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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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公布时刻:2010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治理打算(以下简称“专项打算”)为专门目的载体,以打算治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治理业务。
第三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以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打算,并担任打算治理人。
打算治理人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慎重勤勉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打算资产,产生的风险由专项打算资产承担。
专项打算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第六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二章专项打算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八条基础资产能够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础资产能够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利,也能够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第九条基础资产转让行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公告,将债权转让事项告知债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益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关于临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打算治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的安全。
第十条专项打算的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等业务参与人通过合法安排,确保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条专项打算的任何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来自推广专用账户的投资者认购资金、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收集和存放货币形态的基础资产收益、支付投资者收益及专项打算费用等,必须通过专项打算账户。
打算治理人应当分不为不同的专项打算开立独立的专项打算账户。
专项打算账户应当由托管人托管,账户内的资产属于专项打算资产。
第十二条打算治理人应当监控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归集,定期核对专项打算相关账目,必要时能够现场检查;原始权益人、托管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打算治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打算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打算存续期内,打算治理人能够按照打算讲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将打算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或者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打算治理人应当以专项打算的名义设立专门用于再投资的账户,以确保打算资产的独立性。
打算治理人应当为专项打算资金的投资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等内部治理机制,尽职履行审慎、勤勉义务,严格操纵投资风险,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投资信息。
打算治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打算讲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人应当拒绝。
第十四条受益凭证是持有人享有专项打算受益权的证明,能够依法继承、转让和质押。
第十五条受益凭证能够通过担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受益凭证的发行规模、收益分配安排、存续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状况相匹配。
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能够由打算治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
同一打算中相同种类、相同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第十七条推广机构在受益凭证的宣传和推介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在充分知悉投资受益凭证风险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举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受益凭证;
(二)推广机构应当合规推介专项打算,应当指定专人向投资者讲解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关业务规则和打算讲明书的内容,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打算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对专项打算的阻碍、交易合同要紧内容及受益凭证的风险收益特性,明确投资受益凭证的权利义务;并在打算讲明书的显著位置讲明受益凭证仅代表专项打算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属于打算治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追索权仅限于专项打算资产;
(三)打算讲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受益凭证投资风险;推广机构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同意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差不多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十八条推广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受益凭证。
第十九条推广机构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专项打算推广专用账户,用于受益凭证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
划入推广专用账户的认购资金,超过打算讲明书约定的推广规模,打算治理人应当及时将超出规模部分的资金全额退还认购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推广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十条受益凭证投资者应当为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认购专项打算受益凭证,认购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应当在受益凭证认购协议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推广机构明知投资者身份不真实、认购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推广机构应当对其认购要求予以拒绝。
推广机构发觉投资者涉嫌洗钞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打算治理人能够用自有资金认购受益凭证。
打算治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打算受益凭证总金额的5%,同时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专项打算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打算治理人净资本的15%。
打算治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专项打算受益凭证的,应当按照认购金额的10%扣减净资本。
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操纵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打算治理人应当自专项打算设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打算的推广、验资和设立情况向住宅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推广期结束时,专项打算实际受托资金未达到打算讲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未满足打算讲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打算设立失败。
打算治理人应当自推广期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其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发生的利息,并向住宅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受益凭证的转让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结算、代为兑付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打算终止:
(一)受益凭证收益分配完毕;
(二)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打算讲明书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打算不能存续;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打算讲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专项打算终止的,打算治理人应当按照打算讲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打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应当由打算讲明书约定。
第二十七条打算讲明书应当明确约定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专项打算的清算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当由打算治理人、托管人保存二十年。
第二十八条打算治理人应当自专项打算清算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住宅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打算治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三章打算治理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担任打算治理人:
(一)证券公司持有原始权益人10%以上的股份;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
(三)依照协议安排,在以后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证券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打算治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原始权益人进行辅导,提高原始权益人规范运作水平,督促原始权益人依法履行职责,并出具辅导报告;
(二)发行受益凭证,设立专项打算;
(三)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四)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治理专项打算资产;
(五)监督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
(六)督促原始权益人按出具的专项讲明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
(七)按照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按照约定召集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聘请专项打算的托管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打算讲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打算治理人不得辞任。
打算治理人被取消资产治理资格、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打算治理人之前,打算治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打算讲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三十二条打算治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
打算治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打算文件和资料,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打算治理人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对原始权益人等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的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获得充分的基础资产以后现金流预测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基础资产的类型和现金流特征设计符合资产证券化特征的专项打算,审慎确定专项打算募集资金金额。
