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科室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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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科室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影像科室的工作管理,提高医疗影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影像科室的全体工作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保证医疗影像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影像科室是医院的重要部门,承担着医疗影像的诊断、检查、治疗等工作,任何影响医疗影像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批评和惩罚。
第四条影像科室的工作管理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确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影像科室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确保影像科室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影像科室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分管影像医学和放射技术等工作。
第七条影像科室下设各科室,包括放射科、超声科、核医学科等,各科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影像科室设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放射技师、超声技师、核医学技师等,他们负责医疗影像的检查和诊断工作。
第九条影像科室设有行政人员,包括医疗影像管理人员、影像科室秘书等,他们负责协助负责人管理科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影像科室负责根据医院的医疗工作安排,及时开展各类医疗影像工作。
第十一条各科室负责医疗影像的检查工作,确保影像诊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各科室负责医疗影像的存档和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影像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各科室负责医疗影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行政人员负责医疗影像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医院门诊患者或住院患者需要医疗影像检查时,由医生开具检查申请单,患者凭借申请单到影像科室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患者到达影像科室后,根据申请单安排相应的影像检查工作,医技人员负责完成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诊断医师根据患者的影像检查资料,进行影像诊断工作,及时向主治医生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影像科室的行政人员负责医疗影像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医疗影像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影像科室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工作表现不佳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影像科室负责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经医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由影像科室负责人与医院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七章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影像科室的工作管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