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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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金[1]
摘要东海大陆架划界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
本文首先以国际法理论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
其次,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前景作了探析,并提出了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
最后,对共同开发的要义和我国近期的工作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共同开发
一、中日对待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立场与态度
(一)东海大陆架概况
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东西部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海域,因此,双方存在划界争议。
实际上,划界争议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种,考虑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且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
[3]可见,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为此,本文仅从大陆架(法律)制度论述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焦点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
[4]据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至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5]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
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
我国可能得到的大陆架围约为140海里至180海里。
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
分海域。
如果按照日方所主的原则和方法划界,中方将失去约3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面积。
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位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为此,在钓鱼岛等的地位问题上,双方互不妥让。
可见,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划界的原则问题;第二,划界的方法问题;第三,钓鱼岛的地位与其在划界中的作用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剖析
(一)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
事实上,中方提出的划界基础和原则在公约中得到承认,具有国际法基础。
例如,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公约关于大陆架界限的权利基础为自然延伸。
同时,国际法院在1969年大陆架案中也明确指出,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6]而日方主的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缺乏国际法的基础和国际法院的支持。
尽管《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原则,但国际法院在1969年大陆架案中明确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但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中日双方均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既没有遵守该公约的义务,也不受其约束。
另外,在国际实践中,也没有一条大陆架界线严格按照等距离线划定的,它们均是在调整或修改等距离线后达成的。
[7]最后,根据公约第311条第1款的规定,公约应优于日瓦海洋法四公约(1958年),并优先适用于缔约国。
因此,在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上,中方主的以自然延伸为基础按照公平原则,求得公平解决,应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基本原则和基础。
[8](二)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方法问题
实际上,大陆架法律制度中的大陆架概念起源于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
它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从东海大陆架的地质构造和成因及沉积物的特征来看,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它是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
日方主的中日东海大陆架共处一个大陆架的观点,缺乏地质地理构造方面的事实根据,且日方迄今无法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数据。
同时,冲绳海槽具有割断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岛架间海床和底土连续性的特征,它根本不同于挪威海槽,因此,不能忽视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9]
(三)钓鱼岛归属与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1.钓鱼岛的权利属性。
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在日本存在两种对立的主。
第一,钓鱼岛属于日本。
主要代表人物为国际法学者奥原敏雄(国士馆大学教授)。
他主基于无主物先占理论,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其实,自明朝以来,钓鱼诸岛就划入我国海防管辖围,并非无主地。
日本为把钓鱼诸岛划入、归入自国,采取了一系列单方面的措施,试图霸占钓鱼诸岛,终究未能得逞。
因此,依据无主地先占理论,日本对钓鱼岛没有主权。
第二,钓鱼岛属于中国。
主要代表人物为历史学者井上清教授。
他从历史学家的观点出发,在考证了广泛的文献资料,引用日本国际法学者田佃茂二郎和横田喜三郎教授对无主物先占的理论后,批驳了无主地先占错误理论,并得出结论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
[10]
而我国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神圣领土。
它不仅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的,而且也是中国政府最早对其行使主权的。
主要表现为:
(1)中国对钓鱼岛等最先命名。
例如,在明代文献中已见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的名称。
即使在美国施政下的琉球政府公文中,黄尾屿和赤尾屿等名称也原封不动地被使用。
(2)钓鱼岛早为我国海上防卫领域。
