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财富经理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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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财富经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经纪业务从通道服务向销售交易业务转型的需要,打造一支具备营销、服务和销售能力综合素质较高的营业部前台员工队伍,努力提升零售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营业部员工岗位职级管理办法》,特制订《证券营业部财富经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富经理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在证券市场上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金融产品销售和服务等活动的编制内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财富经理职级管理。

财富经理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员工岗位职级管理办法》规定实行职级管理。

财富经理专业序列依低至高共15个职级,7级职衔,每级职衔包括2个或3个职级。

职衔依低至高分别为:助理财富经理(1-3职级),初级财富经理(4-5职级),中级财富经理(6-7职级),高级财富经理(8-9职级),资深财富经理(10-11职级),专家财富经理(12-13职级),首席财富经理(14-15职级)。

第四条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以下简称“总部”)负责财富经理统筹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履行对财富经理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总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财富经理相关制度;
(二) 负责提供财富经理业务保障,负责财富经理管理系统的搭建与管理;
(三) 负责财富经理客户的回访、投诉和信访处理工作;
(四) 负责确定财富经理各项考核指标、薪酬事项;
(五) 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财富经理风险事项监控指标;
(六) 负责财富经理的人力资源信息录入和变更的审核,负责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注册、变更等事宜;
(七) 负责财富经理信息的网站公示;
(八) 负责制定财富经理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支持;
(九) 负责财富经理客户挂接、解挂等事项的审核;
(十) 负责统一发布公司研发的证券资讯和咨询信息,制定财富经理向客户传递统一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信息的规范。

第六条人力资源总部主要职责。

人力资源总部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参与制定各项与财富经理相关的人事制度,并对财富经理招募、执业资格管理、培训、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财富经理薪酬及风险金会计核算;
(二) 指导、监督营业部按规定代扣代缴财富经理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财富经理相关管理制度、协议、表单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 负责对财富经理合规展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 负责将营业部财富经理展业合规情况纳入各分支机构年度合规考核中;
(四) 负责财富经理展业合规性方面的咨询及培训。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建立财富经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并进行持续监控;
(二) 负责确定财富经理监控指标及阀值,并根据需要对指标和阀值进行调整;
(三) 督促业务部门对涉及财富经理的风险事项进行核查、整改。

第十条稽核部主要职责。

(一) 制定财富经理管理的内审稽核制度,明确稽核的内容、方法和报告等事项;
(二) 对分支机构落实公司财富经理管理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稽核;
(三) 对财富经理执业行为的合规情况进行稽核,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主要职责。

(一) 根据业务需求,负责建设、运行财富经理管理系统,为财富经理提供业务保障和支持系统;
(二) 负责财富经理数据支持和信息系统技术参数管理;
(三) 负责公司门户网站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分公司负责辖区内营业部财富经理的日常业务监督、合规管理及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营业部根据公司、总部、分公司的管理制度,负责贯彻落实对财富经理的业绩考核、日常考评、薪酬核发和营销展业、项目实施等。

第十四条财富经理编制。

(一)营业部财富经理实施编制管理;
(二)总部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分公司财富经理编制额度;
(三)资深级(含)及以上财富经理不占营业部编制。

第十五条财富顾问部及部门经理设置。

(一)营业部财富经理不足5名的,原则上不设财富顾问部及部门经理;
(二)营业部财富经理超过5名的,可以设财富顾问部及部门经理;
(三)营业部财富经理超过15名的,可以增设财富顾问部及部门经理。

(四)营业部需每年对财富顾问部经理进行评价,对于不符合条件设立的财富顾问部进行撤销或合并。

第十六条财富经理岗位职责。

财富经理依照公司授权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发客户;
(二)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向客户提供资讯产品和投资咨询服务;
(四)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各种规定、自律规则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注册为投资顾问的财富经理从事业务活动应符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授权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财富经理招聘及解聘
第十七条财富经理聘用由总部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财富经理聘用方式包括社会招聘、营业部经纪人聘用、职能管理序列员工转岗。

第十九条社会招聘的财富经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1至40周岁(含21和4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投资顾问资格,且从事投资咨询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符合协会注册相关要求,并在入职6个月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本科(含)及以上学历(大专学历,具有近三年金融同业工作经验,且有良好客户基础的,通过分公司审批后可聘用);
(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

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认同公司文化;
(五)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从经纪人中聘用的财富经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二)最近6个月业绩考核达到“初级财富经理1”(含)及以上业绩标准;
(三)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职能管理序列员工可申请转岗为财富经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财富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禁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财富经理试用期。

(一)社会招聘的财富经理签署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转正;
(二)从经纪人中聘用的财富经理无需试用期;
(三)职能管理序列员工转岗财富经理无需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财富经理定级。

