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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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工作,维护军事管理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保障军事管理区内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事管理区是指为军事目的设立的特定区域,包括军事基地、军事要塞、军营等军事设施和周边地区。

第三条军事管理区的管理遵循“维护军事安全、保障社会秩序、促进军民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军事管理区的管理责任主要由军事机关承担,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和个人应当配合军事机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机关的管理规定,不得进行破坏军事设施、泄漏军事机密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应当履行汇报军事机关规定的义务,配合军事机关的工作。

第二章军事管理区的设立与撤销
第七条军事管理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军事需要,由国家军事机关决定,并报国家军事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设立的军事管理区应当经过地方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撤销军事管理区应当经过国家军事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军事管理区的边界和范围由国家军事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军事管理区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军事管理区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军事机关负责,包括军事基地的防卫、装备的保管和维修等。

第十二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军事机密,不得擅自进入军事设施。

第十三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应当密切配合军事机关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军事安全。

第十四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应当参加军事机关组织的防空演练和其他安全演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社会管理
第十五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享有与其他地区居民相同的基本权利,但有关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的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军事机关的纪律,不得进行损害军事管理区利益和军事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管理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无关活动,不得扰乱管理区内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配合地方政府和群众团体的工作。

第十九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如有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如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军事管理区的军民融合
第二十条军事管理区应当积极推动军民融合,促进军事设施与居民生活的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军事管理区应当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解决居民的住房、教育、医疗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军事管理区内的居民有权享受军事设施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但需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军事管理区管理规定的居民,军事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事管理区的支持和配合,为军事管理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军事管理区的管理规定由国家军事机关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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