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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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43/T×××-2019
J×××-2019
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
计算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9-×-×-发布2019-×-×-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测量基准
3.2 测量精度
3.3 成果质量检查
4 控制测量
4.1 平面控制测量
4.2 高程控制测量
5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1 一般规定
5.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5.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5.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5.5 特殊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
6 房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
6.1 一般规定
6.2 房产勘测
6.3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6.4 成果提交
7 规划测量
7.1 一般规定
7.2 竣工地形图测绘
7.3 竣工建(构)筑物测量
7.4 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物面积测量
7.5 车位测量与统计
7.6 建筑工程竣工图绘制
7.7 竣工规划比对
7.8 主要技术指标编制
8 绿地测量
8.1 一般规定
8.2 绿地面积测量
9 消防测量
9.1 一般规定
9.2 建筑类别测量
9.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测量
9.4 防火、防烟分隔和防爆测量
9.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测量
9.6 消防设施测量
10 人防测量
10.1 一般规定
10.2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
10.3 成果提交
11 幕墙测量
11.1 一般规定
11.2 幕墙测量
12 地下管线测量
12.1 一般规定
12.2 地下管线测量
12.3 地下管线竣工图
13 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地籍测量
13.1 一般规定
13.2 权属调查
13.3 要素测量
13.4 成果图测制
13.5 宗地面积计算和汇总
13.6 成果整理与组卷结合
14 成果数据要求
附录A 综合测量报告
附录B 房产测量图表
附录C 规划测量成果图表
附录D 绿地测量成果图表
附录E 消防测量图表
附录F 人防测量成果图表
附录G 幕墙测量成果图表
附录H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全省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技术标准和建筑面积计算,确保建筑面积计算和测量成果质量,满足城乡现代化建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的需要,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为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工作,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竣工联测联核标准体系,对建筑工程竣工阶段的规划、国土、房产、消防和人防等部门测量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确保成果质量,满足验收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报批和房地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及竣工阶段的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幕墙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工作。
【条文说明】为统一建筑工程的规划和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报批和房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
竣工阶段的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工作也应按本规程开展。
1.0.3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应在建设工程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进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各项测量工作必须在各项内容全部竣工后再实施。
1.0.3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应在建设工程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进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各项测量工作必须在各项内容全部竣工后再实施。
1.0.4 建筑工程的设计、报批和房地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及竣工综合测量,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要求建筑面积计算与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既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又要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竣工综合测量
建筑工程竣工阶段的房产、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工作。
2.0.2 房屋主体结构
房屋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
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
房屋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和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部分
【条文说明】本条定义了房屋主体结构,明确了房屋主体结构范围的认定。
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首先区分房屋主体结构和房屋附属设施。
2.0.3 围护结构
建筑物以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包括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面、外窗、户门(包括阳台门)以及内围护结构的分户墙、顶棚和楼板。
【条文说明】该条规定比《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定义的,围护结构为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更详细,并多了水平围护结构。
2.0.4 围护设施
建筑物中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条文说明】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条文。
2.0.5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条文说明】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条文。
2.0.6房屋的自然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条文说明】参考《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房屋层数的说明。
2.0.7房屋层高
房屋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条文说明】顶层的层高计算有几种情况,当为平屋面时,因屋面有保温隔热
层和防水层等,其厚度变化较大,不便确定,故以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屋面结构面层的垂直距离来计算。
当为坡顶时,则以坡向低处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作为计算点。
平屋面有结构找坡时,以坡向最低点计算,详见图1。
图1 房屋顶层层高
2.0.8 结构净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条文说明】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条文。
2.0.9地上层数
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10地下层数
房屋±0.00以下,其室内层高在 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11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条文说明】参考《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房屋层数的说明。
2.0.12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13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的建筑物。
2.0.14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条文说明】架空空间有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等使用的空间。
2.0.15 结构转换层
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6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等的楼层(房间)。
【条文说明】避难层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17技术设备层
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条文说明】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0.18假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9夹层