财富经理定级包括社会招聘财富经理定级、从经纪人中聘用财富经理定级、职能管理序列员工转岗财富经理定级。

(一)社会招聘财富经理:根据学历、资格、资质、从业经历等确定初始定级;
(二)从经纪人中聘用财富经理:根据最近6个月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初始定级;
(三)职能管理序列员工转岗财富经理:按照其转岗前职级平移确定初始定级;
(四)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总部首席及专家投资顾问资格认证且业绩考核达到相应职级的,方可定级为首席及专家财富经理。

第二十五条财富经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一)财富经理按照考核规定,须淘汰的;
(二)财富经理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业规定的;
(四)提交的个人资料严重失实、伪造学历、提供虚假健康证明、进行虚假履历陈述等;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受到开除、除名处理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财富经理自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财富经理与经纪人身份转换规定。

(一)财富经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经纪人;
(二)因考核不达标而淘汰的财富经理不得转为经纪人;
(三)原则上,同一人员只允许在我司进行一次财富经理与经纪人身份之间的相互转换。

第三章财富经理客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富经理客户分类。

(一)按照是否由财富经理开发,分为自有客户、服务客户。

1、自有客户。

财富经理个人开发的客户。

开发12个月内的自有客户称为新增客户,12个月后称为存量客户;
2、服务客户。

根据《证券营业部财富经理服务客户分配与考核办法》的规定,分配给财富经理进行服务的客户,称为服务客户。

(二)按照客户开展业务类型,财富经理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分为销售关系、投顾服务关系、信用关系、期权关系等。

1、销售关系。

财富经理营销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业务关系;
2、投顾服务关系。

具有投资顾问资格的财富经理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业务关系;
3、信用关系。

财富经理营销客户开立信用账户的业务关系;
4、期权关系。

财富经理营销客户开立个股期权账户的业务关系。

第二十八条财富经理客户的挂接。

(一)财富经理与自有、服务客户可以建立客户挂接关系;
(二)财富经理本人名下自有、服务客户的业务关系自动建立,不需单独建立;
(三)非财富经理本人名下自有、服务客户的业务关系可根据业务开发情况,单独建立业务关系。

第二十九条财富经理客户的解除挂接。

(一)财富经理与营业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自有、服务客户解除挂接,业务关系同步解除;
(二)财富经理转为职能管理序列员工的,自有、服务客户解除挂接,业务关系同步解除;
(三)财富经理经公司批准转为经纪人的,其自有客户及其业务关系可以继续保留,提成比例按照《证券经纪人报酬与考核规定》执行;服务客户及其业务关系解除挂接;
(四)财富经理加入团队展业模式,自有、服务客户解除挂接,业务关系同步解除;
(五)公司认为需解除挂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财富经理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财富经理的考核包括管理考核、业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管理考核包括:合规管理考核、日常管理考核和营业部重点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业绩考核内容包括:客户资产考核、综合收入考核、客户服务考核。

第三十三条考核期和考核周期。

(一)管理考核为每月考核。

(二)业绩考核包括考核期与考核周期。

1、首席财富经理每12个月为1个考核周期;
2、专家财富经理每6个月为1个考核期,每2个考核期为1个考核周期;
3、其他级别财富经理每3个月为1个考核期,每2个考核期为1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使用。

(一)管理考核结果与财富经理个人业绩提成挂钩;
(二)业绩考核结果与财富经理职级工资或职级挂钩。

每个考核期,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调整财富经理一档职级工资(升、降、维持);每个考核周期,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应职级调整财富经理职级(升、降、维持)。

第三十五条部门经理考核。

分支机构可参照总部《营业部前台业务部门辅助考核评价体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细则,制定财富顾问部经理的考核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财富经理薪酬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富经理的薪酬构成为: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其他激励+福利保险+个人业绩提成。

(一)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级工资;
(二)浮动工资包括营业部月度绩效工资和全年服务奖;
(三)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其他激励、福利保险均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薪酬福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个人业绩提成=(佣金收入×提成比例 +差别佣金收入×提成比例+代销业务收入×提成比例+创新业务收入×提成比例+资讯服务产品收入×提成比例)×管理考核系数。

(一)佣金收入:核算期内财富经理自有客户的佣金收入,按照客户开户时间在1年以内、1年以上、2年以上、3年及以上,提成比例不同;
(二)差别佣金收入:核算期内具有投资顾问资格的财富经理因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增加的佣金收入;
(三)代销业务收入:核算期内财富经理销售金融产品的收入;
(四)创新业务收入:核算期内财富经理PB业务、财务顾问等非投行类创新业务收入及其他总部认定的收入;
(五)资讯服务产品收入:核算期内财富经理提供资讯服务产品的收入。

包括产品研发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
资讯服务产品指由总部、分公司或营业部研发制作,由各分公司及营业部提供销售服务的投资资讯服务产品,根据客户对投资资讯的不同程度需求,分为基础型产品和定制型产品两类。

