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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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员监管规定
【刑满释放⼈员监管规定相关法律知识科普】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刑满释放⼈员感受社会的温暖,尽早融⼊社会,对刑满释放⼈员实⾏安置帮教制度,那么刑满释放⼈员监管规定是什么,关于刑满释放⼈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刑满释放⼈员监管规定
我国并不会对对刑满释放⼈员进⾏监管,⽽是实⾏安置帮教⼯作,即⾮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作制度:
(⼀)⼈员接受制度
收到《刑满释放⼈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员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7天内通知家⼈及亲属到监狱或劳教所接回。

刑释解教⼈员回归后,7天内上门家访,了解刑释解教⼈员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

(⼆)请⽰报告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请⽰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作中出现的重⼤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上级部门对请⽰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部门对帮教安置对象要逐⼈建档。

帮教安置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考核鉴定等情况要记⼊档案。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起帮教安置⼯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作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帮教安置⼯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帮教安置⼯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业务培训,确保帮教安置⼯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加强信息与报送⼯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帮教安置⼯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帮教安置⼯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制度
司法⾏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帮教安置执⾏⼯作受⼈民检察院的监督。

司法⾏政机关、公安机关对⼈民检察院的监督⼯作应予配合。

各级帮教安置组织要进⼀步加强⾃⾝建设,建⽴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要积极接受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帮教安置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情况通报制度
帮教安置⼯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少每半年召开⼀次情况通报会,交流⼯作情况和⼯作信息,遇有重⼤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要随时通报。

(⼋)例会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应当建⽴定期例会制度,传达上级帮教安置⼯作的指⽰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帮教安置⼯作的规划和实施⽅案,听取有关部门的⼯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作,研究解决试点⼯作中遇到的重⼤问题。

(九)强
化“三项管理”,杜绝刑释解教⼈员的再犯罪
作为⼀个特殊的群体,归正⼈员的⼼态很不平稳,存在过⼀天算⼀天的得过且过思想,为真正杜绝他们思想⾏为上的重复犯罪现象,我们在加强思想教育、化解消极⼼态和安置落实⼯作的基础上,重视对这⼀部分⼈员的跟踪监督管理⼯作。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刑满释放⼈员实⾏安置帮教制度。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刑满释放⼈员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店铺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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