早在我国明朝的众多历史文献中,例如,胡宗宪编的《筹海图编》、茅元仪辑的《武备志》、施永久编的《武备秘书》等书籍中,都载明钓鱼岛等岛屿在中国的海防围之。
(3)钓鱼岛位于中国版图之。
明清时代,中国与自己的藩属琉球国往来甚多,除琉球每年派船纳贡外,每逢琉球新国王即位,中国皇帝都遣使前往册封。
而在许多册封史录中都一致记载了中国与琉球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
(4)琉球国地图中向无钓鱼岛诸岛。
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进献的《世谱》地图及说明中,记载琉球的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等岛屿。
日本出版的一系列有关琉球的地图中也都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5)清朝皇太后曾诏赏钓鱼岛予其大臣。
光绪19年(1893年)10月,慈禧皇太后下诏书“将该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借采药之用。
”[11]
2.钓鱼岛的地位与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由于钓鱼岛的战略重要性和附近资源(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可观性,要解决钓鱼岛的主权问题,难度很大,需要时间和智慧。
为此,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中日双方应搁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争议,为尽早开采东海大陆架资源作出临时安排。
而如何确立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则是应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三、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前景探析
(一)解决争端方法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解决争端的方法:
一是政治方法。
利用政治方法和平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不仅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而且符合《中日政府联合声明》(1972年)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的原则和精神,值得提倡和坚持。
[12]从近期的发展状况来看,双方正努力通过磋商,以逐步减少分歧,并正在向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向迈进。
[13]
二是法律方法。
利用法律方法解决争端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易使双方对立,负面影响双方关系,且在涉及主权及领土的重大问题上,中国一贯主只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不赞成争端交第三方裁决。
但我国也应作好应对诉讼的准备,包括收集有关的资料、数据、研讨国际司法程序等,以应对挑战。
当然,还有其它解决争端的方法,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为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最好和可行的方法。
具体来说,就是搁置主权争议,作出实际而可行的临时安排,实施共同开发,要促其实现还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
从中日东海问题第三轮磋商的结果来看,双方正在为达成共同开发而努力,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由于双方未在一些原则和基础问题上达成协议,因此,今后的发展趋势将是曲折而漫长的,尤其在对共同开发海域划定达成共识方面,需要智慧和政治决断。
(二)共同开发要义
1.基本概念。
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谈判达成政府间协议,主要开发和分配尚未最后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潜在的自然资源,共同对重叠区包括其自然资源行使管辖权。
2.重要特征。
共同开发的特征主要为:第一,实践性,共同开发旨在对争议区域的潜在资源通过合作协议实施勘探开发,付诸实践;第二,有益性,有关国家搁置争议尽早实施勘探和开发,有利于各方消除分歧、获得实在的利益;第三,临时性,共同开发主要为开发争议区域的自然资源,其协定本身不是最终解决争议,也不影响争议区域的地位与最终的划界,具有过渡的性质;第四,共同性,共同开发协议旨在鼓励双方或多方对争议区域实施共同开发,禁止单方开发。
[14]
3.法律依据。
共同开发的法律依据,最主要的为公约第83条第2款。
其规定:在达成大陆架划界协议以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尽管公约并未使用“共同开发”术语,显然“临时安排”包括“共同开发”,且“共同开发”为“临时安排”的重要形式。
[15]同时,通过协议“共同开发”已被各用和发展,实践证明,它具有强大生命力。
[16]另外,共同开发也得到国际法院的认可。
例如,国际法院在大陆架案中认为,大陆架划界可通过协议解决,或达不成协议时通过公平划分重叠区域,或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解决。
[17]
4.主要类型。
从大陆架是否确定划界来看,共同开发可分为两类:一是对跨越已定边界的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二是对重叠区域未划定边界的自然资源实施勘探和开发的共同开发。
[18]但一般所指的“共同开发”,多指后者。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地质学上的合作方式。
即对跨越已定边界线两侧一定围的共同矿床根据各自领域的储藏预测量确定年度采掘量;第二,共同作业方式。
即根据双方的合同让各自有管辖权的开发者共同作业;第三,协作方式。
即由各方开发者签订合同指定单独的作业管理者,为所有各方单独开发共同矿区,向有开发权的各方分配利益的协作方式;第四,共同开发方式。
如果共同矿区是一整体,不可分割,则各方对大陆架的矿物资源共有,行使共同开发权;第五,合作开发方式。
事先在缔结大陆架划界的协定中对将来发现的共同矿床资源插入合作开发的条款。
[19]
(三)中国近期工作
结合当前两国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近期主要的工作为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划界的目标与步骤。
综上所述,在东海海域存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个问题。
为此,我国应对东海海域划界的目标或路径,即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是否同时进行,作出决定。
考虑到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
目前,我国以主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先划分大陆架界限为妥。
2.整合多方力量组织调研。
东海划界问题复杂,例如,包括钓鱼岛归属问题,牵涉面广,尤其应让历史学、法学的人员参加调研,以收集证据、资料和数据,充分应对双方谈判,尤其是可能出现的国际诉讼。
为此,应建立综合协调机构,组织攻关,采取积极措施,包括采取国家行为支持“保钓人士”的活动、发表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的政府声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3.加强国际研讨以扩大影响。
