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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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职业经理人出现,公司的所有权和
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

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权
力加以扩张,伴随着相关商事立法从不同角度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制约,董事面
临着职业责任风险,这一风险随着法律赋予股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各种权
利而日益增大。

但是董事责任过重也有负面效应,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履行职务,这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离。

对于董事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需要为其
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减轻董事的职业责任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为平衡董事
责任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关键词:责任保险董事责任制度构建
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概述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为勤勉尽责的董事转移风险,为公司创造最
大价值更好地为股东服务;在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通过激励措施,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公司的社会化和开放性程度加深,在董事无
力承担巨额赔偿时,通过董事责任保险的赔付可以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维护
公众利益。

1.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责任保险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
损害赔偿责任,故责任保险又被叫做第三人保险。

[1]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传统侵权
法矫正正义理念向分配正义理念发展的成果,分析董事责任保险需要责任保险基
础理论作为支撑,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1.1.1责任保险之特殊的保险标的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仅
包括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其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故
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各国保险法均作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这也导致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小。

1.1.2责任保险之赔偿限额
在保险人承保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尚未发生且难以确定,因此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通过约定赔偿限额赋予民事赔偿责任实体价值,同时也是对自身营业风险的评估。

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2董事责任保险的制度基础
根据“无风险,无保险”的理论,董事及高管面临的职业风险主要源于第三人诉讼,第三人诉讼的依据源自法律对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董事的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依据,其职务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董事责任保险存在的基础,也是认定保险责任的重要根据。

有了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制度基础,保险当事人才可以根据制度框架构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除外责任、承保范围等重要事项。

2.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2.1我国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
一是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企业需要具备敏锐商业目光和优秀管理才能的职业经理人参与到经营管理中,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代表股东和投资人把控企业经营发展方向,实现最大利益。

对集经营管理权利于一身的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和激励是每个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当法律对董事的责任规定趋于严格,对董事施加更重的个人责任,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机制发挥的空间逐渐扩大。

二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董事和高管的民事责任制度已然形成,集中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对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中,并且董事的职业风险在法治环境不断优化的背景下逐渐加大。

在不断强化董事个人责任的同时,也应为董事提供制度保障,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的董事责任保险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

2.2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02年,国家经贸委、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
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至今为止这一制度在我国发展依旧十分缓慢。

[2]随着证券
市场的逐渐变革,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等承担了十分沉重的民事赔偿,使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再一次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热议。

2.3制度障碍
2.3.1董事责任保险缺乏立法层面的保障
任何一种制度的创设以及该项制度是否被经济主体所接受,应看其是否对经
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看其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提高效益及效率有所帮助,是
否能增加和创造公司的价值。

[3]考察国外立法,英国和德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均以法典化的形式呈现,英国在《公司法》中授权公司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可以购买该险种的公司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
制度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的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

并且也仅针对在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这使我国
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主体范围受限。

2.3.2董事注意义务的评价标准缺失致其民事赔偿责任虚化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董事的注意义务仅是一条概括性的相关规定,内容
过于简单,缺乏衡量注意义务的法律评价标准、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情境及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3.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构建
3.1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立法层面的优化
3.1.1确立公司法中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目前《公司法》并未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做出明文规定,最早提及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的文件是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2002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中授权股东大会为
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并规定了保险公司不保的情况。

2018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做出修正,使董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从独立董事扩大到董事。

3.1.2确定证券法中董事过错的区分标准
《证券法》规定了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遵循过错推定原则,保险合同的承保
范围一般仅限于董事的一般过失。

要解决二者的冲突,可以在《证券法》中明确
董事过错的区分标准,列明董事的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境,明确哪些过
错是一般过失,哪些过错是重大过失,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董事一般过失的责
任风险可以通过董事责任保险转嫁给保险人。

3.2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3.2.1董事个人责任保险
董事的不当行为引起的第三人对董事的索赔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首先,应对董事不当行为进行界定。

域外保险公司对不当行为做出如下界定:不当
行为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过错行为,具体包括过失、错误、错误
陈述、疏忽、违反勤勉义务、不作为等。

[4]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董事的不当行为
一般有以下构成要件:(1)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2)主观上
是过失。

其次是对主观态度的判断,可以引入经营判断准则。

[5]司法实践中法院
应在经营判断准则下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法律问题,在诉讼中如果对董事和
高管提起诉讼的原告不能证明董事和高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欺诈或者与该交易
有利害关系,应推定董事和高管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3.2.2公司补偿责任保险
公司补偿责任保险是以公司补偿制度为基础的,公司补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为公司补偿保险提供了依据。

根据公司补偿责任保险,董事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
责任后,公司对董事予以补偿,保险公司在公司补偿范围内对公司给予保险赔偿。

4.结语
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不尽如人意,面临着诸多制度障碍,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与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立
法对董事的责任规制越来越完善,董事面临的索赔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董事承担的责任风险不断增加。

面对沉重的赔偿金额,在董事赔偿能
力有限,不能承担巨额赔偿时,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采取
措施缓解董事顾虑、降低董事风险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普遍需求。

未来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被我国加以重视,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资本市场,适应于我国国情的董事责任保险的构建不可忽视,应得到更多关注。

参考文献:
1、宋一欣. 证券投资者权益维护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A]. 中国政法大学互
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金融创新法律评论(2016年第1辑总第1辑)[C].:中国
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2016:20.
2、杜泽宇.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对策[J].经济研究参
考,2017(58):44-46+69.
3、李霖::“论独立董事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研究”,载徐明主编《证券
法律制度研究》,百家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4、马宁:《董事责任保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页
5、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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