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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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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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含义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

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能阻止权利的行使,属法律效果。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则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失效期间等,而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财产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典第九章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应具备两个条件: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2、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的时间相结合,才构成时效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故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时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们这里只对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进行阐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应具备下列要素: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存在;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了法定的期间;3、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引起了其丧失胜诉权这一法律后果的产生。

注意: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客体已无争议。

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一、先说民商法上的: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1.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③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④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⑤着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着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⑥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⑧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⑨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⑩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11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12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①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4.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5.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③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二、刑法上的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但书后面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诉讼法上:一民事诉讼法时效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五日: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三十日: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8.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六十日: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三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第 九 章 期间和时效PPT讲解课件

第 九 章  期间和时效PPT讲解课件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期间,依据伤害的不同其起算时 间也有区别。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 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
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 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以上各种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的起算点尽管有所差异,但实质上 仍然是以权利人能行使其请求权之 时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和延长
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以意思
表示选定的时间,是权利义务变动 的一种原因。
(五)民法上的时间,是一定 自然时间和一定的社会事实状态结 合,才能发生权利义务效果的制度。
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使权利 义务变动。
“一定的社会事实状态”,是 指与权利义务相关联的社会现象。
如意思表示、权利不行使等事 实。
二、性质 民法上的时间,属法律事实中 的事件,引起权利义务变动的原因。
第三节 时 效
一、意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 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效 果的法律制度。 简要的说明: (一)一定的事实状态
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有两种: 一是占有他人财产的状态。如 甲长期、公然、和平、持续不断、 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乙的财产。 二是权利不行使的状态。 如A损害B的汽车而B未索赔。 (二)一定的期间
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在停止时已经 过的期间的基础上继续计算,法定 事由导致暂停的那段自然时间,不 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事例:
2008年6月29日,债务人甲未按 期还债。
债权人乙一直没有主张债权。 2010年3月2日,债权人乙突发 精神病,20天后其法定代理人确定。 问题:如何确定本例债务关系 的时效期间?
三、效果 时效期间届满,在法定期间内 没有主张权利的人,失去法律的保 护:或物的占有人取得物权;或债 权人丧失胜诉权、不能请求法院强 制执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与期限

法定事由 区别
• 中断事由
• 1,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3)向有关机构提出调解; (4)权利人提出请求。可向义务人提出、
也可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财产管理人提出
•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与区别
• (一)除斥期间的定义:预定期间,是指法律 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 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 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德、台湾:请求权,(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适用),而债权、物权并不消没。
2,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不得终止、中断、延长。
法4,最、长俄诉、讼(英时美效:2:诉)2权0年。确立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尚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一些事由留给法官自由裁量。
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 时效的定义
(一)定义: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 期间后,产生权利的取得或权利效力减损 的法律事实。
• 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 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 得权利的制度。
消没时效或诉讼时效:当事 人不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时间 发生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
(二) 时效的特点
3,甲侵占乙的房子十年,甲一直未主张权利。 4,甲乙离异,甲抚养小孩10年,在此期间一直
未主张抚养请求权。
五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 (一)定义不同 1,法定性:时效的种类,法律后果,时间,条件等都有法律规定。
2, 1945年在 广岛、长崎两原子弹,现在还影响着那里人的健康。
• (2)法定事由不同 1,法定性:时效的种类,法律后果,时间,条件等都有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的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的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个人或组织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它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超过这个期限,诉讼将不能再进行。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及时性和公正性,防止长时间的拖延和误解。

它有助于保护被告的权益,避免无限期的法律纠纷。

此外,诉讼时效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原则,防止过时的索赔请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的长短会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法律性质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民事案件,一般的诉讼时效为3-6年。

对于刑事案件,诉讼时效可能更长,以确保犯罪行为能够被追究和惩罚。

同时,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也可能会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延长或缩短。

诉讼时效的起始点通常是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受害人知道事件发生之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一旦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原告将失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中断或暂停的规定,例如被告逃避或诉讼双方达成调解等。

总之,诉讼时效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诉讼的及
时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非常重要,以便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最新版民法典

