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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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号】渝建质安〔2021〕80号
•【施行日期】2021.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
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防控压力巨大,同时部门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

为认真贯彻市领导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等文件精神,增强政府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进
一步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我委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创新工程管理方式和政府监管模式,进一步缓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完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机制,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主体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监管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巡查。

三、服务机构条件
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关于承接主体的有关要求,是重庆市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内可用企业。

(二)具有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有房建及市政专业甲级资质,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不存在与巡查项目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巡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形;
(四)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巡查要求
(一)巡查频率及人员要求
监管部门和服务机构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服务机构开展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人员数量可根据服务内容和工作实际确定。

服务机构应针对
服务合同成立独立的工作小组,组长应具备高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并有5年及以上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组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并有3年及以上施工现场管理经验;工作小组中应有熟悉特种设备管理的人员。

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小组人员应是管理巡查专职人员,不得在被巡查项目上任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作。

原则上,服务机构对单个项目的巡查频率不得低于2次/月。

要根据实际,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人员履职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到位的项目加大巡查力度;在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等重点时段加大巡查频次。

服务机构每次对项目开展巡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带队人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

(二)巡查内容
重点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施工质量方面。

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情况,重点检查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情况;轨道交通、跨江桥梁、长大隧道、超高层建筑等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要求高的施工管理情况;轨道交通工程供电系统、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环控系统、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主要使用功能情况,以及市政排水管道内部缺陷等。

2. 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项目参建各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支撑架、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和执行情况,高处作业和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安全教育培训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停工及开复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文明施工管控情况。

3. 质量安全行为方面。

重点巡查以下内容: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总承包单位转包、挂靠及专业情况;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和监理企业对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查情况;主管部门下发文件贯彻落实及日常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具体巡查内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三)巡查反馈
1. 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巡查,每巡查完一个项目要立即将巡查情况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

巡查情况当日上传至“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并报告监管部门,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监管部门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整改。

2. 服务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和突出违法行为时,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

3. 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频次,按周、月、季度、年度向监管部门报送巡查报告,列出该地区(单位)重点监管项目等事项。

(四)巡查结果应用
1.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服务机构巡查反馈意见后,应立即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并及时(原则上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经监管部门确认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限,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前,不得组织施工)将整改情况报监管部门和服务机构。

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和突出违法行为应立即停工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监管部门,经监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项目整改情况上传至“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应包括整改责任单位、人员、措施、效果等。

监管部门收到项目整改情况后及时进行复核,整改不到位的应继续督促参建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依法依规查处。

2. 监管部门收到巡查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和突出违法行为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核查,核查属实的,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应及时查看服务机构项目巡查情况报告,针对其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措施,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单位,以及检查时发现的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要针对周、月、季度、年度巡查报告列出的重点监管项目等,结合实际同步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促进巡查结果和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

3. 巡查报告及整改情况可作为项目参建各方履约评价、评奖评优的依据。

相关巡查情况可结合实际适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 服务机构履约行为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畴。

监管部门发现服务机构存在履约不到位、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的,应依法依规对其承接本地区(单位)业务进行限制;同时在限制决定作出10日内将情况抄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根据情况对其全市承接业务进行限制。

五、单位职责
(一)服务机构应履行职责
1. 各服务机构要有做好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责任感、正义感,要严格合同履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巡查工作。

要增加人员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恪守职业道德,诚信服务,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十不准”等规定,坚决杜绝借管理巡查“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2. 服务机构要自己安排办公用房、食宿及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不得向项目参建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或索要报酬,不得收受项目参建单位财物,不得参与项目参建单位组织的宴请等消费活动,不得向项目参建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向项目参建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劳务单位、材料、设备等。

(二)监管部门应履行职责
1.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将购买服务费用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2.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要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研究确定购买方式、资金来源、服务范围及频次、结果运用、履约管理等具体事项。

要正确处理好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服务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服务机构的协同促进作用,不能因引入服务机构而麻痹松懈,弱化自身监管工作。

原有监管工作质量、监督频率不能降低。

要建立完善服务机构履约评估机制和准入清出机制,确保服务机构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市质量总站会同市安管总站制定市管工程购买质量安全服务实施指南,供区县参考使用。

3.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要及时向监管项目告知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巡查的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巡查人员信息、巡查范围、巡查频次、巡查意见整改落实等。

4.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等行动,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区县年度质量安全考核。

(三)项目参建单位应履行职责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服务机构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巡查工作,认真落实服务机构提出的正确合理整改意见。

六、其他事项
(一)购买方式及费用
购买方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等法规及本通知要求。

监管部门应及时与确定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履约责任等。

服务费用应按照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取“薪酬+奖励”方式,在同级政府购买服务费用中统筹安排。

(二)总结及探索创新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完善购买服务方式,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手段,推动工作快速高效落实。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可及时向我委反馈,我委将根据情况适时在全市推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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