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见义勇为”现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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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见义勇为”现象分析
【摘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不仅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民族凝聚力的的体现。

所谓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往大了说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一心,和谐相处,各尽其责,共同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往小了说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帮互助的关系。

我们要对生命负责、珍惜生命,但不苟且偷生。

我们不惧怕死亡,但一定要死得有价值。

不要漠视生命的重要,更不要对垂死的生命袖手旁观。

见义勇的同时也体现了生命价值,二者是不冲突的。

【关键词】见义勇为生命价值公德法律
为了更好的阐述见义勇为和生命价值的问题,我先举两个案例。

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发生在安徽。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在安徽省芜湖市,青年教师谢小云因见义勇为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妻子林金华及女儿生活无着,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的问题上。

新芜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华胜诉,并责令被告支付3万元赔偿金[1]。

10·24湖北大学生英雄集体,90后组成的群体再一次展示了青年一代高尚的道德品质,让人们看到了中国未来发展的希望,他们在关键时刻,信仰生命的神圣,在献出年轻生命的同时,诠释了生命的价值和内涵,他们创造的“人梯精神”感动了中国人。

但看到这里,我脑海里联想到那三名溺亡大学生的家长悲痛万分的场面。

事实上,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很多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损害,却得不到应有的相应补偿。

类似局面使富有正义感的人们深受打击。

下面着重介绍一下见义勇为和生命价值的概念。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在学术界,有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

有学者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是指公民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侵害,奋不顾身,勇敢地做出的正义行动”。

[2]也有学者从更行政法的角度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行政协助行为。

一方面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或自然灾害的损害时,没有对其进行维护的义务。

另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3]
我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
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

首先,必须不负有特定义务。

众所周知,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来应对,常见的有公安局和消防局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有制止义务、对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救助义务、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况下负救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他们虽然实施的“见义而为”的行为,但是基于职务和义务上的原因,是不得不为,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其次,必须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因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基础或前提必须是有“义”的存在,而“义”是指社会正义,当然也包括法律正义。

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人的“良心”,而“良心”则只能专属于自然人,因此,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

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

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

因此要与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不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区别开来。

二、生命的价值分析、理解
生命,按照恩格斯的揭示,是指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具体地讲,生命是蛋白质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

本世纪遗传密码的发现进一步揭示了生命的本质,生命是蛋白质和核酸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人生学的角度讲,人的生命就是指人的存在。

人的生命的存在是人的价值中最为首要最一般的价值。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进行的:人的肉体也就是人的生命的存在。

人的肉体生命的长期发展形成了人类特有的意识现象,人的有意识(包括无意识)活动是通过人的手、臂、头、身体等人的肉体生命而实现的。

人一旦失去生命,人的一切创造和享受价值的活动
都将停止。

因此,任何价值的创造都包含着这样一个无上的命令:生存! 因为,人的生命的存在是人创造价值和享受价值的前提。

从历史的角度看,生命的价值还在于它是人类得以进化和延续的载体。

每个人都会死,而人类生命之流却绵延不绝,正是因为在每一个个体的生命中保存着人类的基因,寄托着人类的希望。

初生的婴儿既不会做工,也不会种田,可谁会说婴儿没有价值?婴儿向社会贡献的就是他自身,就是人类的未来。

婴儿所具有的价值,就是一种生命的价值,种的保存的价值。

肯定生命对于人的价值的依据还在于,生命对于个人来说只有一次,人一旦失去生命,什么都谈不上。

人生的河流不可逆转,生命转瞬即逝,浪费生命就是放弃创造人生价值的机会,就是放弃人生责任。

总之,生命是人的价值中最首要最一般的价值,人生宝贵,应珍惜生命。

除非为了更多人的生命,杀死一个人是不允许的,除非为了更多人的安全,威胁一个人的生存是不道德的。

一个英雄不是经过反复的理性思考而成为英雄,而往往是在一瞬间作出的选择。

这种选择看起来是偶发的,实际上渗透着他对生命的理解。

在关键时刻是冲上去还是退下去,就展示了他对生命价值的理解。

谈到人生命价值的时候,还有一些比这些直接的生命价值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精神价值、社会价值等。

