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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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主要概念
1.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2.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尽进口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自用物资。
或者边民互市在陆路边境20公里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集市上的不超过规定的金额和数量的商品交换活动。
3.特定企业——外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4.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利用外资项目、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用于教研事业的、残疾
用品及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5.只有两项是出境的(边民互市、残疾人企业的出口产品)
(二)期限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船舶、飞机、建筑材料(水泥除外)8年机动车辆、家电设备6年机器设备、其他设备、材料5年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6个月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1.特定条件下可以减免税
2.不可豁免提交许可证的义务
3.进口后由海关确定其监管年限
4.应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第五节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主要概念
1.暂准进出口货物—为了特定目的暂时进(出)口,有条件免纳进出口关税并暂免提交许可证的义务,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而产生的正常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的货物。
属
海关监管货物。
2.ata单证册—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暂准进口公约》附约和《ata公约》确定的,用于担保和报关。
——所以ata单册证既是国际通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又是一份国际担保文书。
(二)范围
1.ata单册证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超出范围海关不予ata标准接受。
2.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进出口展览品(唯一报关前期阶段要报批备案)6个月,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
(2)进出境修理物品时间同上
(3)暂时或租借进出境集装箱3个月,延长最多不超3个月
(4)暂时进出口货物6个月,延长不超6个月
(三)担保—ata单册证只为“展览品”担保,其他的均应在申报进境时提供
担保。
(四)核销结关—复运进出境的时候,根据使用情况,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销结关手续。
(说明暂时进出口货物根据最终去向办理核销)
(五)ata——8页—绿(封面)——黄(出口)——白(进口)——白(复出口)——两页蓝(过境)——黄(复进口)——绿(封底)其中黄(本国)——白(展出国)——蓝(过境国)——记住了!!
第六节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主要概念
1.过境货物—从境外启运,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货物—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关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3.通运货物—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继续载运出境的货物。
4.快件—快件营运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
5.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货物在怔税和免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有残损、短少或者品质不良,由境外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6.退运进出口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7.直接退运货物—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8.(出口)退关货物—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
9.超期未报货物—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超过3
个月的叫超期未报。
(二) 期限
1.进出境快件的申报期限——24小时
2.溢卸、误卸货物—自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延长3个月。
3.直接退运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或者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
4.退关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出口之日起3日内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认定—抵偿范围(实际货物和约定货物相比直接损失的部分),报关过程应该提交(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明、合同双方的抵偿协议)(四)溢卸、误卸和短卸的区别—溢卸(超出合同约定的货物种类或数量的卸载货物)误卸(卸载与合同不一致的货物)短卸(少于合同约定种类或低于合同约定数量的卸载货物,跟“溢卸”正好相反)/
第七节转关运输的报关程序
(一)主要概念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地点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进境地—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
指运地—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启运地—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转关运输)承运人—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货物的企业。
(二)范围
1.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分类:进口、出口、境内转关运输三类。
2.转关运输的方式:提前报关、直接报关、中转报关
(三)某项海关手续
第八节与报关程序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主要概念1.海关事务担保—在确定货物的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海关手续之前,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必须提供相应担保手续。
海关行政裁定—海关行
政复议
(二)适用范围
1.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2.海关行政裁定的范围—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的适用、其他海关事务。
3.海关行政复议的种类—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是下级海关得罪了你,你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海关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关于期限
1.海关行政裁定的期限—货物拟进口或出口3个月内提出。
海关接到后60天内作出裁定。
2.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限——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60日内作出裁定。
(五)海关事务担保人资格的确认
首先,担保人有担保资格和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其次,作为担保人不能属于海关法和担保法规定不能担任担保人的限制范围,入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医院、基金会等。
(六)海关行政裁定的行为性质(抽象行政行为)海关行政裁定是对外贸经营者的(申请)作出,具有与海关规章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溯及力(应该指只适用于提出企业,而没有法律的普遍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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