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中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规划调控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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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中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规划调控与引导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城市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及利益认同的差异日益明晰化,我国大中城市的社会空间内明显出现了与社会阶层分化相一致的城市空间分异,导致贫富相对聚集,主要体现为群体消费资源、住房、工作的变动性和可接近性的趋同现象。
而这种城市空间的分异又集中体现在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上。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可视为城市社会阶层分化的结果通过市场宏观控制、个体择居行为的局部调整而实现的空间化过程。
适度的居住空间分异是城市社会空间结构的正常表征,有利于城市机能的良性运作,而过度的居住空间分异不仅会阻碍城市生活的正常运转,更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
可以看到,目前城市物质空间与社会空间不断分化过程中出现的居住空间分异现象,其实质不仅仅是社会阶层经济地位差异的表征,更是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隔离日渐明晰化的体现。
受其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不均衡分布的趋向,不同阶层的居民无法对城市公共服务获得同等的接近性,其所享受的设施服务水平也有着十分明显差别。
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公平与稳定,将会使不同阶层问的对立与冲突更加激烈。
因此,城市规划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和政策手段,对城市居住空间分异进行适度调控和引导,使其即能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多样化的居住需求,又可矫正城市居住空间的过度分异。
1.城市范围:引导形成合理的城市社会区域
居住空间分异的主要特征就是在城市范围内形成一定社会生活区域,并伴有空间衍化的倾向,其形成是一种城市动态社会生活平衡的过程。
这些由不同社会属性居民构成的社会区域有一定的职业结构、公共机构来维持其内聚性,因而具有相对稳定的社会一空间特征。
尽管城市社会区域的形成是不可避免的,但仍可通过一定技术手段促进居民的交往与融合,防止社会区域之间出现过于明显的差异,从而引导城市形成较为合理的社会区域。
1.1优化城市整体用地结构。
避免形成单中心城市
单中心结构的城市,其土地区位级差地租由中心向周边递减,这一趋势将大大强化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空间表征;而多中心结构城市在一定程度上使城市用地均质化、分散化,将不同的城市职能合理转移到了城市副中心、卫星城,削减中心城的压力;同时,也间接引导了城市居民择居方向的多元化,增加了不同居民选择同一区域的可能性。
1.2均衡城市公共资源,避免社会区域之间的明显差异
在市场主导下的居住空间分异过程中,城市各区域之间的外部环境的差异是形成、加剧居住空间分异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可考虑在同一居住分区内适当将各类居住用地组合布置,避免出现差异明显的社会区域。
在居住
区开发中,政府应加大公共投入,改善和提高区域性公共交通及公共设施配置的水平,特别是中低收入聚居区的设施水平,以缩小不同社会区域之间的差异。
在居住区外部环境整体改善的前提下,不同居住区可采用不同的建设标准,以适应特定居住对象的要求,并由此减缓居住空间分异的扩大化倾向。
1.3提高用地混合性。
营造居民交往空间
城市是一个综合多种功能的有机体,既有一定的功能分区,分区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共生”关系。
简·雅各布曾针对这种城市不同功能的共生关系提出“混合功用”的概念,指出了绝对“功能主义”指导下用地的机械划分对城市功用的分离和对城市多样性的破坏。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混合功用”有助于人们的接触与交往,增加城市的宜人气氛和人们的安全感;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这也是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一种合理有效的利用。
目前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决定了城市中工作、居住、交通、游憩等各项功能空间不再被机械地割裂,尤其在进入信息时代后,劳动密集型生产被高科技的知识密集型生产所代替,居住空间内允许其它城市职能的混合分布,这也为城市生产、生活、居住的空间融合奠定了物质基础。
因此,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应在满足城市各项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避免过于绝对地划分工业、居住、商业、文教等用地而造成的不同职业居民在居住上的分离;同时,在城市中适当安排一些混合用地,特别是在居住用地中合理安排其从属功用,营造更多的交往空间,有利于促进不同社会区域居民的融合。
2.住区层面:倡导城市住区的适度混合居住
早在1970年代,混合居住模式已经成为欧美重要的公共政策课题。
美国的住房福利政策改变以往集中建设公共住房的传统做法,转而以不同收入阶层混合居住作为其根本的发展策略。