一个生命价值非常有限,所以我们的生命非常宝贵,但他的精神是无限的。

中国文化倡导立德、立功、立业,这里强调的就是精神价值。

肉体会很快消失,但精神价值非常重要。

我想这三位学生和英雄集体所展示的英雄光辉将会永久,只有生命价值的绝唱才会创造出生命价值的光辉。

生命价值还有计时价值和久远价值之分,生命总是暂时的,生命的光辉可能是永恒。

把永恒的生命价值和现实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能会对见义勇为群体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见义勇为教育贯穿于平常教育中在青年中代代传承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理想主义、英雄主义、见义勇为、乐于奉献这样的高尚情操实际上一直以来都在青年身上得到最集中的体现。

“人梯精神”和上个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山两湖”英雄群体精神实质是一脉相承的。

“一山两湖”事迹出现之后,当时的团中央书记胡锦涛同志,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叫做“英雄群体与当代青年”,揭示了英雄群体的精神。

现在看这种精神被青年一代一代传承下来。

在思想政治上,青年在思想上确实有不成熟的地方,并不是所有的青年都能认识到中国必须要走这样的道路才能够实现富强,才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不是所有青年都能认识到,在中国这样一个现实环境下,必须要坚定的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我们的总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从这个角度看,青年需要引导,做好社会公德教育。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 进一步优化公德环境, 切实强化对青年的公德教育
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起着重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良好的公德环境对青年的成长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就公德环境的优化来说, 一方面要重视人文环境的培育。

首先, 教育者要提高自身道德素养, 真正做到言传身教, 为人师表, 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作用来引导青年、带动青年。

其次, 要加强文化建设。

良好的文化氛围和健康向上的社会风貌能最大限度地激发青年参与公德教育的积极性, 使青年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教育, 并以实际行动维护青年形象、维护自身形象, 提高公德修养。

第三, 积极发挥舆论在公德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倡导公德意识, 推崇先进模范, 宣传优良的社会公德事迹, 谴责不讲公德的行为, 鞭挞丑恶现象, 从而形成人人讲公德、唾弃不文明行为的良好公德环境。

(二)强化社会实践环节, 加强社会公德日常行为的训练
社会实践是青年接触社会、联系实际、向人民群众学习, 进一步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克服思想上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培养青年具有为人民服务和献身精神的重要环节, 也是最直观、最生动有效的教育途径和方法。

可组织青年搞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科技咨询、参与社区服务等活动,并力求使各项活动的开展形成一种制度, 以保证这些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青年通过参与这些活动, 可以深刻体会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发现人民群众伟大, 增强劳动观念, 在实践中认识自己的人生价值, 进而增强他们的道德需要,使青年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健康的道德人格。

(三)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是新形势下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

可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 让青年主动参与到教师设计的活动情境中去感知体验, 从而在其中解决心理问题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公德认知和行为问题, 使青年形成健康的心态与公德行为习惯; 根据形势需要, 要成立心理咨询机构, 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建立青年心理档案, 了解青年心理状况, 为一些处于不良心态的特别不良道德心态的青年咨询, 帮其分析导致困境的原因, 使之摆脱矛盾和困扰, 正视自己的情况, 找到如何解决不良心态的方法, 及时消除致使心理精神疾病的不良因素; 定期开展心理卫生知识讲座, 并通过开展学习、交往、情绪等方面的主体心理辅导, 让青年学会自我保健、自我调节, 保持身心健康发展。

(四) 优化社会大环境, 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德氛围
人总是处在一定的氛围之中。

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并形成一定的思想道德观念, 都要受到环境氛围的各种影响。

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是搞好社会公德建设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青年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 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的社会公德水准得以提升。

首先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的作用, 以正面宣传为主, 弘扬正气, 为社会公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其次, 要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个扬善惩恶的社会伦理机制, 利用道德的约束力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氛围是无形的然而又是非常有力量的, 在人人讲道德讲礼貌的氛围
中, 久而久之就可以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第三,要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在全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以此促进和保障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发展。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是生命价值的诠释,在良好的社会公德氛围里,二者怎么会冲突呢?
[参考文献]
[1] 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争议英雄献身家属谁养 [N]. 兰州晨报,2002—3—29
[2] 刘红兵。

对见义勇为的民法探析。

中国法律信息网[EB/01].
[3] 傅昌强,甘琴友。

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法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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