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之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OGO
单元:教育法律关系(2)
主要内容
1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2 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从法理学上来看,法律关系的存在是静态与动态的统一。从静态角度 来看,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具有相对的稳 定性;从动态角度来看,法律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 的发展变化之中,处于不断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中。
▪ 1998年选定新校址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内,并经市开发区经贸局 [1998]15号文批准立项,同时委托盐城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出该 校总平面规划图,规划面积为14.7公顷,合220.5亩。(三期六 年)
▪ 2001年,市开发区的领导上下推诿,迟迟不予办理第三期征地;
▪ 2003年,陌生施工队伍入场,为市级机关干部修建豪华住宅—— “紫薇花园”
(一)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学校的权利
依法自主管理学校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生的权利 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案例:干部豪宅强占教育用地,民办学校状告盐城政府
原告堪称老牌民办
▪ 最早的私立学校,是一所从小学到高中12年一贯制全寄宿民办学 校,拥有师生1500多人,固定资产超亿元。 “盐城市社会力量 办学优秀单位”、“社会公众信赖学校”、“江苏省文明单位”。 董事长孙成华被评为“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并连续担任盐城市 政协第四、五届委员。
行政许可“出尔反尔”
次年,该校又开始了一年一度的聘用工作,级部 主任张主任觉得李老师教学成绩很好,想继续聘 用他教高二年级的数学并担任班主任。张主任找 李老师谈话,不料李老师明确表态,只上数学课 不干班主任。张主任很恼火,认为李老师不识抬 举,明确提出不愿当班主任的教师师德不好,不 能聘。结果可想而知,李老师落聘了。
位于一楼的四年级两个班的学生,因为并在一个教室讲试 卷,灾难降临时,狭小的教室门根本通过不了75名学生, 他们中有39人丧生。三年级的学生午睡后被老师叫到操场 “呼吸新鲜空气”,侥幸逃生。
地震中的绵竹市富新镇第二小学
据家长介绍,富新二小的前身是五福中学。2007年,富新和五福两 镇合并,学校也随之变更,原五福中学并入另一所中学,空出的教学 楼则留给了富新二小。 去年9月,富新二小三至六年级的学生搬入了这栋腾空的三层小楼。 此前,他们在楼房边的瓦屋中就读。地震之后,这些瓦屋保持了挺立, 没有搬入楼房的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因而幸存。 不仅是这些瓦屋,除这座教学楼外,场镇上基本没有彻底垮塌的楼房, 这让失去孩子的家长们难以接受。他们在现场发现,教学楼倒塌的外 墙断面整齐,和基座上没有任何钢筋水泥连接,就像堆积木一样。断 裂的主梁里只有4根粗细不一的钢筋,较细的钢筋还不足成人小指粗。 “我们自己盖房子,也不会用这么细的钢筋。”一位家长说,“这座 教学楼到底是谁设计,谁施工,谁验收?”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求依法拨付“生均教育 经费“状告县政府
重庆市酉阳县13所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求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 拨付承担义务教育的 13所民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状告县政府。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 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教育权利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享有教育权 利并且履行教育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具体的教育权利主体: 1. 政府:权利能力决定于政府的具体任务和职能 2. 学校:法人,权利与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开始……依法自
主管理学校(重要主体) 3. 社会:依法公众教育设施,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学校 4. 家庭:法定监护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 教师:重要主体,享有教育权 6. 学生:教学活动的对象与主体,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 主体、客体的变化 ▪ 权利、义务的变化
案例:地震中的绵竹市富新镇第二小学
视频材料:直击绵竹富新二小抢救现场
地震中的绵竹Leabharlann 富新镇第二小学富新二小教学楼在不到10秒钟内猝然坍塌。三层教学楼在 巨幅摇摆之后,近200名惊慌失措的学生被埋在了瓦砾砖 石之中。
事后的统计表明,共有127名学生在这次事故中遇难,数 十名学生受伤。他们大部分是独生子女。
(二)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抽象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前提和依据)
具体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 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 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 定就发挥作用。 教育法律事实: 教育法律事件\教育法律行为两种类型。
该校为调动教师积极性,开始全面推行聘用制, 其具体做法是:先根据年度考核确定每个教师的 分数。然后校长聘用分管副校长,再由分管副校 长聘用学校各部门和各级部主任,最后由各部门 和各级部主任聘用各科教师。剩下的下岗或者待 岗。在聘用中,李老师受聘于级部主任张主任所 在的高一级部,并担任班主任,聘期1年。
谁住进了“紫薇花园”
选房顺序:“第一批为市四套班子厅级领导;第二批为市级机关处级 干部;第三批为市级机关科级干部;第四批为市级机关科级以下干 部……”
师生含泪阻止施工
2004年4月23日,学校600多名师生带着“还我教育”、“还我校 园”、“讨回公道”的强烈愿望,踊进中一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紫薇 花园”工地,捧着开发区规划局的文件和图片,请求工地停工。成华 学校的两名员工当场被警车带走。事发当天,学校董事长孙成华到处 求情,警方才答应放人。
地震中的绵竹市富新镇第二小学
学校应该保障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义务教育)
不可抗力,学校可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 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周围的房屋与场镇的房屋都没有完全倒塌,地震不是房 屋倒塌的法律上的原因,而是质量不合格造成的
老师体罚学生并扔下楼致死
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导致教师对学生 受教育权、人身权等权利的侵犯,从而使教师不得体罚学 生的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可 能变为现实。
案例:老师体罚学生并扔下楼致死(视频) 普通教育法律关系——诉讼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教育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
教育法律关系的运动表现为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 利和义务的关系 双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就形成了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聘任:是“我说不聘你就不聘你”吗?
