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节[1]
常用法定量刑情节记忆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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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常用法定量刑情节记忆口诀1.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2)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老翁故意半癫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的情节:(1)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无损当免损当减。
(2)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
(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
(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
(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的情节: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4.可以从轻、可以免除的情节:坦白可以从轻罚,如实供述即为佳。
若能避免特重果,可免处罚不算差。
(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种植毒物别害怕,公安来前铲除他。
(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轻罪外加有自首,以上皆可为免罚。
5.应当从重处罚情节有二:不满十八去教唆,外加累犯属总则。
附二:各种刑罚(刑期)起算问题归纳表。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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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实施刑罚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法定刑和量刑标准。
法定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刑罚范围,而量刑标准则是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决定具体的刑罚幅度。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法定刑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对某类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范围,一般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
法定刑的设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从事犯罪活动的人进行约束和制裁。
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被判刑人在监狱中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一般最低为三个月,最高不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长度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法律给出了一个刑罚范围,具体刑期的确定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被判刑人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但没有刑期的限制,只能依法逐年进行监所改造,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无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罪犯,如杀人、强奸等。
3. 死刑死刑是指对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罪犯实施的最高刑罚,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手段。
尽管如此,由于人权、社会进步等方面的考虑,现代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越来越严格,将其限制在特定的犯罪行为范围内。
4. 罚金罚金是对刑法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的一种处罚方式。
罚金是以特定的金额为基准,对犯罪行为做出一定的经济惩罚,既体现了惩罚的目的,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损失进行修复。
二、量刑标准量刑标准是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刑罚幅度的标准。
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1. 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通常是量刑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性质包括一般性、严重性、恶劣性等分类,情节包括犯罪的预谋、手段、目的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
性质和情节越严重,刑罚幅度就越高。
2.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刑罚的裁量(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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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后的表现 •(1)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 • 免除处罚; •(2)立功: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 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 • 除处罚。 •5、其他 •(1)累犯:应担从重处罚; •(2)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 除处罚 •(3)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罚的裁量(量刑)
•一、量刑情节(法定,酌定;可以型,应当型) (一)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1、犯罪主体 •(1)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 •(3)聋哑人或者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 (三)从重触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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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 或者相对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不一定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 判罚,也可能判处低于中间线的刑罚。 2、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 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同上) 3、减轻处罚:指在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之下的一个量刑幅度内判 处刑罚。(注:适用减轻处罚通常应依据法定量刑情节,在没有 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如果法官适用减轻处罚,必须经最高法院 核准。法外减刑,酌情减刑,破格减轻) 4、免除处罚: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5、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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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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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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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法定情节:
(⼀)从严情节:从重。
总则只有2个:1、累犯(65条);2、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29条第1款)。
(⼆)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酌定情节
(⼀)犯罪主体⽅⾯的情节:前科、⼀贯之表现。
(⼆)犯罪主观⽅⾯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犯罪客观⽅⾯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如何适⽤
(⼀)“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
⽽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法。
(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禁⽌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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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rich your life today,. yesterday is history.tomorrow is myste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导读: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等等。
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
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为了便于掌握和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我们将其作如下分类排列:第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2.累犯(刑法第65条);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刑法第104条);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条);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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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量刑情节作为诸种事实情况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因此,虚构的、伪造的、杜撰的东西不能作为量刑情节。
其二,它必须与量刑直接有关,对量刑有影响。
有的事实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与案件无关,或者虽与案件有关但不直接影响量刑,也不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不同。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分则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成立的特殊构成要件。
定罪情节既可以表现为具体的内容,如特定的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方法、加重结果、数额等,也可以表现为综合性的情节。
[1] 可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定罪情节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而量刑情节起着影响对犯罪分子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作用。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数额较大”、“多次”是盗窃罪的定罪情节,而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具体盗窃数额和次数的多少,就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对量刑情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依据进行划分。
(一)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按照量刑情节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大类。
1.法定量刑情节。
即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
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将有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引用。
法定量刑情节分散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总则中规定的情节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而分则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则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犯罪。
2.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刑法理论将酌定量刑情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否卑鄙、恶劣,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法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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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全梳理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很多法定量刑情节的调整,编者将分散在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整理归纳如下一、何谓法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以刑法是否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它既包括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第三款)。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二款)。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二款)。
4.自首(刑法第67条第一款)。
5、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67条第三款)。
6.立功(刑法第68条)。
7、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第17条之一)。
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第三款)。
9、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17条之一)。
四、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10、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五、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1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
六、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七、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1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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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第17条第3款);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自首的(第67条中段);(6)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刑法法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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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64.4
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76-1.3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17-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8.3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3.2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29.2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7.1
一般立功
68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2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8
应当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4.2
22.2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383.3前段
应当从轻处罚
无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17.3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17-1
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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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摘要】法定刑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程度,是对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规范性刑罚。
量刑情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判决的一个重要指标。
法定刑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
法定刑不仅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也能够起到震慑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量刑情节是刑法规定,指的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考虑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情节的情况。
依据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情节加重、情节减轻、情节并罚、情节不予处罚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刑和量刑情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法定刑、量刑情节、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判决、依据、重要性、定义、种类、公正。
