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驰名商标资助——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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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光明新区开展质量强区活动实施方案》(深光管办〔2011〕71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新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和资助推动新区质量强区工作的专项资金。

包括质量进步奖励资金、品牌创建奖励资金、标准化战略资助资金和相关项目专家评审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式: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采取奖励、补贴和专项列支等方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专项资金使用、申报制度以及各项实施细则,报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根据质量强区年度工作目标,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展和财政局核定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由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发展和财政局、纪检监察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用途和范围
第六条凡在光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关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

奖励是指事后给予的无偿资助;补贴是指事前批准立项后,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资金使用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质量进步奖励资金.对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效果显著的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奖励:
(一)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序列奖项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序列奖项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序列奖项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序列奖项的,按照《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深光管〔2013〕62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在不开展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年度,由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根据企业自愿报名,聘请专家组遴选不超过10家在新区注册的经营绩效良好的企业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导入,运行半年后,经专家评审得分超过400分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品牌创建奖励资金。

对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品牌创建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奖励:
(一)上一年度新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上一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上一年度新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上一年度新获得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标准化战略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实施标准化战略成绩突出的单位,具体资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扶持的标准: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补贴;
2.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补贴;
3.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二)对上一年度标准研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4.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

5万元的奖励;
5.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

5万元、1。

5万元、1万元的奖励;
6.对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扶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奖励。

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奖励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三)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按工作进度分3年予以补贴,总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四)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区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五)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予以扶持的标准:上一年度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奖励。

(六)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予以扶持的标准:上一年度企业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0。

2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总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

以上标准化战略扶持项目除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是分阶段逐年扶持外,其余均为一次性扶持。

第五章受理及审核
第十一条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当编制各类项目的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受理的范围、标准、时限、审批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采取集中办理形式,每年开展两次资金申请与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资金的申报,应在取得成果的第二年,向新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新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受理后两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现场考查(如有必要)、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并提交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资金发放工作。

(二)质量进步奖励资金的申报,应在取得成果的当年10月份前,由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相关评审工作,并提交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新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各类资金申报材料由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具体规定.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由新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新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及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条对同一项目已获得新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

对同一事项、同一产品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严格按政策使用。

(一)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资助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此后3个年度的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二)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发布奖励、资助等项目的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助等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0年3月16日发布的《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名牌战略奖励实施细则》(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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