最新版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3. 时效的分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 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 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 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制度。 (1)异同点 不同点:①起源不同;②构成要件不同;③法律效果不同。 共同点:①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②均以一定期间 之经过为要件;③均以权利变动为法律效果。 (2)立法例 ①统一主义立法(如法国、奥地利、日本) ②分别主义立法(如德国、匈牙利、我国台湾地区) 思考:我国民法典中的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的域外立法例: 法国:规定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日本:规定于“总则” 德国、瑞士:规定于“物权” 意大利:规定于“所有权” 取得时效的一般要件: a. 以所有人的名义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 b. 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德国:土地30年;动产10年 瑞士:不动产10年;动产5年 日本、意大利:善意10年;恶意20年 c. 是否以善意为要件 德国、瑞士:以善意为要件 日本、意大利:不以善意为要件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A.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 算。” B. 环境污染侵权,3年。 C.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4年。 D.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⑤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 人之日起计算。 ⑥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 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 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 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⑦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 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 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一、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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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诉讼Biblioteka 效纠纷?法律咨询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师傅的意见建 议,保证你的诉讼权利。
合法合规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法的 协议或合同,避免因为违法行为 导致诉讼时效纠纷的产生。
协商解决
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力通过协商达 成和解协议,避免过长时间的纠 纷。这不仅可以保证你的合法权 益,同时节省了诉讼所需的时间、 精力和成本。
新增诉讼请求时效条款以及规则细化
执行的时效制定和执行中的补充规则
建立网络征询平台,促进网络技术应用,提高效 率和质量
法律规定
如当事人死亡,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1
合同纠纷的时效
从合同履行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完全受理。
2
知识产权纠纷的时效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完全受理。
3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时效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将无法完全受理。
《诉讼时效》PPT课件
在中国,诉讼时效是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规定。随着社会发展,法 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对于诉讼时效的认识和运用也越来越深刻。
什么是诉讼时效?
时效的定义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法院提 出诉讼的期限,过了期限将不 再受理。
时效的意义
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避免过长时间纠纷,保证法律 的权威和效力。
时效的计算方法
以最后一次证据出现的时间为 起点,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计 算当事人的诉讼时效。
时效的特殊规定
如有特殊情况,如法律、行政 法规对时效规定有约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中断
当事人申请中断或者法院裁定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暂停计算。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诉讼时效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的效⼒是,权利⼈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如果起诉,虽然⼈民法院会受理,但⼀旦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但权利⼈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愿履⾏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如实体权利本⾝已消灭,则义务⼈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反还。

在诉讼中,⼈民法院可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并主动适⽤,⽽不论当事⼈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经过所发⽣的法律后果是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中断、延长的问题。

三、诉讼时效的适⽤范围诉讼时效主要适⽤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

未授权给公民、法⼈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法是: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期间,则从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2、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期限,则从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3、未定履⾏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之时开始计算;4、定有履⾏期限的债权,从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5、⼈⾝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算。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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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③其他障碍,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2.诉讼时效的中断 —— 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当事人提 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义务人同 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 限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注意:权利人起诉或者提出仲裁申请因不合起诉或申请
仲裁的条件而被驳回或者自己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的, 则等于没有提起诉讼,不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议。2002年4月,乙起诉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
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1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 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 何时起算? (4)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能否使诉 讼时效中断? (5)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
第三,发生的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使已经过的时
效期间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诉 讼时效中止只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于中止事由消除
后需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3.诉讼时效的延长
——因为特殊情况(客观阻碍),权利人不可能按 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二十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 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点。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知道其权利是由何人侵害的; 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可知道 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和知道侵害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作者:赵峰日期:2010年04月08日 13时17分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1、民事诉讼时效效力:---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2、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3、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两年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商品不合格时:违约请求权为1年,侵权请求权为2年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5、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6、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不视为起诉: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承认:口头或书面均可,形式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可以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除权利本身,不可变行使撤消权的期间/领取提存物的期间一般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7、子法条:民法通则13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6,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13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3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3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40,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54,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的,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通意见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起算合同法:1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环保法: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海商法:265,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国家赔偿法:3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民法课件第1编