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及许多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做出的很多尝试:如研究如何平衡低收入社区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充足的可支付的居住单元、完善的配套设施、社会服务和生活品质。
然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这始终只是社会学家、城市规划师和建筑师的梦想。
目前,我国的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住房市场也正在形成和发育过程中;而我国城市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经济均质基础上发生演化的,长期存在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和住房政策的延续使居住模式仍然保持着一定程度上混合居住的形式,更重要的是我国城市不存在严重的种族隔离和移民问题,混合居住模式推行所遇到的社会阻力较小。
因此,现阶段我国城市居住空间组织中引进欧美“混合居住模式”理念并对其进行理论及实践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可行性。
3.基本目标——均衡机会,提升低收入群体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
基于社会公平的价值观,城市中不同阶层应享有同等的生存与发展条件,混合不同收入阶层的居住模式,至少为低收入居民提供了平等的外部社会经济环境,为其自身社会经济能力的提升创造了同等的外部机遇。
因此可以说,混合居住模式的基本目标就是:均衡机会,使城市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得以提升。
4.操作原则——“大混居,小聚居”
虽然同质居住阻隔了城市阶层问的融合与交往,但盲目一味地推行混合居住模式,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会造成社会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的丧失,同时也不具现实操作性。
所以,“混合居住模式”也存在其适用范围,其混合的具体空间范围及程度都应在对不同城市地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得以确定。
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在我国“大混居,小聚居”——大范围混合前提下的小范围居住分异不失为一项切实可行的选择。
这种模式要求适当降低居住区的开發规模,通过在同一地区并置不同层次居住小区的办法,实现混合与分异、多样与稳定的有机结合。
通过对中、高、低档小区的混合布置,既可在小范围内保持城市同阶层居住的安全舒适,又可在大范围内体现混合居住交往的多元化、人性化优势,弱化居住分异造成的社会隔离。
5.定位人群——城市中相邻阶层的逐步融合
混合居住模式中所混合人群的定位与混合程度是一个较大的技术难题。
欧美学者曾经提出了多层次人群混居的设计理念,试图将高、中、低三个层次的居民规划到一个小区里,使之享受同样的公共资源,希望以此解决人际隔膜,增强社会纵向联系,但是这种绝对平等的理想模式根本难以实现。
实践证明,相对较为可行的模式是:居住混合范围内相邻小区的社会经济差异应当尽量小。
如美国HUD确定:同一小区内部的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的浮动范围是平均收入水平的50-200%。
因此,今后混合居住模式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也应在我国对不同阶层社会特征进行深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采取试点的办法,“渐进式”地推行对相邻、相似阶层的混合。
6.运作方式——政府与商业开发相结合
美国在实施混合居住模式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两种操作方法:①采取分散的方法,把将要开发的公共住宅单元划分成小的组团,分散在现有的中高收入阶层邻里中;②将公共住宅和商品住宅结合起来开发。
HUD规定,在同一个邻里中公共住宅和商品住宅的比例需视具体情况确定,允许公共住宅的比例在20-60%之间。
由于后一种方式在以市场运作的基础上将公共住宅项目和以市场盈利为目标的主流房产开发项目相结合,比较第一种方式而言,又不存在地点较分散而带来的协调和管理问题,因而成为实现不同收入阶层混合居住目标的主要途径。
这种方法主要强调通过市场力量,在开发的市场利益和非盈利的社会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在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中,这种方式相对更具可行性。
2011年底,建设部已经提出:“鼓励公租房、廉租房和商品房一起配建。
”而我国较多大中城市目前也已经将这一规定细化,在用地出让阶段就将其作为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控制。
正如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整合来调控和引导来完成从整个社会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同样,我们有必要将对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调控视为空间层面上对城市社会分化的一种有效整合手段,本着适度与公平相结合原则,充分运用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对城市居住空间布局加以引导,同时完善与此
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建设;通过空间矛盾的弱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过度分化的不良影响,将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促进处于高速转型期的我国城市社会稳定、和谐、健康的发展。
作者簡介:张昱(1978-),女,规划师,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及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