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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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7.08
•【文号】国税函[2004]898号
•【施行日期】200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省(区)电信资产
重组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4]898号2004年7月8日)
湖北、湖南、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南、云南、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1〕3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对所属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十省(区)的电信业务资产进行了重组改制,将其中拟上市资产划转至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收购了这些全资子公司。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现就上述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湖北等十省(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受集团公司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收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予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