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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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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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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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凡本单位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落实。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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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为努力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根据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主管领导: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与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承担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根据国家规定与管理序列要求,本单位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承担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本单位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承担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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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定,安排部署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安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安排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安排职业病患者诊疗。
(六)按期、不按期安排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4—
监测档案。
按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八条董事长职责
(一)认真仔细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设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与落实情况,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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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排开展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与拟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有关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本单位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才能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六)安排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本单位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的规定,安排实施有关工作。
(二)安排拟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与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与专(兼)—6—
职人员职责。
(四)拟定本单位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安排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与使用。
(五)直接领导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设立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与档案。
(六)安排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
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与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经常检查全本单位与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拟定整顿、整治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顿、整治落实。
(八)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与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九)对本单位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与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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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本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工会主席职责
承担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本单位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本单位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
汇总与审查有关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有关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承担安排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人力资源部承担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二)本单位生产管理部的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二)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与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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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与规程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与督查检查。
四)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持保养、检修工作,保证安全运转。
(三)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承担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与规程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与督查检查。
(四)工程管理部
一)在安排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与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与产品。
二)承担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
(五)通风处承担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指导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与规程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与督查检查。
(六)员工总医院承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与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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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承担设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承担人职责
(一)认真仔细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工作措施。
(二)承担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
(三)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禁止安排违章、冒险作业。
(四)按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安排救治。
(六)承担管理职业危害年度申报工作。
(七)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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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设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拟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与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设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设立健全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条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十八条本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十九条本单位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与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与产品。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与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与接触时间。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要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与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本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与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设立应急救援方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严格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与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安排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第五章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编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编制内容: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实施部门与经费预算。
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持、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
(六)职业卫生培训。
(七)员工健康监护。
(八)职业病人诊疗。
(九)其它。
第二十八条检查考核:
(一)本单位安监局结合每季度安排的本安体系检查考核常态工作,同步安排专人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出专项检查考核报告与奖罚通报。
(二)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安排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并及时上报检查考核报告。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