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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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

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必须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构想要有大思维,举措要有新思路。

其中,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制约农民增收的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深刻分析表明,在农村经济改革的初期,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也降低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于缺乏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组织形式与渠道,使大多数农民处于孤立的境地。

尤其是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面对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家庭经营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因此,在坚持家庭经营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农民迫切需要农业微观组织形式的创新。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完善是发达国家破解“三农”问题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其本质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联合的方式,将家庭经营的个体劣势转化为群体优势,在更大范围、更广空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有效协调,实现外部利益的内部化和交易费用的节约,减少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打破市场垄断,共同分离合作带来的经济剩余。

正是基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新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微观组织形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出现,并逐渐向全国辐射、蔓延,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将成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为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强化对农村合作经济内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外,实践中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高起点规范发展;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相统一;民办、民管、民受益;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政府培育、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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