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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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德行为,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加强师德建设,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推动师德建设取得实效。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行为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职工。

包括教师、校长、副校长、教学主任、行政干部及其他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分类及惩戒措施
第一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指的是教职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严重欺诈行为:教师无故缺席课程,虚报学生考试成绩,弄虚作假办班招生等。

惩罚措施:取消教师资格、停职、解雇、追究法律责任。

2.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侵占学校财物、教学设备渎职犯罪等。

惩罚措施:解雇、追究法律责任。

3.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包括不按课表上课,恶意放任学生旷课,违背教育教学安排等。

惩罚措施:警告、停职、调离岗位。

第二节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指的是教职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失职行为:缺乏工作责任心,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备课,不及时
批改作业等。

惩罚措施: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课程安排问题:未按课表上课,随意更改上课内容,违背教育教学
安排等。

惩罚措施:警告、批评教育。

3.言行失当:言语粗鲁、侮辱学生、与学生过度亲密等。

惩罚措施:警告、批评教育、责令停课。

第四章行为处理程序
当校方接到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师德失范行为时,应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处理:
1.立案调查:校方应当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采
集有关证据。

2.听证程序:对于涉及严重处分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程序,听取教
职工的申辩意见。

3.处理决定:校方依据调查结果,情节轻微的可作出批评教育的决定,情节较重的可进行停职或解聘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育培训
为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校方应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师德师风的宣传,推动师德建设。

第六章公开通报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职工进行公开通报,以警示他人,树立榜样。

第七章监督和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因教职工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本制度对于教师师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师德建设提供了具体且可操作性的指导。

通过加强监督和培训,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可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优秀的人才,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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