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现金流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受益凭证投资风险。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受益凭证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操纵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在风险发生时,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爱护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设立专项打算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七条打算治理人应当按照打算讲明书的约定治理打算资产。
打算治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受托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受托资金超过打算讲明书约定的规模;
(三)挪用专项打算资产;
(四)违反打算讲明书的约定以专项打算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反打算讲明书的约定以专项打算资产对外投资;
(六)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打算治理人应当为专项打算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打算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三十九条打算讲明书应当详细讲明打算治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近三年是否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及其他业务关系。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业务主办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协作,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充分发挥风险操纵、监察稽核、法律合规等部门的监督制衡作用,防止账
外经营、挪用打算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防范利益冲突,操纵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项目选择、产品设计、系统测试、产品推广、信息披露、后续治理、档案治理、监督检查等业务环节的治理制度,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环节具有制度保障。
第四十一条打算治理人应当为专项打算指定项目主办人,项目主办人应当承担尽职调查及打算治理职责。
项目主办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并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资产治理或者固定收益业务从业经历。
第四十二条打算治理人应当建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权限治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公司分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级治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项目主办人的权限和责任。
第四章原始权益人
第四十三条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经济政策;
(二)内部操纵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原始权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同意打算治理人的辅导;
(二)承诺向打算治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提交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
(三)承诺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阻碍专项打算设立的情形;
(四)与打算治理人签订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合法转让基础资产;
(五)在专项打算存续期间,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配合并支持打算治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七)不得侵占、损害打算资产;
(八)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的,及时书面告知打算治理人;
(九)专项打算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原始权益人不得违背募集资金用途专项讲明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经济政策。
第五章受益凭证持有人
第四十六条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专项打算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打算剩余资产;
(三)提议召开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四)获得资产治理报告等专项打算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打算相关信息资料;
(五)转让受益凭证;
(六)认购协议或打算讲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得主张分割专项打算资产,不得要求专项打算回购其受益凭证。
第四十八条专项打算应当设立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受益凭证持有人组成。
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和表决机制等应当在打算讲明书中约定。
第六章专项打算设立申请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打算,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打算讲明书;
(三)要紧交易合同文本;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受益凭证推广方案;
(六)原始权益人募集资金用途专项讲明与承诺;
(七)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讲明(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
(八)证券公司、托管人有关防范利益冲突的特不讲明;
(九)证券公司分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级治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项目主办人的情况登记表;
(十)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专项打算论证报告和同意专项打算受益凭证挂牌交易的意见。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报送证券公司住宅地证监局一份。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为专项打算制作至少包含下列内容的打算讲明书:
(一)受益凭证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差不多情况;
(二)专项打算的交易结构;
(三)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四)基础资产情况;
(五)打算资产的治理安排;
(六)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七)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八)专项打算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九)信息披露安排;
(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职权、召集、召开和表决机制;
(十一)要紧交易文件摘要。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托付律师事务所,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打算治理人、推广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打算讲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
(五)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的有效性;
(六)专项打算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七)专项打算合法性、有效性的总体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专项打算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专项打算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负有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跟踪评级报告的义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每十二个月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至少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专项打算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打算治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受益凭证持有人讲明缘故,并向打算治理人住宅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打算治理人应当自专项打算设立之日起,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每三个月披露季度资产治理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资产治理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
托管人应当自专项打算设立之日起,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每三个月披露季度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托管报告。
资产治理报告、托管报告和收益分配报告应当由打算治理人向住宅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四条资产治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二)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三)专项打算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四)需要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年度资产治理报告应当包括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资产治理报告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打算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打算治理人应当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及时披露,并向住宅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未按打算讲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受益凭证信用等级发生调整;
(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应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阻碍受益凭证按时分配收益;
(五)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
(六)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对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阻碍;
(七)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担保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阻碍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八)打算治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
(九)担保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
(十)其他可能对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阻碍的情形。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87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差不多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活动,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适用本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幸免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