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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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保证集团资金安全,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撤销管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和备案,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
第六条集团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各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币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
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
10、网银U盾数量、持有人及权限;
第八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条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与集团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可考虑优先合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撤销,应填报《集团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附件1),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收到银行账户开立和撤销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将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不限于户许可证、开户申请单、预留印鉴卡片等),通过扫描或传真的方式把电子档发送至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部门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集团审批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变更或撤销完毕三天内,向财务管理中心报送银行账户变更或撤销信息资料,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和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直接责任人须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并进行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不得集中一人保管和使用,银行预留印鉴及印鉴保管人变更时,须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要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银行存款簿记及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应在ERP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

第二十二条每日付款结束后,负责账户的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ERP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各公司银行账户簿记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二十四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要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等;
9、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由集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集团银行账户开户/销户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机构
申请人
开户/销户▢开户▢销户
账户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账号
(开户可留空)
账户类别
开户/销户事由描述
经办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集团财务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签字
财务总监签字
此为纸质版,OA电子审批表按OA流程设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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