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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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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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
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
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
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二、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样本》及其对重要空白凭证防伪功能的规定印制凭证,严禁擅自改动样本格式。
三、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履行向XX市商业银行所做出的服务承诺书中关于安全保密、设备保障、成本管理、工艺
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服务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责任。
第四章空白凭证的调运
第十条凭证请领实行“请领日期预约”、“身份自动核验”制度。
凭证领取必须由综合业务凭证管理系统设定的凭证专管柜员办理。
第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分行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领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取手续后,凭有效柜员权限卡刷卡签收。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不得越级直接向总行或印刷厂调运凭证,也不得跨越总行向其它分行调剂凭证。
网点之间不允许直接调剂凭证。
柜员之间不得擅自调剂重要空白凭证,对交班或确属业务临时需要的,应经主管柜员授权后办理往入往出业务。
第五章凭证保管
第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办法。
凭证库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及监控等安全设施。
日中业务人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妥善保管。
每日营业终了,业务人员应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随同现金装箱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领用人签字等内容。
各支行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必须分开保管。
第六章凭证领用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业务主管人员签章后向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营业网点应根据本网点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分行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的用量,营业网点一次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柜员一次不得超过1周的用量。
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六条网点柜员领用凭证必须由主管人员审批授权。
网点和柜员之间的凭证发放与领用、上缴与收回必须做到逐份清点、当天发放、当天领用,当天上缴、当天收回。
柜员之间的往入、往出业务应于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柜员因工作职能范围变动,或因凭证停用等管理需要,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按规定移交或上缴网点凭证管理人员,不得滞留。
第七章凭证出售
第十八条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收费凭证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
购买一般凭证并用现金结算费用的可不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九条各支行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验明客户身份,有预留账户密码的,应由客户在隐敝的情况下自行输入账户密码予以认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登记簿并由客户签收认可。
第二十条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网点指定柜员出售。
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非我行开户客户。
第八章凭证使用
第二十一条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
业务人员在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序号连续使用,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进行销号控制。
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标记,剪下右上角凭证号码后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剪下的凭证号码贴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作废的银行卡,应从磁条中进行段剪角或打洞破坏磁条后纳入废卡管理。
严禁跳号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备用。
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业务主管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套打,不得自行打印。
第二十三条凡由本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
第九章凭证核算
第二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一律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纳入表外科目,按种类分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凭证管理核算应执行当天业务、当天记账、日清月结制度。
各营业网点发生凭证业务时,必须在营业终了前将重要空白凭证借贷发生额进行批量记账。
因通讯等问题造成记账不成功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手工补记账。
业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换人账实核对,每月必须核对表外账户与库存登记簿,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簿、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对账制度。
各营业网点必须每天使用系统交易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实相符。
对发生不符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十章空白重要凭的注销与挂失
第二十七条客户销户时,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不得短缺。
开户银行对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场切角作废,并填写“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三份,由双方核点签字。
客户对申购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丢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购客户负责。
第二十八条因客户自行填错等原因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客户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申请书”,银行凭以注销凭证号码。
第二十九条业务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
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立即进行切角、打洞或加盖“作废”戳记,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条各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凭证库存盘点,如发现网点或柜员凭证丢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并上报总行。
同时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挂处理;如确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一章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要严格遵照凭证销毁管理权限销毁重要空白凭证。
各支行负责审查批准并监销所辖的销毁凭证工作;负责集中收回下属各网点待销毁凭证,在未经总行审批并监销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凭证。
第三十二条对于客户交回和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造具清单上缴各支行加封入库妥善保管。
分行造具销毁重要凭证销毁清册,按照凭证管理权限报总行批准销毁。
网点不得长久保管待销毁凭证;各柜员不得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凭证。
第三十三条总行要认真审查各支行有关待销毁凭证的报告及其清单,适时安排组织辖区的凭证销毁工作。
各支行要按照总行安排,对已作废凭证进行凭证销毁处理,编制销毁清单。
第十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与核对第三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支行涉及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每日营业结束前,应当每日由网点负责人或者业务经办人员应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柜员的库存进行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2、分行结算管理部应当每1月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3、分行分管副行长应每季度对辖内网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必须达100%。
4总行结算管理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5、总行分管副行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二、全面检查由总行或分行领导、稽核、计划财务或结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情况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
分行组织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每次检查,应当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写出评语。
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六条任何时间发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实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总行。
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凡盗取、套取、伪造存单(折)及其他有价单证,利用假挂失、骗取和冒领客户存款者。
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况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违反以下其中一条者,视其情节每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登记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二、不执行凭支行,网点支行领导签批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取凭证;对领取的空白重要凭证不及时拆包,双人逐张核点,抽验质量、及时入库等造成差错的。
三、不按规定对空白重要凭证分内、外库保管,分处存放保管。
四、没有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登记簿,没有做到专人、实时登记。
并按日核对,造成帐实不相符的。
五、未坚持对已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销号控制。
六、未按规定在营业终了将重要空白凭证装入专用箱入库保管。
七、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与他人管理、将客户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非购买单位人员的。
八、让客户签发属于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的。
九、跳号发售或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的。
十一、营业门柜(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十二、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上缴有关部门的。
十三、重要空白凭证、会计资料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十四、没有对注销、作废、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处理者。
十五、其他违规操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XX市商业银行总行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下发日开始实施。
此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相抵触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