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水导致果树减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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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水导致果树减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宣判后,龙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上诉人未实施被上诉人诉请的损害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诉人作为高速公路的建设方,系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经过被上诉人果园的路段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企进行建设施工,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性质为典型的承揽合同,因此,如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他人的财产损失,均应由承榄方即施工企业负责,而不应由发包方即上诉人负责。
本案施工企业虽在施工中影响了被上诉人的供水管道,但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已将该管道恢复,被上诉人管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并不在该管道恢复的部分,也不能证明路基经过部分的管道存在问题。
一审认为上诉人作为高速公路运营利益的享有人与管理人,便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上诉人仅应对自己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损害后果明显不是由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不应过此承担责任。
上诉人虽为该高速公路的管理人与运营利益的享有人之一,但其已通过合法的招投标形式将该路段的建设承榄给施工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一审认定,可由上诉人承担责任后,按过错程度向施工方追偿,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