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大数据在法学实证研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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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俊(1980— ),男,汉族,山东潍坊人。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经济法等。
法学实证研究以数据收集与分析为核心,“大数据”时代,法律大数据的产生与发展给法学实证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我国大数据在法学实证研究中应用仍存在范围把握不清,获取渠道单一,分析统计方法科学性不足等问题。
基于大数据的法律实证研究从数据层面应关注动态数据整合,厘清数据范围,在方法层面应注重分析模型设计,运用量化分析,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为基于大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储备人才。
一、基于大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的必要性探析
(1)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研究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大数据正在引起社科研究方法的巨大变革,以大数据及算法技术应用为核心的“社会计算”正在兴起。
社会计算是一种以科学技术手段对社会问题进行数量化和实时化分析的技术。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由社会计算衍生出的法学研究智能化趋势,是法学研究方法变革的重要体现,更是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研究的必然要求。
基于大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符合计算机技术进步,分析工具智能化、多样化,大量法律大数据产生、储存、公开的发展趋势。
(2)弥补既有法学实证研究范式的不足。
法学实证研究以计量方法与数理统计为主要方法,通过对样本数据的量化分析,总结研究结论。
法学实证研究本质上是种以数据分析为中心的经验性法学研究。
在“传统”的法学实证研究中,由于数据获取渠道十分有限,样本数据一是范围较小不够客观全面,二是数据收集难度大,往往耗时较长。
而基于大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数据为覆盖该法学领域或学者研究范围的全面数据,能有效减少传统法学实证研究中数据不全或采取抽样调查方法的误差。
二、大数据在法学实证研究中应用现状及不足
(1)对法律大数据的范围认知不明确、法律大数据质量不
佳。
大数据具有容量大、类型多样、实时更新、应用价值高等特点。
而就我国法律大数据而言,其定义范围却并不明确,整体质量欠佳。
在法律大数据容量方面,我国法律大数据的体量相比金融、医疗、交通等领域差距较大。
而且由于裁判文书网等的公开平台的数据为官方性的结构化数据且公开程度有限,在单个法学领域或研究方向均无法实现“全样本”分析或抽样,往往存在“大而不全”的弊端,极易造成分析结果的误差。
(2)分析数据以描述性为主,分析模型较少。
就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实证研究应在数据分析中发现法律现象,并进行总结分析法律运行规律及其原因,虽然学者开始重视数据分析,但是数据的价值并没有被充分挖掘。
以机器学习,智能算法为核心的分析工具或分析模型尚未建立。
学术研究的目标是对社会现
象进行可重复性验证研究,因此法学实证分析进行数据分析的
同时应就相关法律现象建立数理分析模型,形成可预测性的分析结论。
(3)研究人员研究能力欠缺。
随着法律大数据规模的扩大,智能算法的广泛运用,基于大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对研究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目前大部分学者仍拘泥于传统的法教义学的法学理论研究,倾向于通过逻辑分析方法解释现行立法规则,利用比较分析方法推动法律移植或借鉴。
而从事法学实证研究的学者也往往按照传统研究范式收集、处理、分析数据,从数据来源还是以自行收集为主,分析方法也往往局限于对于数据的理论性、描述性分析,而不是通过量化分析的手段,发现法律运行的问题或规律。
三、对大数据在法学实证研究中应用的建议
(1)扩宽大数据获取渠道,提升数据质量。
基于大数据的法律研究其基础是加以分析的样本数据,而且样本数据容量越大越接近“全样本”,其发现的法律现象越接近真实,分析结论就越可靠。
要扩大大数据的获取渠道,从制度层面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并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法律大数据的基础来源应该进行持续性的进一步公开,将公开内容去“官方化”,形成充分真实的非结构化数据。
(2)建立多样化分析数理模型,深化理论剖析。
基于大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因其数据的全面性及智能算法的运用,有效的预测法律实施效果,或通过预测人们法律行为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重要参考,因此基于法律大数据应运用回归分析、决策树方法等方法建立数理分析模型。
同时,基于大数据的法律实证研究应摒弃“唯数据论”坚持数据分析和理论分析并重,并以大数据技术的量化分析为依托,揭示各法律因素之间“相关性”的同时深化理论分析。
基于大数据的实证研究中,传统意义上的理论分析或因果关系分析依然重要甚至尤为重要,深度理论分析能发现数据中包含的法律现象或规律的发生原因或机理,是实证研究的目的所在。
(3)注视跨学科合作,提高研究能力。
首先,法学学者应树立实证研究意识尤其是基于大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意识,将量化分析作为主要研究思路和方法。
其次,应该重视跨学科的研究合作,形成综合性研究团队。
最后,应重视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形成“法学+”的培养模式,为基于大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储备人才。
参考文献:
[1]左卫民.一场新的范式革命?——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17(3):50.
摘 要:由于我国大数据在法学实证研究中应用存在范围把握不清,获取渠道单一,分析统计方法科学性不足等问题。
所以基于大数据的法律实证研究应从数据层面关注动态数据整合,厘清数据范围,在方法层面应注重分析模型设计,运用量化分析,提高研究人员研究能力,重视团队合作,培养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大数据;实证研究法学;方法论
浅论大数据在法学实证研究中的应用
李 俊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