在学术界可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扩大影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东海划界出谋划策;同时,进一步加强学者对公约的理论研究,包括对国际司法的判例研究,以支撑我国的划界主。
四、结束语
中国将中日关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并提出“共同构筑友好、合作、互利、双赢的新型中日关系”,并切实遵行。
这是应该十分珍视的。
一直以来,中日关系的恶化,均是由日方煽动和挑起的,责任应由日方承担和解决。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日方应采取切实有效可行的措施,以尽早缩小分歧,实施共同开发,共同获取东海大陆架资源。
同时,中日两国均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双方互补性很强,尤其在环保、能源、技术和资金等方面日本具有强大优势,中日间有广泛合作领域和拓展空间,而“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已被实践证明是真理。
笔者相信,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必将推进东海大陆架争议磋商进程,达成双方满意的符合公平原则的划界协定,实施共同开发,为他国解决大陆架划界争议提供典,再创双赢。
(《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1]金,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日本广岛大学大学院访问学者。
[2]敏主编:《海洋法》,法律1987年版,第182页。
[3]例如,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4]例如,《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第2条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中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大陆架的主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同时,中国在199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对于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原则,声明如下:中国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界限。
参见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国海洋法规选编》(第三版),海洋2001年版,第11页、第3页。
[5]例如,(日本)《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1996年)第2条规定,日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行使沿海国主权权利及其它权利的大陆架如下:(1)从基线量起距离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海域(该线从基线量起超过中间线时,其超过部分有中间线划定),但当存在我国与他国间协议划定的线时,则该线代替中间线;(2)邻接上款大陆架海域外侧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由政令确定。
参见田佃茂二郎、高林秀雄编集代表:《基本条约集》(第2版),东信堂2000年版,第329页。
[6]参见朱晓青主编:《国际法》,社会科学文献2005年版,第150页。
[7]参见朱晓青主编:《国际法》,社会科学文献2005年版,第150-151页;傅昆成着:《国际海洋法——衡平划界论》,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70页。
[8]应注意的是,尽管等距离方法并不是划定海域界限的义务性方法,但尤其在海岸相向国家间的划界上,等距离线常被使用,即它先在划界过程中临时使用,再在考虑其它因素后,修正等距离线,以设定界限的状况较多。
See ICJ Reports, 1985, pp.37-38.参见杉原高岭、水上千之等着:《现代国际法讲义》(第3版),有斐阁2004年版,第153页。
[9]参见余民才:《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第48页。
[10]关于无主物先占的法则,请参见井上清着,贾俊琪、于伟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版,第45-51页。
[11]参见王可菊:《钓鱼岛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海洋法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10月。
[12]例如,《中日政府联合声明》规定,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前言指出,中日政府确认,中日政府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参见《当前中日关系和形势教育活页文选》,红旗2005年版,第77-81页。
[13]迄今,中日双方共进行了三次磋商。
它们分别为:第一次磋商于2004年10月5日在举行。
双方同意继续通过磋商解决问题。
第二次磋商于2005年5月30日至31日在举行。
双方一致认为应按照中日两国领导人雅加达会晤达成的共识,坚持通过对话,平等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东海问题。
第三次磋商于2005年9月30日至10月1日在东京举行。
双方一致认为应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追求和平、合作、共赢的目标,认真探讨在东海共同开发的可能性,并沿着这一方向作出积极努力。
[14]关于共同开发的概念、特征及基础等容,请参见高之国:《国际法上共同开发的法律概念及有关问题》,载高之国、海文、贾宇主编:《国际海洋法论文集(一)》,海洋2004年版,第44-62页。
[15]参见三好正弘:《再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的共同开发》,载(日)《法学研究》第75卷第2号(2002年),第89、94页。
[16]国际社会通过协商达成实施共同开发的协议,主要为:1974年《日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但该协定的开发区涉及中国的大陆架,在划界问题上排除中国参加,因而中国未予承认,认为它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同时,该协定自签订以来,也未有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
);1979年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关于为开发泰国湾两国大陆架划定区域海床资源而兼论联合管理局的谅解备忘录》;1989年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东帝汶省和北澳大利亚区域的合作区域条约》或称《帝汶缺口条约》。
[17]参见晓程:《与海底资源共同开发有关的几个国际法问题》,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第136页;山本草二着:《国际法》,有斐阁1999年版,第413页;See ICJ Reports, 1969, p.53.
[18]参见晓程:《与海底资源共同开发有关的几个国际法问题》,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第144页。
[19]参见山本草二着:《国际法》,有斐阁1999年版,第413—414页;See Adede, Toward the Formulation, 19 Virginia J. of Int. L.1979, pp.22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