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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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07.12
施行日期2004.07.12
文号黔府办发[2004]65号
主题类别森林资源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6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

从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

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元计算包干给我省的补贴,省财政相应包干给各地(州、市)。

二、2004年省财政负担的调运费用,按每公斤粮食0.06元计算,包干给各地(州、市)。

三、向退耕户补助现金的,各地(州、市)要将中央补助的价款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应负担的调运费用一并计算,补贴给退耕农户。

现金由乡(镇)财政所凭林业部门验收合格通知单兑付。

四、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各地(州、市)仍按原办法供应粮食,兑现到户。

需从地区外、
省外调入粮食供应的,调运费用超过省包干的部分,由地(州、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五、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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