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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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18年18期
作者简介:胡思宁,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王艺霖,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胡思宁 王艺霖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要:法律信仰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不断向前发展的强大内驱动力,但目前,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法律信仰缺失问题严重,如何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已经成为不可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须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普法等多方面加大力度,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改变公民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 缺失 培育 法律价值 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8-0038-02
一、法律信仰的含义
法律信仰是一种信赖和尊重法律的心理态度,对法律的信仰虽然首先体现在对现行法的信仰上,但不仅包括对现行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信仰,还包括对整个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职业的信仰,对法律在整个社会中的有效运行的信仰。
作为社会主体的全体公民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自觉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然而,人们在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求助于拥有权力和势力的人,想尽办法疏通关系,以期对方运用所拥有的权力充当保护伞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逃避法律的制裁。
整个社会弥漫着“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的风气,法律信仰危机成为阻碍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二、我国公民缺乏法律信仰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这种统治的特点就是人治高于法治,君主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法律仅仅是君主用来巩固其统治的工具,而不是为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设定的。
在这种社会结构下,没有适合培育法律信仰的土壤。
同时,据文献记载,在中国古代,法一般称作刑,法典则被称作刑律。
刑杀是国家法的核心,这与法律的价值取向完全不符。
(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热情和信任
在司法审判中,个别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现象的存在,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同时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多年来,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守不住司法这道最后的防线,就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导致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
(三)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功能和法律本质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在这种观念中,法律被看作统治阶级的工具,与权力等联系在一起,是统治者维护其权力和国家利益的工具。
这种极端的思想使人们忽视了法律内在具有的自由、平等、公正等伦理品质。
(四)法制教育工作滞后
(1)法制基础教育薄弱。
我国的法制教育大部分只在大学期间开设,而法律信仰的培育是需要长时间对于法律的认识和了解。
对法制基础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法律信仰没有一个良好的形成条件。
(2)普法教育工作不足。
有些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对普法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够,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公民法律认知水平低、认同感弱、法律意识淡薄。
三、培育法律信仰的路径
(一)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公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程度
一部法律,只有充分体现民众的要求和意愿,民众才会相信法律是为自己制定的,才能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才能真诚地信赖和信仰。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广开渠道,集思广益,将立法工作面向社会,使公众更多地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
同时,立法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由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二)推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
培养公民信仰立法产物固然重要,但还必须将立法产物落到实处,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行使职权,依法行政。
一方面,应依法严格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贯彻公务员逢进必考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方面的专业教育和法律培训。
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制度。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群众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实行业绩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换岗或辞退。
对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并进行公正严肃处理,在追究违法执法者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上级领导的责任,加大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以及重视程度。
(三)坚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
首先,应保证司法独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为保证司法独立,司法系统在财政上要与地方政府脱离,可以逐步探索实施检察院、法院的人事和经费都由上一级政府直接管理,从而逐步摆脱对本级地方政府的依赖。
其次,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错案、冤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工作人员办(下转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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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侮辱罪具体认定研究
侵害。
笔者认为,目前在中国推行网络实名制不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熟的,不应该为了追求治理网络环境立竿见影、一劳永逸的效果而不顾现实情况贸然实施网络实名制。
但是,基于社会发展条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有选择地适用网络实名制,待立法和技术条件成熟之后再推广适用。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赵锁成.论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的边界——基于陈福平案和秦火火案的思考[D].兰州大学,2014.
[3]曾磊.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D].北方工业大学,2012.
[4]张巍.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王戈.网络实名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责任编辑:孙瑶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侮辱罪适用的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禁止令的适用为互联网环境下犯侮辱罪被判处管制之后同时宣告“禁网刑”的禁止令创造了可能性。
[4]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特定的区域、场所”是否包括网络空间,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犯罪逐渐向网络领域延伸,对于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的行为人而言,剥夺其在一定时间内接受网络服务的权利,无疑会起到威慑和防止再犯的积极作用。
(四)网络实名制的探讨适用
网络实名制是指与网络有关的主体在进行网络行为中,提供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资料,供专门机构予以验证和备案以便日后对其追踪,从而对相应的网络行为进行处理的制度。
[5]对网络实名制的适用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
赞成的观点认为,只有推行网络实名制才能使广大网民在进行网络活动时预想到该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从而能够提高网民的自律性,提升网络道德,净化网络环境;反对的观点认为,禁止网上匿名是不现实的,这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是行不通的。
推行网络实名制所取得的效益将远低于所投入的社会成本,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滥用,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都将是一种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厌讼”思想在逐渐发生变化,还说明了人们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逐步削弱。
总之,法律信仰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不仅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更是人们有意识的选择和培育的过程。
而法律信仰的培育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培养和提升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3(9).
[3]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327.
[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杨国栋
(上接第38页)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要建立严格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和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高素质和廉洁性。
同时定期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不仅要对法律专业知识进行考核,还要对司法者的职业道德和人文情怀进行考量。
(四)完善法制教育,加强普法宣传(1)教育是立国之本,完善法制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构建法制社会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方式。
法制教育也要“从娃娃抓起”,通过早早地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的学习,消除公民对法律的陌生感,使公民真正意识到法律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法律精神转化为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
(2)普法宣传是国家从正面直接促使公民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应该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创建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平台,提供多方面的普法宣传服务,树立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培养公民的权利观念和维权意识。
(五)扬弃传统文化观念,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寄期望于贤人之治,缺乏对权力的制约,以国家为本,缺乏个人观念。
在种观念下,法律不过是统治者管理国家和治民的工具,而法律内在的公平、正义、自由、幸福等人性价值则不被关注。
我们必须认识到“权力崇拜”和“法律工具主义”历史局限性并加以摒弃。
近年来,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多,这说明人们已经逐渐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