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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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代理行为违法导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被代理人
本人的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三)代理权的终止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编 第五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时,如果代理行为没有被追认,相对人不能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 17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代理人赔偿 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人实施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如果该行为未获得被代理 人的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等基础关系请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对其 无权代理行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根据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
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亲自实施某种行为,则该行为也不得代理 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代理的情形。此类行为主要是指一些
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如收养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一编 第五章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1049条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二、代理的分类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力 在代理关系终止以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身
份从事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第一编 第五章
终止后的义务:
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的义务 是及时交回代理证书的义务 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一)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委 托 代 理 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 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包括委托合同、雇佣或劳动关系以及夫妻关系。
委托合同
雇佣或劳动关系
夫妻关系
第一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受托授权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一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 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的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
第一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念
无 权 代 理 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
第一编 第五章
无权代理从形态上包括四种类型:
根本无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 在授权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代理人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了代理行为
复代理
复 代 理 又称为再代理 , 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 行为 , 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的代理。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复代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三、复代理
第一编 第五章
复 代 理 代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 。
特点: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第一编 第五章
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法定代理
法 定 代 理 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时,对被监护人享有的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授权的代理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单 独 代 理 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 同 代 理 指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
第一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共同代理和单独代理的区别:
在共同代理的情况下,代理权作为一个整体由数人共同享有;而在单独代理 的情况下,只存在一个代理人,代理权仅由一人享有
在共同代理的情形下,必须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在单独代理的 情形下,只能由一人行使代理权,也不涉及与其他代理人的权利冲突问题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一编 第五章
直接代理
直 接 代 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 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间接代理
间接
代理
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 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 的代理。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一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一编 第五章
二、狭义无权代理
(一)概念与特征
狭义无权代理
行为人既没有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 观的代理。
特征:
指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未获得相应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以及代理权终止后而
实施的代理行为 在效果上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
第二节 代 理 权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法定代理权的产生
由于法定代理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因此其并不需要 当事人的授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
(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主要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的。 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即代理权授予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只要被代 理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
第一编 第五章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广义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一编 第五章
无权代理则仅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 代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行为 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行使 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三)本代理和复代理
第一编 第五章
本代理
本 代 理 指由被代理人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 生代理人的代理, 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一编 第五章
以下情形不得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 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由本人
范围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第一编 第五章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 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二节 代 理 权
(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 诚信原则正当行使其代理权, 不得从事如下行为:
不得从事自己代理行为 不得从事双方代理行为 代理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二节 代 理 权
第一编 第五章
代理权行使的效果: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二节 代 理 权
第一编 第五章
在委托代理中,还存在职务代理这一特殊的代理情形。所谓职务代 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构成要件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 被代理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
理的效果方面不同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编 第五章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
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的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的风险
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第一编 第五章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人必须亲自从事代理行为。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有紧急情况,
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代理权一般不得转让 代理人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人必须正当行使代理权
《民法学》
受托授权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如果采用书面形式,则其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第一节 代理 Nhomakorabea述第一编 第五章
委托代理还包括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主要特征:
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代理权的来源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的特定职权范围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 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不需要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复代理成立后,复代理人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可以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在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或接 受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效果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
授权行为合法有效,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成立、被宣告 无效或者被撤销, 原则上应当由被代理人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代 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一、代理权的性质
第一编 第五章
代 理 权 本 质 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一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 这种资格和地位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由于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是对其能力、资格等的信任,因 此,代理人不得擅自转让其代理权,代理权也不能继承。
《民法学》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二节 代 理 权
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第一编 第五章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代理人又称为 本 人 代 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称为 理 人 相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 对 人
第一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代理的功能: 辅助工能 延伸功能
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代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效果承担关系
在共同代理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其他人知道或 应当知道这一情形时,应当停止代理行为,如果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则 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单独代理的情况下,则不涉及 这一问题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二节 代 理 权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一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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