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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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1.30
•【字号】穗劳社医[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
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8〕2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1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2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表〉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表〉的通知》(穗劳社医〔2006〕10号)的要求,现就2008社会保险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
根据目前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布局情况,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本年度申报新增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如下:
(一)申报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1.分布在黄埔、萝岗、南沙区的医疗机构。
2.分布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儿童医院、隶属于大中专学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
3.分布在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当地独立统筹区的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所在街(镇)居住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二)申报新增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广州市老八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均可申报工伤、生育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定点的须已成为医保住院定点,申报生育保险定点须已开设产科服务。
(三)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分布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的零售药店。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本年度申报数量不得超过4家;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单体零售药店,本年度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家。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2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完全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粤食药监通〔2006〕186号)的要求。
(三)信息系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已经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
2、至少有一台计算机,且其最低配置不低于《广州市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公务员子系统项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联网与接入方案(V1.6)》客户
(四)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五)申报资料限当年度有效,原已提交申报资料但未被批准的医、药机构,应当重新申报。
三、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登记
请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
///newhtdocs/ywdt/),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按《申报工作指南》操作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登记。
(二)服务大厅窗口申报确认
网上申报登记成功后,按《申报工作指南》要求,到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报确认。
1.受理申报确认时间: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 29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受理申报确认地点: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六楼服务窗口(广州市梅东路28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