某中学李老师系某高中的高级数学教师,在学校 已任教15年,教学成绩优秀,师德高尚,深受学 生和同事尊敬。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变化) 学校、学生——学校、学生、建筑商、设计单位、验收单 位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 义务的终止
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 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 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干部豪宅强占教育用地,民办学校状告盐城政府 (2004)
地处苏北革命老区的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内,一片高档小区 吸引着路人的目光,这便是该市一流的住宅小区“紫薇花 园”。7月28日,和小区仅一墙之隔的盐城市私立成华学 校一纸诉状将盐城市政府告上法庭。原来,盐城市政府规 划局1998年规划给成华学校用于建设运动场馆的用地, 被重复规划到盐城市机关管理局用作兴建机关干部高档住 宅——“紫薇花园”。直接关系到学校今后生存和发展的 地块,却活生生的上演了“一女二嫁”的闹剧,学校只好 诉诸法律。日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一)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政府的义务
▪ 财政拨款,筹措教育经费,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 扶持边远贫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 不得挪用、克扣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

案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求依法拨付“生均教 育经费“状告县政府
(一)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教育组织,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依法举 办学校
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受支配者); ——政府:领导、管理和监督
政府是行政主体(支配者) ——不属于完全单向性的支配关系
学校受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支配 拥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
(一)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政府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权: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起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引起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 律事实。
欲求深造难提档案 一大学教师状告学校
一位大学教师考上研究生后,学校根据内部规定要求她缴 纳1万元补偿金才能调走档案,于是这位大学教师将学校 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学校立即无条件为她办理人事档 案调转手续。昨天,这起人事档案纠纷案在淄博市张店区 法院开庭审理。
据原告袁婷介绍,2002年9月,她自曲阜师范大学毕业 后,被招聘到山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任教,但双方没有 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今年1月,她参加了硕士学位研究生 统一入学考试,并通过了初试和山东财政学院的复试。山 东财政学院向山东理工大学发出了调转她的人事档案的调 档函,要求在6月10日前将她的人事档案调转给山东财政 学院。但山东理工大学却以她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 为由,要她缴纳1万元补偿金,否则不准许调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 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 政许可。同时还规定,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 许可。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 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 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件,由
于它的发生而导致一定的后果。例如,洪水、地震等自然 事件引起校舍倒塌而导致学生伤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战争爆发引起学校停课等社会事件也是不以人的意志 为转移的。
教育法律行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作出的可以引起法 律后果的活动,它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引
▪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分级管理
制定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发展规划; 课程设置与课程标准 审核、批准、注册和备案学校 审定基础教育教科书 实施教育考试 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对学校主管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等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 育事业
欲求深造难提档案 一大学教师状告学校
原告认为,被告以原告没有完成学校内部规定的服务期为 由,提出要原告缴纳1万元补偿金才能调走人事档案的行 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人事流动 的自由和接受高等教育的合法权利。
抽象条件:存在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条件:发生被告拒绝调档的教育法律事实
李老师找到校长反映了自己未被聘用的事,希望 校长进行协调。可是校长却说:“咱们学校实行 真正的聘用制,不走形式,这你是知道的。现在 我这个校长的权力很小了,只负责聘副校长。至 于教师聘用那是级部主任的事,做校长的根本无 权管理,否则聘用制就乱套了。” 李老师无可 奈何,只好到本市另一所离家较远的高中应聘。 李老师满腹狐疑:“不干班主任,就不聘你!这 符合法律规定吗?”“教师聘用,级部主任说了 算,这是真正的聘用制吗?”“是谁给了级部主 任如此大的权力——说不聘谁就不聘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