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20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21挑楼
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22骑楼
建在道路(街、巷)旁,底层部分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空间。
【条文说明】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23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房屋。
【条文说明】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4阁楼
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
2.0.25 廊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水平通道。
廊的基本类型有: 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门廊等。
【条文说明】廊的主要功能是房屋的通行的通道。
根据其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组成情况,廊可分为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门廊等。
2.0.26柱廊
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交通空间。
【条文说明】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 a。
2.0.27檐廊
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交通空间。
【条文说明】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的水平交通空间。
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 b。
2.0.28挑廊
挑出房屋主体外的,与房屋相通,有顶盖、有围护(栏杆)和无支柱的交通空间。
【条文说明】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 e。
2.0.29门廊
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
【条文说明】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 d。
2.0.30架空通廊
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
【条文说明】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 c。
2.0.31 回廊
房屋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32门斗
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墙体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
【条文说明】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33楼梯
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通道。
【条文说明】楼梯为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34梯间
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
2.0.35屋顶梯间
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2.0.36屋顶水箱间
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
2.0.37 室外设备平台
房屋主体结构外,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组等设备搁置检修空间。
2.0.38凸窗(飘窗)
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的封闭窗户。
【条文说明】凸窗(飘窗)分为落地凸窗和不落地凸窗。
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落地凸窗(飘窗)。
不落地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39幕墙
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条文说明】建筑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40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设有栏杆或栏板,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
2.0.41封闭阳台
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及利用幕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2.0.42 露台(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结构,无顶盖的活动空间。
【条文说明】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或地面;二是可出
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2.0.43跃层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
【条文说明】引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条文。
2.0.44复式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
2.0.45错层住宅
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
2.0.46 多功能综合楼
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
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条文说明】引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条文。
2.0.47 公共通道
为满足房屋消防或公众通行需要而专门设置的与市政(小区)道路连通且穿越建筑的通道。
2.0.48 基底面积
建筑物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区域以及部分悬挑建筑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条文说明】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0.49 建(构)筑物高度
建(构)筑物室外地面到檐口、女儿墙和屋脊线或屋顶最高处等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2.0.50 细部点
建(构)筑物的外围墙角、拐角和圆心等主要特征点。
【条文说明】细部点指的是建筑物天沟,檐口,檐沟,保温结构,收缩缝,防水层等处的结构构造。
2.0.51自有墙
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52共有墙
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
2.0.53借墙
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5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本规定中不计算建筑面积者除外)之和。
2.0.55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房屋附属设施的面积,测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必须是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条文说明】引用《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条文。
2.0.56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引用《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条文。
2.0.57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引用《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条文。
2.0.58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2.0.59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条文说明】引用《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附录条文。
2.0.60套内使用面积
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内保温层的面积。
【条文说明】引用《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附录条文。
2.0.61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
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
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条文说明】引用《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附录条文。
2.0.62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条文说明】引用《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附录条文。
2.0.63 低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住宅建筑,或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
2.0.64 多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0.65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不超过100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0.66 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条文说明】2.0.63~2.0.6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的规定。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划分的。
