张乙男,2019年7月2日出生的活动情况,由被告人胡某某及王乙纠集王丙在逃驾驶汽车守候在南翔镇嘉好路某号上海翔实玻璃有限公司门口附近接应。
当晚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该棋牌室外将正在玩耍的被害人张乙骗至上海翔实玻璃有限公司门口附近后交给被告人胡某某及王乙看押。
在被告人刘某的指使下,被告人胡某某及王丙、王乙将被害人张乙转移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