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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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宁政发[2007]147号2007年10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基金规模明显提高,对强化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建立起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征收原则。

将现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坚持“税费并举、税费同管”,做到征缴工作“四统一”,即“参保登记统一、征缴机构统一、征缴流程统一、信息数据统一”。

(二)依法征缴原则。

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质量。

(三)职责明晰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合理界定部门分工和职责,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使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确,部门工作更加协调,征管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四)基金安全原则。

理顺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优化服务原则。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完善服务方式和服务方法,简化缴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人申报缴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主要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

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起“社保统筹、税务征收、财政管理、审计监督、银行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构建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实施“五险”统征。

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2008年1月1日起交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争取在2008年底前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税务机构未分设的地区暂由社保部门征收。

今年年底前制定完善移交方案,做好资料交接、信息化建设、政策制定、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按照“依法征收、务实高效、职责明晰、统一规范”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做到企业和个人依法申报缴纳、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收支、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督查。

2.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承担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的全部职能,负责社保费的缴费登记、征收、检查、催报、清欠、处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缴入国库,由国库转到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库、财政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将已进行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时通知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单位欠缴保险费的数额。

3.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负责接收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使用。

4.社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审核;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结果,向税务机关开出应征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单;接收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资料,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负责登记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养老、医疗)的转入转出,并保证其完整、安全,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统计报告;向地税部门提供社保费征缴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配合地税部门开发征收软件。

定期与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沟通情况,互相反馈信息;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社会保险费的收支和结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经办银行的主要职责: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标准和要求进行社会发放工作。

(四)完善政策法规。

结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区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资金的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

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明确征管机关、用人单位、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措施,为规范执法和强化征缴提供法律保障。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和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和社区的计算机联网,将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对账及查询服务等功能纳入计算机管理,实施社会保险“一卡通”,实现“同人(企)、同城、同库、同卡”。

当前,要重点加强地税部门征收信息化建设,解决好劳动、地税、财政等部门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保证征收数据资料及时准确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

自治区地税局设置规费征收管理处,各市地方税务局设置规费征收管理科,负责社会保险费等地方收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所配人员由自治区地税局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

借鉴外省区的做法和我区实际,地税和社保部门分别按征收基金额的1%和 0.5%给予经费保障。

(七)整合社保经办机构。

将自治区社保局、社保煤炭分局、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水利厅统筹办、农垦局统筹办承担的征缴业务和相关人员进行整合;将各地市县的社保局、医保中心、劳动就业服务局进行相关业务整合和机构调整,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八)加强基金监管。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必须及时划入当地国家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滞留、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设立过渡户。

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全过程的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建立起规范的社会保险费预决算制度。

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都要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防止基金被挪用或流失。

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
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控机制,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对社保基金进行检查,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社保基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要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九)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让全社会特别是劳动者了解社会保险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提高企业和职工自主参保缴费意识,构建和谐的征缴关系。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奖惩制度。

劳动、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整体效能。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由地税、劳动、财政、银行、工商、审计、研究室等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市、县、区也要相应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本意见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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