民法课件第1编

民法是规范人民生活相互间 的法律,主要包含:
出生 死亡
民 法 学
财产关系 权利义务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法 学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 法 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2、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 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1. 贯穿于民法始终,具有普适性 2. 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 具有抽象性 3. 具有功能上的补救性
民 法 学
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 • • • •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 法 学
一、平等原则
含义:在一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 体现:
民 法 学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一)正式的民法渊源: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 3、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4、国际条约和公约
民 法 学
(二)非正式的民法渊源 1、习惯 2、判例 3、法理 4、行业自律规范
民 法 学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对主体的效力 1、属人主义:凡属一国国籍的人不问其处于 何处,均适用国籍国法律。 2、属地主义:凡居住或置身于该国领域内, 即不问国籍均受该国法律支配。
民 法 学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 民事法律关 民事法律 素 系主体 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 关系内容
民 法 学
种 自然人、法 主要是物、 民事权利 类 人、非法人 行为、智 民事义务 组织 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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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第九章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诉讼时效期间暂
时停止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
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时 效
第九章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既可适用于普通诉讼 时效期间,也可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是, 对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能适用,因为权利人 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那么也就根本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期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 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 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
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
时效期间的计算。
时 效
第九章
如甲向乙借一万元,约定1997年5月归还。 若甲未在规定的时间归还,则法律保护甲债权 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997年5月2日至1999年5月1 日二年,若在1999年3月1日甲所在地发生了水 灾,甲下落不明,此时,关于乙的债权的诉讼 时效就可以中止,待甲7月1号重新出现时,再
时 效
第九章
(三)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依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时效 可分为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对于一般民事 法律关系可适用的时效为普通时效;对于特 殊民事法律关系才能适用的时效为特殊时效。
时 效
第九章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概 念 诉讼时效是因时效完成,即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
时 效
第九章
回到上例,乙有请求甲偿还一万元债务的权 利,即实体权利。甲拒绝偿还债务,如乙就此 起诉,人民法院若判决乙胜诉,即强制甲清偿 一万元,则乙有胜诉权。若判决乙因为没有及 时行使权利而败诉,即不再强制甲清偿债务, 则乙丧失了胜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
胜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起诉权
时 效
第九章
年。此外,我国环保法、海商法、票据法、国
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单
行民事法律,都有特殊时效的规定。这些法律
对时效期间的规定,不仅期间特殊,而且有些
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也特殊。
时 效
第九章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两种时效的区别在于,最长诉
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与
诉讼时效的区别:
时 效
第九章
(一)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 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 中止,中断或延长。 (二)诉讼时效并不使实体权利本身消灭,而 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 本身消灭。
时 效
第九章
第一,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如身体被伤害、
财产被侵占、毁损、债务不履行等; 第二,权利人(或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以及侵害人。知道指事实上知道,应
当知道指按一般社会观念应知权利被侵害,例如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不管债权人是否认识到
权利被侵害,均应认为其应当知道。
时 效
第九章
时 效
第九章
(二)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 如权利人仅一时不行使权利即使其承担权利 丧失诉讼保护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过苛。反之, 若权利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对 自己的权利漠然置之,对这样的权利法律自无再 予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持续满
法定期间是时效完成的必要条件。如上例乙是在
时 效
第九章
二、法律特 征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 前提。这是区别于取得时效的关键。
时 效
第九章
所谓不行使权利,是指权利人能行使权利 而不行使,即权利本身不存在行使的法律上障 碍,也不存在客观障碍,而权利人竟不行使权 利,成为权利上的睡眠者。如上例,乙在法律
规定的二年内未行使其对甲的债权。
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其特点是不具有普
遍性,只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时 效
第九章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四种情况 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时 效
第九章
凡因以上问题发生纠纷的,时效期间为1
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时 效
第九章
2. 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 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目的, 就 在于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 的必要时间,因而无须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
只要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都可中止时效。
时 效
第九章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存在或发生 了中止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才中止。 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了中 止的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 除,则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但若该 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 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期间的进行。
继续计算剩余的二个月。
时 效
第九章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
时效中止的条件有: 1. 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的 中止,是由于客观原因而使当事人不能行使权利 的结果。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时 效
第九章
(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山洪、地震、战争等。
第九章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特 征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 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 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 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 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具有以下特征:
时 效
第九章
2. 须中断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或已经完成的,不会发
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
和债务人又达成履行义务的协议的,应认为并
非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连续,而是成立了一个 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据此主张债权, 而不受原债权超过时效的影响。
时 效
第九章
时 效
第九章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主要区别在于:取 得时效是占有人长久地占有他人之物 。基于 “占有”的事实状态而受法律保护,消灭时效 则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请求权久不行使,基 于“请求权不行使”的事实状态,而不受法律
保护。
时 效
第九章
(二)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依民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民事时效可 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一般时 效对大多数情况适用,而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是相对于一般时效的期间长度而言,适用于法 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时 效
第九章
(一)普通诉讼时效 指由民法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应于 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 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时 效
第九章
(二)特别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
诉讼不合法律要求而被裁定驳回,不能中断诉
讼时效期间。
时 效
第九章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是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因而一般 能中断时效期间。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 行债务的请求。 (3)同意履行义务。它包括债务人对债务的 承认。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 不仅有明示的方式,也有默示的方式。
谈不上什么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
能行使请求权。
时 效
第九章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 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 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 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 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如甲打伤乙,诉 讼时效期间是一年,从乙受伤害之日起算,乙在 打伤后的第三个月向甲提出赔偿请求,则诉讼时 效中断,一个为期一年已经完成了二个月的诉讼 时效期间时效,从此时起一个新的为期一年的诉 讼时效重新开始。
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
的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而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适
用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已的权利受侵害的当
事人。
时 效
第九章
二、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
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权利仅在法定期
间内存在,期间届满,即行消灭。例如《继
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所进行的时效 期间归于无效,自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
之日起重新计算。
时 效
第九章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
二年之后的时间内持续地未行使权利。
时 效
第九章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实体意义的
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 失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即胜诉 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 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起诉权(即程序意义上的诉 权)和实体权利本身则不消灭。因此,诉讼时效届 满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得 以时效届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时 效
第九章
(2)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 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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