1. 引言1.1 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顾名思义即为法律规定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刑被认为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
法定刑的设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滥用权力,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更加稳定和可预见。
法定刑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还能够对罪犯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定刑的设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附加刑则是对犯罪行为所附加的额外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通过设定不同种类和程度的法定刑,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并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1.2 量刑情节的重要性量刑情节是在刑事审判中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的一种重要因素。
量刑情节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法官更完整地了解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准确地确定刑罚的轻重。
量刑情节可以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官可以更客观、公正地判决被告人的罪行,并确定适当的刑罚范围。
量刑情节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2cdb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4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保证实施细则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分析及规范量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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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良智: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分析及规范量刑的建议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全国各地法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如何进一步推动规范量刑工作,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分析一地级市2009年两级法院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情况,就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及规范量刑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规范量刑工作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2009年一地级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判决职务犯罪案件34人(其中:贪污14人、受贿11人、挪用公款5人、滥用职权3人、行贿1人)。
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 (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2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4人),占17.6%;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17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5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3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1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4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3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1人),占50%;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1人,占32.4%。
对判决的一审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5人,抗诉率为14.7%;改判4人,改判率为80%。
通过对上述34人量刑的比较分析,量刑失衡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罪刑失衡,罚不当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五条有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的基本社会危害和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然而,从上述判决数据看,34人的判决中除6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外,没有1人被判处五年以下监禁刑,这与职务犯罪的实际是不相符的。
如:某银行行长徐某伙同营业部经理杨某共同贪污公款97000元,各分得48500元,判决认定:“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故可对二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刑罚的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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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制度第一节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一、量刑原则的内容【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我国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3、量刑情节的主要适用规则(1)“从轻”与“从重”均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判处刑罚,而“减轻”则是法定刑幅度之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减轻处罚”仅减至一个法定刑档次。
(2)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型情节;(3)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从宽情节的,不得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4)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不得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先严后宽”地不断修正初步拟定的宣告刑;(5)多功能情节的(如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依法定顺序考量;(6)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第二节累犯制度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或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释或赦免后的5年内。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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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摘要】法定刑及量刑情节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
法定刑是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而量刑情节则是指在确定刑罚幅度时,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个人情况等因素。
量刑情节的主要依据包括法律规定、法官自由裁量和刑习显著。
具体因素则包括犯罪事实的严重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法定刑及量刑情节的依据对于确保刑罚公正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刑的设定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预期的后果,而量刑情节的考虑则能够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保证刑罚的适当性和效果。
对法定刑及量刑情节的依据进行深入了解和合理运用,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定刑、量刑情节、依据、概念、种类、重要性、定义、主要依据、具体因素。
1. 引言1.1 概述法定刑及量刑情节是刑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对于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定刑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反映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则是在具体刑罚确定的过程中,考虑到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情况,对刑罚的轻重程度进行调整的因素。
本文将从法定刑的定义、种类以及量刑情节的概念、主要依据和具体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定刑及量刑情节的依据,并准确判断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适用问题。
2. 正文2.1 法定刑的定义法定刑是指国家规定的针对特定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限度,也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相应的数额范围。
法定刑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规范,使刑罚的适用更加规范化和公正化。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刑一般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额外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法定刑的种类比较丰富,可以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具体的刑罚种类和数额。
法定刑的定义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限度的明确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也是对犯罪分子及社会公众的一种警示和约束。
量刑建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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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模板一、首部1、标题:量刑建议书2、编号:根据相关规定和内部管理要求进行编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等。
4、案由:明确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
二、案件事实1、简要陈述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和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
2、列举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1、法定量刑情节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犯罪的形态:是否属于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的表现。
累犯:被告人是否属于累犯。
2、酌定量刑情节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出于卑劣的动机或者具有正当的目的。
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平时的表现:被告人平时的品行、工作表现、社会交往等情况。
四、法律依据1、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说明被告人所犯罪名的法定刑幅度。
2、解释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五、量刑建议1、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建议判处的刑期,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3、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建议,如缓刑、假释等。
六、尾部1、写明提出量刑建议的检察院名称。
2、注明日期。
量刑建议书编号被告人: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现住址:_____。
案由:盗窃罪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在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附近,趁被害人_____不备,窃取其随身携带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_____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_____亦供认不讳。
被告人_____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_____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1103f1e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a7.png)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湘高法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湘高法发[2010]21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本省同一时期,性质相同、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从而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本条第(3)项规定之外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https://img.taocdn.com/s3/m/adba9f3e87c24028915fc341.png)
法定量刑情节(大致由严至宽)1、应当从重处罚:(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累犯;(3)武装掩护走私的;(4)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5)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6)猥亵儿童的;(7)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9)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10)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11)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比照既遂犯】;(3)教唆未遂的教唆犯;(4)犯罪以后自首的;(5)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6)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4、应当减轻处罚:造成损害的中止犯;5、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2)预备犯【比照既遂犯】;6、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在外国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2)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8、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9、可以免除处罚:(1)犯罪以后自首,犯罪又较轻的;(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10、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11、应当免除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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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可以);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可以);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应当);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应当);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应当);
6、胁从犯(第28条应当);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应当)。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应当);
2、限制行为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可以);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可以);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可以);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可以)。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可以);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可以);
3、从犯(第27条第2款应当);
4、自首(第67条第1款可以)。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可以)。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应当);
2、累犯(第65条第1款应当)。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第236条第2款);
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
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可以);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可以);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可以);
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可以)。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可以)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可以)。
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再犯(非累犯);
2、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