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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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6.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新常态下全省商务运行情况调查、监测、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系统(原浙江省外经贸运行调查监测分析系统)的管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点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外经贸运行调查监测点设立和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浙商务综发〔2011〕3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2016年12月19日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测点确认
第三章监测点职责
第四章年度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新常态下全省商务运行情况调查、监测、分析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系统。

第二条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系统,主要由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简称监测点)、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联系企业(简称联系企业)、浙江省商务运行网络调查系统(简称网络调查系统)、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成果发布机制(简称成果发布机制)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测点,是指经过省商务厅确认,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和业务指导,负责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联系企业,是指由省商务厅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参加网络调查系统问卷调查的企业。

确定后的联系企业若要调整,须报经省商
务厅同意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予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监测点确认,是指对申请确认监测点的机构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检查,是指省商务厅对各级监测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关处室和人员负责本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监测点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监测点也应统筹各方资源,认真做好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章监测点确认
第九条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监测布点计划。

根据联系企业所在的区域范围和行业,全省监测点分为省级监测点、市级监测点、县级监测点和行业监测点。

第十条省级监测点由省商务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办机构。

市、县级监测点和行业监测点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办机构共同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验收合格后确认。

第十一条监测点的承办机构必须在主体资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省商务厅的有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省级监测点的承办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
2. 按照省商务厅要求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
3. 具备较强的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研究能力;
4. 具备做好全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申请确认市级监测点需符合以下要求:
1. 全市联系企业出口额不低于全市出口总额的45%;
2. 相关承办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
3. 按照工作需要,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4. 具备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工作的能力;
5. 具备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申请确认县(市、区)级监测点需符合以下要求:
1. 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以上的联系企业不少于20家,所属联系企业总数不少于80家,或经省商务厅认定、具有较强代表性且工作基础较好的县级块状经济;
2. 相关承办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
3. 按照工作需要,配备2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 具备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工作的能力;
5. 具备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申请确认行业监测点需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在全省代表性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块状经济;
2. 相关承办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
3. 按照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 具备做好相关行业运行调查、监测、分析工作的能力;
5. 具有做好当地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监测点职责
第十六条省级监测点:
1. 全省联系企业的增加、调整和梳理等工作;
2. 省级联系企业的报表催报、数据审核、信息收集、咨询回复、业务指导等工作;
3. 全省调查监测数据收集、校核、整理、分析;
4. 监测系统有关调查、分析、研究成果的发布工作,以及与有关研究机构、新闻媒体的联系工作;
5. 联系网络调查系统有关开发公司,督促做好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升级、技术支持、设备管理等工作;
6. 全省各市、县监测点及行业监测点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7. 省商务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监测点:
1. 确定辖区内联系企业的名录和制定增加、调整计划;
2. 市本级联系企业的报表催报、数据初审、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咨询回复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所辖县(市、区)监测点联系企业的数据审核等工作;
3. 本市调查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成果发布、报送等工作;
4. 所辖县(市、区)级监测点和行业监测点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5. 省商务厅和本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县(市、区)级监测点:
1. 确定辖区内联系企业的名录和制定增加、调整计划;
2. 县级联系企业的报表催报、数据初审、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咨询回复和人员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3. 本地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成果发布、报送等工作;
4.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行业监测点:
1. 收集、报送本行业发展的最新消息、前沿动态;
2. 本地本行业内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成果发布、报送等工作;
3.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年度检查由省商务厅按照分类原则组织实施。

即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市、县(市、区)级监测点、行业监测点和省级监测点分成三类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年度检查组成员将由省商务厅相关处室和各市商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省级监测点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 省级联系企业数据上报率、准确率以及相关报告起草情况等客观指标,由省商务厅根据系统生成数据打分;
2. 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经费使用及相关职责履行情况等主观内容,由考核组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3. 具体评分标准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随年度检查通知一并下发。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级监测点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数据上报率、准确率、监测分析及相关报告上报录用情况等客观指标,由省级监测点根据系统生成数据报省商务厅审核后打分;
2. 机构建设、日常管理、领导批示、政策支持、工作创新及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配合情况等主观内容,由考核组根据各监测点实际情况打分;
3. 具体评分标准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随年度检查通知一并下发。

第二十四条行业监测点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 行业监测分析及相关报告上报录用情况等客观指标,由省级监测点根据系
统生成数据报省商务厅审核后打分;
2. 机构建设、日常管理、领导批示、政策支持、工作创新及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配合情况等主观内容,由考核组根据各监测点情况打分;
3. 具体评分标准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随年度检查通知一并下发。

第二十五条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

其中,优秀比例由省商务厅确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年度检查结果、监测点实际监测企业家数和相关资金安排,省商务厅将对优秀和合格监测点分别给予资金补助。

其中优秀的监测点,将给予重点补助。

第二十七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监测点将不予拨付年度补助资金。

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监测点,将取消监测点资格,其联系企业由所在市的市级监测点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的主要范围包括:
1. 开展对本地重点联系企业数据(信息)报送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2. 对本地重点联系企业为报送数据(信息)而发生的硬件、软件和人工成本等费用;
3. 用于本监测点为完善报送系统、提高报送质量而发生的相关硬件、软件和人工支出;
4. 用于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展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的费用支出;
5. 用于和监测点建设有关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的支出;
6. 用于“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分析系统”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监测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名额由省商务
厅根据各市工作情况确定,具体人员名单由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监测点确认和年度检查具体细则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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