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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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6.04
•【字号】黑价联字[2003]41号
•【施行日期】200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41号2003年6月4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黑人函[2003]10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收费标准,现对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评审收费标准
(一)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人200元;
(二)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人120元;
(三)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人70元。
二、收取的评审费主要用于评审场地租用、购买办公用品、材料印刷、差旅费、聘请专家补助费等项支出。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省、市人事部门审批的,省、市人事部门按审批权限从评审费中提取20元/人,用途同上,不得向申请人另行收取。
三、收费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
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执行,省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联字[199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