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宁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生产流通秩序,消除食品消费安全隐患,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市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市开展以“安全饮食、放心消费”为主题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保障安全、服务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区域监管责任为基础,以培育、推广一批示范型的食品经营企业为载体,坚持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坚决治理无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
二、工作内容(一)消毒餐饮具和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次性筷子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四区三县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治内容:以中、小型餐饮企业、学校食堂为整治重点,对全市餐饮具消毒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方法、消毒流程、消毒设施、消毒效果及消毒后存放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一次性筷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开展监督性抽验。
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
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展自查:(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二、药品批发企业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问题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三、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存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四条“情节严重”情形,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青食药监保化通[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保化通〔2013〕54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要求,省局制定了《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5月28日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议精神,省局即日起成立青海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督导全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重大案件查处、总局飞行检查任务和对省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药品流通
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药品流通监管工
作要点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我省《2012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全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6日全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自2012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结合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牢牢抓住当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落实企业的责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防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础上,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研究加强管理的新举措,通过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严峻势头,维护正常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宁政办〔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5〕1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30日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及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省政府办公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2015〕9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凡举报涉及本市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在研制、生产、流通、餐饮、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及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我市建立以“区(县)为主,市级引导”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负责受理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和办理奖励事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宁政办[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二月)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使我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促进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 [2005]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全市食品药品产业的长足发展与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市各级政府近年来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了我市食品药品市场健康良性运行。
但由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等原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三县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力量较为薄弱;食品药品质量参差不齐,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广告屡禁不止;食品药品管理机构底子薄,人员少、装备差、经费短缺,检测手段落后等。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10•【字号】青食药监市[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食药监市[2004]37号)各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日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县级及县级以上设置单体药店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及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宁政办〔2015〕25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商品展销会登记职责。
2.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审查职责。
3.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职责。
4.股权、债权转股权出资登记职责。
5.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6.个体工商户验照职责。
7.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备案职责。
8.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含食品企业标准)职责。
9.特种设备安装、制造、维修书面告知备案职责。
10.动产抵押登记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职责下放至县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管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划出的职责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宁政办[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06]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6月)为了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紧急事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依法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根据市政府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1.基本原则1.1 依靠科学,加强协作提高政府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防止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以下简称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确保社会的稳定。
1.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不良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5.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不良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现场指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不良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在事件处理中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明确,充分协作。
1.3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良事件实行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不良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生产企业“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生产企业“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青食药监安通[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生产企业“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安通[2013]7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以及省局关于《青海省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生产出的药品安全、有效、可控,现将开展全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针对我省药品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强化依法监管责任,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目标与要求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生产秩序,巩固药品GMP成果;增强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守法生产、诚信经营,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并保证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需要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规定的,依法收回《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检查原则及重点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出现,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50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2]41号)、《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年活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5号)及省局《关于印发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办通[2012]49号)精神,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监督网络,创新社会监管方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原则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动员、积极参与、有效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以弥补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需要。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目标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和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全民参与、全民支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能力和水平,不断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新进展,有效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格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现将《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意识,提升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现场检查要点》。
各州(地、市)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做好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现场检查要点》。
要建立完善责任制度、管理辖区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确保各项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重点工作(一)广泛开展宣传推动工作各地要加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做好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宁政办[2007]134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7〕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五日西宁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食品安全,做好我市湟中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西宁市湟中县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食药监函字[2007]3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政府对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
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五)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布部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8.14【实施日期】2011.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六部门和省政府相关六厅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
为贯彻国家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做好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现就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与意义通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促使药品经营企业加强自律意识,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遵循“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自查自评对象及实施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青海省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青海省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并自查表》(见附件2)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自查表报各州、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得分=自查分数/实际自查项目总分×100自查分数90-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自查自评的主要内容(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质量保障机制。
强化基本药物的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管理。
将票据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活动票据管理,净化药品购销渠道、规范企业经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23
•【字号】青药监械〔2022〕17号
•【施行日期】202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药监械〔2022〕17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监管,现将《青海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整治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药品监管局联系。
联系人:安红漫
电话: ************
邮箱:****************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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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宁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宁市药品流通领域
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青食药监药化流[2016]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西宁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10日
西宁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
》(2016年第94号)、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青食药监药化流[2016]53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解决药品购销混乱等问题,全面规范我市药品流通秩序,决定从2016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当前药品流通领域的“挂靠”、“走票”、“出租柜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合法渠道,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引发系统性风险,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西宁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
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纪青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林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陈晓萍局办公室主任
杨晓东局稽查局局长
奎建安局稽查局副局长
宋尚瑾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处处长
鲍广文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处副处长王震祖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