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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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监督员制度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拓展监督渠道,加强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风建设监督员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较高群众公认度。

(二)有强烈的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报实情,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能够积极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三)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掌握和反映。

二、作风建设监督员的产生
(一)由处党委聘任并颁发聘书。

(二)由纪检监察部门委派或推荐人选。

三、作风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全处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开展业务、服务承诺和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向处党委和纪委汇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作风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我处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了解所反映情况的处理情况。

五、作风建设监督员的义务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

(二)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任务。

(三)深入基层了解民意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

六、作风建设监督员的管理和任期
(一)联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员座谈会,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监管工作的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作风建设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年,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不参加活动的或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工
作的,予以解聘。

(三)对刁难、打击或报复作风建设监督员,影响其进行监督工作的,由处党委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工作尽职尽责、表现突出、能定期反映有价值信息的监督员给予奖励,并在单位进行通报。

七、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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