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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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2条号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作为校办企业管理的经济实体
第3条号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损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监事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因管理不善、领导不力造成的不良经济影响或监督不力造成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对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承担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对所负责的经济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事后处理不力以及因决策失误而导致违法经营,给被审计单位所在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不佳的经济责任。

第4条号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时;或办理调动、降职、辞退、辞职、退休等事宜时。

,应进行审核
企业重组: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应伴有审计。

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交,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审计
第6条号
|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计划,经协商后将其纳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审批并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商,报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7条号
企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应先审核后离任。

第8条号
在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内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9条号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企业负责人与直接责任区分开来。

实施审计应当审计整个任期长期工作的,以最近一年为主要年度,但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审计。

发现重大问题的线索,应追溯到前一年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企业资产:负债真实性、损益真实性、国有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保值增值性、债权债务清晰性、争议及遗留问题;
(2)
外商投资和资产处置企业;
(3)
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
(4)
企业收入分配;
(5)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实施情况;
(6)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11条号
审核组在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与企业资产相关的各项经济指标: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无挪用国有资产、违反财政收支廉政条例等违法违纪行为区分责任人对企业不真实的资产、负债、损益、投资效益差和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12条号
学校审计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13条
实施审计前3天,审计局应向被审计企业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企业单位
第14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被审计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所负责和直接负责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提交审核组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我的职责范围;
(2)任期内完成与企业资产相关的经济指标: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
(3)我在企业资本运营中履行的职责: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


(4)本人遵守国家财政法规以及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15条号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及其所在企业资产的审计评价:负债、损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不真实性的责任;
(2)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企业负责人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责任;
(3)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与企业资产相关的未完成经济指标的责任: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
(4)企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本配置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企业负责人对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效益差、损失大的责任;
(5)与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实施,以及企业负责人对企业低水平经济管理的责任
第16条
审计实施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及其本人的意见。

被审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手段;
(2)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及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3)企业资产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负债、损益;
(4)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5)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审计法》和财务收支的定性分析: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
(6)改善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管理和效率的意见和建议
第17条
审计局在审批审计报告前,可先咨询本单位有关部门:人事、纪检、监察等。

第18条号
审计局审核批准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范围:要点及相关信息说明;
(2)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负债、损益;
(3)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4)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务收支和审计法的处理:处罚意见或结果
认为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务法律法规的行为
需要依法处理,如有处罚,应在法定权限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19条
学校和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企业领导人调任的参考依据: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

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0条号
纪检监察: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纳入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同时录入“廉政档案”。

第21 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向责任人建议学校或纪律检查: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告及其他资料;
(2)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4)报复和诬陷审计员:信息提供者和检察官证人
第22 条
审计署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保守
秘密,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3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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