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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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06.11.10
•【字号】闽财综[2006]60号
•【施行日期】2006.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综[2006]60号)
各沿海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与条件,认真做好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审批工作。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应分别向批准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批准。
四、申请人申请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批准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附件:
1、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表(略)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