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负责人超龄任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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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负责人超龄任职审批表
社团负责人超龄任职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说明
1、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担任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人员;不包括社团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常务理事、理事。
2、社会团体负责人超龄任职,是指突破相关政策规定及本团体章程对社团负责人年龄一般性限制的行为。
3、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的相关政策性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规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2)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特殊性)规定:社会团体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规定:社会团体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并一般不再批准超龄、超届任职。
4、未经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在换届选举前批准同意,已超过规定年龄者,一律不得继续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一律不得进入下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候选人名单。
5、社团换届应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6、本表填写要求:①内容真实、准确、完整;②打字或用墨水笔工整、详细填写(数码用阿拉伯字填写);③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7、本表及所附材料均一式三份(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存档)。
8、本表(包括审批表、相关说明)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