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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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机构)
二0一四年十二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依据 (1)
1.2适用范围 (2)
1.3负责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2)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2)
2.1熟悉合同文件 (2)
2.2熟悉合同图纸 (2)
2.3熟悉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3)
2.4熟悉技术规范 (3)
2.5熟悉施工现场 (4)
2.6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4)
2.7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划分 (6)
2.8检查承包人质保体系 (7)
2.9检查材料和机械准备 (8)
2.10核查开工条件 (8)
2.11第一次工地会议 (9)
2.12工程开工令 (10)
3.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1)
3.1安全监理规范 (11)
3.2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2)
4.质量控制 (15)
4.2质量控制方法 (16)
4.3过程控制 (17)
4.4工序验收 (19)
4.5分部工程完工验收 (20)
4.6质量事故处理 (21)
4.7施工测量 (22)
4.8试验控制 (23)
4.9各项工程控制重点 (25)
5.投资控制 (30)
5.1投资控制依据 (30)
5.2投资控制原则 (30)
5.3投资控制方法 (31)
5.4中间计量 (31)
5.5中期支付 (32)
6.进度控制 (34)
6.1进度控制原则 (34)
6.2进度控制方法 (35)
6.3进度计划的种类 (35)
6.4进度计划的编制 (35)
6.5进度计划的审批要点 (36)
6.6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 (36)
6.8进度计划的调整 (37)
7.合同管理的依据 (38)
7.1合同管理的依据 (38)
7.2合同管理的原则 (38)
7.3合同管理方法 (38)
7.4工程变更 (39)
7.5工程延期 (40)
7.6投资索赔 (43)
8.信息资料管理 (44)
8.1基本要求 (44)
8.2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 (45)
9.组织协调 (48)
9.1工地会议 (48)
9.2常规工地会议 (48)
9.3组织协调 (49)
10.完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50)
10.1完工验收 (50)
10.2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 (51)
10.3完工证书 (52)
10.4工程监理报告 (52)
10.5完工结算报告 (53)
10.6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53)
11.环境保护、施工安全 (55)
11.1强化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 (55)
11.2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施工安全,统一设置“五牌一图” (55)
(项目名称)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1.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1.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
1.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
1.1.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1.1.9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1.1.10本合同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图纸等。

1.2适用范围
1.3负责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项目监理组织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

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我公司特组建了一个由不同专业组成的监理专家咨询组,为常设机构,专门对农综项目进行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指导监理工作,配合处理疑难问题,使现场监理更有成效。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职责分工参见《2014年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规划》(29-31页)。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进场以后,驻地监理组应熟悉合同文件,认真分析其特点,掌握控制重点和难点。

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或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2.1熟悉合同文件
2.1.1业主和承包人、监理的合同关系;
2.1.2合同条款所赋予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1.3合同事宜的处理原则、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
2.1.4合同专用条件。

2.2熟悉合同图纸
在熟悉合同图纸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仔细进行下列项目的审
核。

如发现疑问应以驻地监理组的名义及时书面上报业主解决。

2.2.1合同图纸签认手续是否齐全;
2.2.2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2.2.3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选用与现行规定的相符性;
2.2.4合同图纸中指定使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图册的有效性;
2.2.5合同图纸中规定采用的施工工艺与现行规范、规程的符合性;
2.2.6合同图纸设计说明、坐标、标高设计及相关图纸之间的符合性;
2.2.7合同图纸设计是否有明显导致投资增加的项目;
2.2.8合同图纸设计是否有特殊工艺和材料要求;
2.2.9合同图纸中的工程数量是否准确。

2.3熟悉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2.3.1清单栏目的划分以及其所涵盖的工程细目;
2.3.2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是否与合同价相符;
2.3.3合同价的累计是否与总价相符;
2.3.4计量依据、计量原则和通用计量方法;
2.3.5清单数量准确性。

2.4熟悉技术规范
2.4.1工程项目的范围和主要工程内容;
2.4.2材料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频率;
2.4.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
2.4.4监理验收和审批程序;
2.4.5工程计量方法。

2.5熟悉施工现场
2.5.1图纸标准是否与现场一致;
2.5.2施工便道及其修建情况;
2.5.3施工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情况;
2.5.4料源情况;
2.5.5控制桩点设置和保护情况。

2.6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2.6.1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1)文字说明:描述工程概况(地理位置、工程地质、当地气候条件、水文条件、主要技术指标等)、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施工总体部署、质量要求、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工艺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注明主要构造物、施工便道、生活区、料场、拌和场、仓库、机械停放场所、临时占地位置等。

