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掌握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及加强干部退休、退职后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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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掌握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及加强干部退休、退职后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2.08.02
•【文号】劳人险[1982]10号
•【施行日期】1982.08.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掌握干部退休、退职
条件及加强干部退休、退职后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2年8月2日劳人险[1982]10号)国务院去年十一月七日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
这个《通知》要求严格掌握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加强对退休、退职工人的受聘管理工作。
《通知》发布以后,有些地方反映,《通知》只提工人,不提干部,以致干部退休、退职中出现一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希望能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利国发[1981]164号文的贯彻执行。
为此,特对干部退休、退职的审批和退休、退职后的受聘、管理工作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干部退休、退职时,任免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
审批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他们退休、退职后的教育,聘用及聘用后的待遇的管理,应该按照国发[1981]164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一、二、三、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在各地行政机构没有改革之前,这项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商
同劳动局(厅)贯彻执行。
三、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颁发了贯彻执行国发[1981]164号文件实施办法的,如有必要,可由人事、劳动部门共同商量,针对干部退休、退职的情况,制定一些补充规定;还没有制定实施办法的,人事、劳动部门应该提请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干部退休、退职的实施办法。
向国务院报告检查执行国发[1981]164号文件情况时,应包括退休、退职干部的有关情况,同时抄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