具体规定详见《证券资讯服务产品收费管理办法》。

(六)管理考核系数=管理考核得分/100,取值范围[0,1]。

第三十八条财富经理薪酬的时效。

(一)财富经理薪酬的时效与合同存续期相同,合同到期且未续签,则财富经理薪酬同时结束;
(二)财富经理辞职或被解除合同,当月的薪酬于次月照常核发,次月的薪酬停止发放;
(三)财富经理职级、身份发生变化的,于次月起执行新职级、新岗位的薪
酬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财富经理的风险金按月提取,比例为财富经理当月核定应发薪酬的5%。

财富经理风险金的管理和发放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富经理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指执业资格,不仅包括证券从业资格,还包括相关业务的专业资格,如投资顾问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等。

财富经理应根据从事的业务要求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具体规定详见《证券前台业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财富经理执业资格管理采用分级管理模式。

分支机构负责财富经理执业资格的申请、变更、年检等工作。

总部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财富经理执业资格的复审、提交,对招募的财富经理进行资格管理,并按照相关法规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办理执业证书和有关变更事项。

第四十二条营业部应对拟招募财富经理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拟招募财富经理应填写《执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未在其他机构任职承诺函、证券财富经理上岗培训合格证、体检证明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财富经理执业资格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将该证书收回,经过总部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颁发新证书。

第四十四条营业部负责财富经理执业资格的年检工作,督导财富经理按要求完成每年后续教育培训课程,及时提交年检申请,确保财富经理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十五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财富经理必须注册为投资顾问资格。

注册为投资顾问资格的财富经理如变更岗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章财富经理的培训管理
第四十六条为提高营业部财富经理团队整体素质,提升客户服务质量,财富经理的聘任应符合任职资格标准,同时加强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及后续在职培训的力度。

在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指导下,总部具体负责财富经理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财富经理培训管理制度、培训计划,构建多级培训体系,分支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财富经理的日常培训工作。

第四十七条通过多层次培训,逐步建立完备的培训体系,帮助财富经理序列人员提升业务能力。

建立财富经理培训档案,做好培训留痕。

第四十八条财富经理执业前培训不少于60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20小时,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公司规章制度等培训不少于40小时。

培训结束后,营业部组织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出具“证券财富经理上岗培训合格证”,作为财富经理上岗必备材料之一。

第四十九条财富经理必须根据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参加并按时完成协会规定的年度后续培训和公司内部各类在职培训项目,以符合相关执业资格的要求,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第五十条财富经理培训的组织、方式、内容、管理等具体规定详见《证券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八章财富经理的合同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财富经理用工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及续签的具体规定和流程,财富经理合同和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以及制式合同文本详见《证券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合同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营业部负责财富经理档案的建立、档案材料的持续收集和归档保管。

与公司签订了合同的财富经理必须全部建立档案,实现执业过程留痕。

第五十三条财富经理档案实行电子化与纸质化双形式档案管理模式。

营业部除需在协会系统、我司管理系统等严格、全面地建立电子化档案外,还需对财富经理相关档案进行纸质化存档。

财富经理通过协会注册登记后,营业部需在管理系统中填写申请信息,并将申请信息打印签字,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
印件、承诺函、培训记录、用于发放薪酬的银行帐号、合同等一同作为必备材料归档管理。

第五十四条财富经理在合同期间的奖惩情况、后续培训记录、执业资格证书变更情况应及时归档。

第五十五条财富经理档案的建立、内容、保管、调阅等具体规定详见《证券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第九章财富经理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有投资顾问资格财富经理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财富经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职业道德,在公司授权范围和执业区域内合规展业,自觉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财富经理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在招揽和服务客户时,未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
(二)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四)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五)为客户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六)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等不当手段招揽客户;
(七)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从事不实夸大性客户招揽等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十)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一)财富经理之间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直接或间接开发公司存量
客户并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同时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
(十三)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十四)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五)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十六)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七)未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以及开展其他业务时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
(十八)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十九条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富经理相关制度,指定专人管理财富经理的执业行为。

对公司风控、合规部门提供的财富经理风险警示事项,分支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调查、处置,及时化解风险,对财富经理违规行为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证券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六十条财富经理的风险管理。

财富经理风险包括交易风险、道德风险、客户管理风险等,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加强各类风险控制,确保财富经理队伍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第六十一条公司建立对财富经理开发和服务的客户账户进行人工与系统结合的风险监控管理机制。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每日对系统推送的财富经理风险警示信息进行跟踪处理、督导检查,并及时将结果反馈总部相关部门。

总部相关部门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六十二条财富经理违反公司制度,违反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财富经理因违规行为给客户和公司造成损失的,首先用当月个人收入冲抵,不足部分用累积风险金冲抵,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财富经理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公司管理制度和自律规则的,营业部应及时向总部、分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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