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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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公布日期】2013.07.30
•【字号】黑安应指办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安应指办发〔2013〕2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8〕32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周围环境、重大危险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要有记录、归档,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三、涉危企业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根据涉危企业危险品种类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四、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要将已备案的应急预案及时录入数据库。
六、申请应急预案备案,需要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应急预案文本(A4纸双面打印)及电子文档。
七、受理备案登记时要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属企业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于8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新修订的应急预案报(抄送)各有关部门备案。
省安全监管局电子信箱:**************。
各中直和省属企业由属地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和指导。
九、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在监督指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编制、报备应急预案的同时,督促、指导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
案。
附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附件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