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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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
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辽宁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辽宁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全省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和健康原因调整
第六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于次月按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七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

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八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九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被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干部,应当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十条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应当提前结束试用期,按有关规定处理;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
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一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经党委(党组)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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