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予以备案登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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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予以备案登记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1.31
•【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8〕287号
•【施行日期】201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产权管理
正文
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予
以备案登记的函
黔国土资审批函[2018]287号《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申请》收悉。

经研究,函告如下:
一、第一次抵押备案登记基本情况。

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抵押权人)就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采矿权(证号C5200002010121120103475)签订抵押合同,我厅以《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抵押予以备案登记的函》(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256号)同意抵押备案登记有效期至2036年12月。

二、原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同意在不解除原抵押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抵押物(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再次抵押给阳泉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次抵押双方共同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经程序性审查,符合要求,我厅已按事后备案予以登记。

(一)二次抵押备案登记事项。

抵押人: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抵押物: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证号C5200002010121120103475),有效期2016年12月至2036年12月。

抵押有效期:二次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备案登记的有效期至2021年1月28日。

在该有效期内,未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事项或未经抵押三方同意,我厅不予办理该采矿权(抵押物)的转让。

(二)注意事项
1、抵押人欠缴的采矿权价款应按规定及时缴纳。

2、采矿权抵押备案实行事后备案登记管理。

我厅不对所涉抵押采矿权价值进行认定,不作任何担保,不承担抵押人与第一、二次抵押权人三方之间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涉及一、二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及三方的权益保障,抵押实现,由抵押三方自行约定,协商解决。

3、请二次抵押双方在该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共同书面向我厅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登记。

若本抵押备案登记期届满后,未申请解除的,备案登记事项自动解除。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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