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
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本术语中高层建筑专指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明确的高层建筑,与规划管理中有所区别,如在日照计算中对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规定高度大于24m的均为高层建筑。
2.0.67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0.68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 三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和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0.69 构筑物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70 管线
用于传送液体、气体或粉末的管道(沟、廊)和用于输送电力、信息的线缆及其附属设施,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工业等。
管线的分布包括地下、架空(含地面)。
【条文说明】根据《城市工程营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地下工程管线是指埋设于城区内地下的各种电力管线、电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燃气管线、供热管线、给水管线、内水管线、污水管线等。
它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0.71 管线点
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信息,在地下管线探查或调查工作中设立的测点。
【条文说明】引用《管线测绘技术规程》条文。
2.0.72 管线探测
获取管线走向、空间位置、附属设施及其有关属性信息的全过程。
【条文说明】引用《管线测绘技术规程》条文。
2.0.73 非开挖
利用各种岩土钻掘设备和技术手段,通过导向、定向钻等方式在地表极小部分开挖的情况下(一般指人口和出口小面积开挖),敷设、更换和修复各种管线的施工新技术。
2.0.74 宗地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2.0.75 定着物
固定于土地(海域)且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不能移动的物。
2.0.76 不动产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0.77 前室
设置在楼、电梯之间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2.0.78 误差
测量结果偏离真值的程度。
【条文说明】一个量的观测值或计算值与真实值之差。
2.0.79 中误差
中误差是衡量观测精度的一种数字标准,亦称“标准差”或“均方根差”。
【条文说明】指的是在相同条件下的一组真误差平均中数的平方根。
2.0.80 坐标系
描述物质存在的空间位(坐标)的参照系,通过定义特定基准及其参数形式来实现。
【条文说明】为了说明质点的位置、运动的快慢、方向等,必须选取其坐标系。
2.0.81 高程基准
推算国家统一高程控制网中所有水准高程的起算依据,它包括一个水准基面和一个永久性水准原点。
2.0.82 幢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条文说明】房产测量是以幢为单位,幢的认定和划分对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影响较大。
3 基本规定
3.1 测量基准
3.1.1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条文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文件国土资发〔2017〕30号《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系统各类国土资源空间数据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2018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湘国土资办发【2017】138号《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也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1.2建筑工程综合测绘高程系统应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条文说明】3.1.1~3.1.2 坐标系和高程基准的选择和采用是统一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基础,本条明确了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现自然资源部)的精神,建筑工程联合测绘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
3.2 测量精度
3.2.1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精度要求;所使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满足精度要求,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应测试合格。
3.2.2 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2.3房角点平面精度要求应满足表3.2.3的规定。
表3.2.3房角点平面精度要求
【条
17986.1,结合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应用确定。
3.2.4细部点、界址点平面精度应满足表3.2.4的规定。
表3.2.4细部点、界址点平面精度要求
点类别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间距误差中误差(mm)最大误差(mm)
一级界址点、细部点±50 ±100
二级界址点±75 ±150
三级界址点±100 ±200
【条文说明】3.2.4通常情况下,对城镇地区的繁荣地段,选用一级界址点或二级界址点,其他一般地区选用三级界址点。
3.2.5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表 3.2.5 的规定:
表 3.2.5 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
精度等级中误差限差适用范围
一±(0.007+0.0002D)±(0.014+0.0004D)特殊要求
二±(0.014+0.0007D)±(0.028+0.0014D)一般房屋
三±(0.028+0.002D)±(0.056+0.004D)其他注:D为边长,以m为单位;当D<10m时以10m计。
【条文说明】3.2.5为确保不同精度等级要求的建筑面积精度,对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进行了规定。
3.2.6 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层高测量精度应符合表3.2.5二级精度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采用手持测距仪进行层高测量时测量精度要求。
3.2.7 建筑面积精度应满足表3.2.7的规定:
表 3.2.7 建筑面积测量精度要求
精度等级中误差最大误差(限差)适用范围
一0.01*+0.003*S 0.02*S+0.006*S 特殊房屋
二0.02*S+0.001*S 0.04*S+0.002*S 一般房屋
三0.04*S+0.03*S 0.08*S+0.006*S 其他房屋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应采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
为最后结果。
【条文说明】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精度主要控制限差;特殊房屋是指当对面积精度有特殊要求的房屋,一般房屋是指除特殊房屋外新建房屋,其他房屋是指当房屋多个拐点较隐蔽施测困难的房屋。
3.2.8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为: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0.025m;
2 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0.05H,埋深中误差不应大于0.075H。
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m;当H≤1m时以1m代入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精度要求主要参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中相关内容。
3.2.9 消防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的测量精度按本规程3.2.4条规定执行;
2 疏散楼梯净宽及疏散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应于0.02m,其余的长度、宽度和距离的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本规程表3.2.3二级精度限差;
3 面积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设计值的5%。
3.2.10 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0.05m,人防面积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程表 3.2.7二级精度规定,掩体最小厚度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0.10m。
3.3 成果质量检查
3.3.1 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按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3.3.2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宜采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制度。
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条文说明】3.3.1-3.3.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成果质量检查内容,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的检查制度、检查顺序、检查记录、检查方式、抽样及质量判定的有关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