3)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工期目标(说明工期总目标和阶段性工期目标)、时间计划(用网络图和横道图两种形式绘制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切实按照指导施工的原则表示出主要施工程序之间的搭接关系。

在网络图中要明显表示出关键线路,注明各个工序的时间参数。

按照关键线路确定的工期必须符合合同工期和阶段性工期的要求。

计划的安
排必须充分考虑季节变化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要预留足够的动员、清场时间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对有关事项的审批、验收、签认时间)、投资计划、工、料、机计划。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目标、组织机构(描述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情况和质量控制系统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岗位职责)、主要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工艺(描述本工程中采用的技术保证措施和施工工艺、关键工序的控制手段)、试验、自检(说明自检的控制程序、控制手段、人员安排和验收资料的保证措施)等。

5)施工安全:说明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及人身安全保障体系及其采取的主要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6)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说明施工中拟采取的现有道路改道、环境保护、工地照明、文物保护、扰民控制以及其它现有设施的保护措施。

应特别指出满足当地环境整治要求的环保措施。

2.6.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要点
1)编制内容和内部审查手段是否齐全;
2)施工组织与部署是否合理;
3)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
4)质量标准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5)施工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6)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施工安排是否连续均衡,进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是否协调。

2.6.3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
1)编制:承包人在签定《合同协议书》后,应尽快组织各方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图纸审核、确定施工方案,开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申报:在签定《合同协议书》28日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期限内,承包人应向驻地监理部提交合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审批:驻地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14天内,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在正式批复之前,驻地监理部需征求业主意见。

审批未通过的,承包人应根据业主、监理的要求,重新修订,经驻地监理部批准后,方可签发开工通知书。

4)调整: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经与工程情况严重不符或不适合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予以调整,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2.7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划分
2.7.1总体工程开工以前,监理工程师同业主及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范围和技术规范对所辖工程进行单位划分,详细列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工序及涵盖关系与质保资料编号,报驻地监理部审批。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单位划分,作为将来申报和审批开工申请、进行质量评定、编制竣工资料和信息统计的依据。

2.7.2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单位划分之前,不批准总体工程开工。

2.7.3项目划分表
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技术条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规定,经与业主单位研究,将该项目划分为1 个单位工程,8 个分部工程
(项目划分详见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

2.8检查承包人质保体系
2.8.1检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要求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应以质保为目的,以自检为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自我控制与调节,使首次验收合格率达到85%以上。

1)配备足额的合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
3)配备足够数量、满足工程需求的设备。

2.8.2承包人质保体系的审批要点
1)各类人员的资质、资历和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2)质量保证体系各职能部门职能划分和工作流程是否清楚;
3)质量保证体系总负责人是否明确,并在质量问题上具有否决权;4)工地养护室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5)设备配备是否与工程需要相适应。

2.8.3承包人质保体系的核查程序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总体工程开工前,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将体系建立、运行和约束的有关文件,书面报告驻地监理部;
2)驻地监理部在收到上述报告之后,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逐项进行现场核查;
3)质量保证体系未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合格的,不批准总体工程开工。

2.9检查材料和机械准备
2.9.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承包人投标书是否符合,与批准的施工方案是否适应。

对于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限期撤离工程现场。

机械设备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进场,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2.9.2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确定材料供应厂家、材料进场计划、材料检验计划和材料存放场地,并对首期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

2.10核查开工条件
2.10.1在承包人认为已经具备总体工程开工条件时,应向驻地监理部申报总体工程开工申请,阐明临建、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情况、工料准备情况、图纸及拆迁到位情况、自检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10.2驻地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总体工程开工申请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开工条件,核查要点是:
1)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手续和资质证明(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明)是否已经具备;
2)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3)基准点测量复核是否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
4)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
5)工、料、机准备是否已经满足开工需要;
6)临建(道路、水、电、通讯、办公和生活设施)是否已经达到开工条件;
7)进场设备和人员是否和标书一致;
8)环保措施是否已经制定并准备实施;
8)开挖横断面图及工程量计算表是否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9)经过核查,如承包人基本具备了总体工程开工条件,应准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11第一次工地会议
2.11.1前提条件
1)组织机构组建完毕;
2)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得到批准;
3)基准点复测完毕并得到批准;
4)地面线测量完毕并得到批准;
5)合同项目单位划分并得到批准;
6)总体工程开工申请已经提交。

