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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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含信用社(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强化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实现业务操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客户在其开户机构以外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凡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均可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申请此项服务的客户可以在内任何一家冠有“安徽农金”标识的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异地存、取款业务。

第四条客户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的要求,并预留通存通兑账户密码。

客户凭存折(单)、银行卡及密码办理相关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之间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

凡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安徽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受理范围
(一)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款项的存取与销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款项的存取、转账与销户;
(三)个人存折的换折、补登折;
(四)本、异地无折(卡)存款;
(五)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销户;
(六)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款账户的续存、提前支取与销户;(七)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的销户;
(八)个人存款账户密码修改;
(九)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查询;
(十)存单、存折及银行卡的口头挂失。

第七条以下情况须到开户机构办理: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
(二)书面挂失及解除,挂失补发存单、存折和银行卡;
(三)存款账户的冻结及解冻,控制及解控;
(四)通知存款的通知手续、部分支取、销户;
(五)其他需要在开户网点办理的业务。

第八条对公活期存款在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范围内可以办理异地存款业务,暂不开通异地支取业务。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通存通兑业务实行日间记账、日终差额清算的处理模式。

代理机构受理客户请求查询其异地款项时,客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关查询。

第十条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办理业务,不得随意压缩业务范围,更不得无故拒绝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一条因通讯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通存通兑机构柜面人员需向客户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及时逐级上报,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尽快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当发生通讯中断等情况,待通讯恢复正常后,经办人员应注意查对账务记载情况,防止漏记或重复记账情况。

第十三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如发现客户账户有疑问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柜员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如发生错误,当日发现能修改的,经会计主管授权后可进行冲账处理,如当日无法修
改的,按账务差错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通存通兑业务发生差错,按照“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并须要及时登记会计差错登记簿。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出现纠纷,在同一法人行(社)范围内的,由所在法人行(社)处理,跨法人行(社)的,由双方法人行(社)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异地挂失业务只限于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客户需到开户机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单、个人存折等凭证,必须标有“安徽农金”标识和字样。

第十九条通存通兑业务产生的存取款及销户等原始凭证,由代理机构截留保管。

第二十条对公客户遗失收账通知的,开户机构根据综合业务系统记录信息出具款项入账证明,不另行签发收账通知。

第二十一条如遇有大额通存通兑网络资金差错,错账机构应立即与开户机构联系,对客户账户进行余额控制,并积极与客户联系追回差错款项。

第二十二条如遇有错账,客户开户机构应积极配合代理机构妥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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