2.11.2会议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驻地监理部或业主组织召开,承包人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计量负责人、业主代表、监督部门代表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2.11.3会议的主要议程
1)各方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并宣布人员授权;
2)业主代表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承包人介绍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并从工、料、机、安全、环保五个方面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陈述进行逐项评价;
5)监理工程师阐明监理的权利与责任;
6)业主代表明确开工条件,并提出工作要求;
7)监理工程师明确监理工作程序;
8)监督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并介绍监督计划;
9)其它议程。

2.12工程开工令
如第一次工地会议表明,承包人具备总体工程开工条件的,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总体工程开工令,标志着承包人和监理方面的准备工作结束,工程进入实体实施阶段,总体工程开工令应报业主备案。

3.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3.1安全监理规范
3.1.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3.1.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1.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3.1.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安全监察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3.1.5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的安全检查活动;
3.1.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承建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3.1.7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3.1.8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3.1.9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2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2.1总则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SD267—88《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 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2)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

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4)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能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5)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6)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7)合理地布置出渣路线和弃渣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8)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3.2.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

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他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2)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3)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

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

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4)若施工地区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
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6)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3.2.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

否则禁止开钻。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2)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于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3)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4.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和验收标准的各项要求。

4.1质量控制原则
4.1.1总原则:总体控制,分部管理,对应方案是总体方案和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总体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总体工程开工;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分部工程开工。

4.1.2合同原则: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设计图纸、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检测规程进行质量控制。

4.1.3预控原则:对关键环节、重点项目进行质量预测、制订对策,组织落实执行。

4.1.4重点控制原则:抓住质量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环节,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人。

4.1.5“三全”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环节。

4.1.6“三不”原则: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艺不得实施、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签认、下道工序不得开工。

4.1.7程序原则:质量监理活动必须遵循规定的办事程序、尤其是审
批程序、验收程序和事故处理程序。

4.1.8以质保为基础的原则:监理的质量控制活动是建立在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基础上的,必须充分监督和激励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不以监代管。

4.2质量控制方法
4.2.1预防: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开工条件不具备不得批准开工;施工过程中实施工艺和方法与方案有实质性不符,必须及时制止。

4.2.2旁站:对于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返工造成的损失较大或难以事后通过检测确定其质量状况的应进行旁站监理。

4.2.3验收:对工程实施以工序验收为基础的单元工程验评制度。

4.2.4试验与检测:按照规定的项目、频率和方法进行试验和检测,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提供基础依据。

4.2.5测量:按照规定的项目、频率和部位,对工程定位进行抽查,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提供基础依据。

4.2.6指令:对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的一般施工行为或质量后果,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给予纠偏、整改制止。

4.2.7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对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文件的施工行为或恶劣的质量后果,及时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防止后果进一步恶化。

4.2.8暂停计量支付: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和监理程序,造成恶劣或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应暂缓项目的支付。

4.2.9控制分包:按照合同文件规定不能分包。

4.2.10坚持程序:监理工程师要控制承包人的一切质量行为按照合同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进行,以达到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

4.3过程控制
4.3.1过程控制的目地在于监督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工程,同时能够防患于未然,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4.3.2过程控制要点
1)未批准开工的工程不得实施;
2)未经书面认可的变更不得实施;
3)不符合规范或监理未批准的工艺不得实施;
4)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5)不适宜的设备不得使用;
6)质保体系人员是否到位并有效工作;
7)现场的过程控制是否到位,质量问题是否得到控制;
8)施工工艺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9)施工过程的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实施;
10)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得当。

4.3.3过程控制方法
1)巡视:现场监理工程师巡视工地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60%,并填写监理日志,详细载明工程形象进度、抽查项目及抽查结果、工料
机动态(问题)、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结果、对上次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的检查情况等。

2)指令:对于过程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违反监理程序的现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抄报有关部门处理,并跟踪记录处理结果。

指令的种类和权限:
1)工程监理通知单: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监理工作程序、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一般问题,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工程监理通知单要写明通知依据、通知项目、不符合事实和整改要求。

承包人收到工程监理通知单必须及时反馈。

2)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和工程复工指令:由于承包人屡次违反合同规定、严重违反监理工作程序、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

现场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序进行停工。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部工程进行停工。

驻地监理部有权对合同工程进行停工。

驻地监理部签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和工程复工指令。

不论何种形式,都必须详细写明停工的项目、范围与内容;停工的依据和原因;监理工程师的整改要求。

在承包人满足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提交了复工申请并经监理工程师试验验证后,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指令。

停工令、复工申请和复工令要对应。

3)监理文件: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程序规定或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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