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奖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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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奖罚管理规定
奖罚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手段,通过奖罚,明确员工的工作、行为表现,发扬好的表现,约束不良行为,完善企业文化氛围,其整体原则:严惩不怠、明奖扬善。
一、奖罚分类:
1、奖励:1)、行政奖励:口头表扬、书面表扬;2)、经济奖励:在工资、即时奖金或年终奖金中体现
2、处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1)、行政处罚:主要为通报批评、警告、开除并解除劳动关系
2)、经济处罚:在工资和年终奖金中体现扣罚工资和奖金、停止加薪、赔偿损失
3、行政奖罚和经济奖罚可同时执行和转化,转化标准规定:
1)、表扬累计有两次以上(含)者,可于表扬当月考核评定中适当体现,并作为奖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2)、累计批评两次为警告一次;
3)、累计警告一次以上(含)者,可于事实警告当月考核中体现,并作为奖金评定、停止加薪的重要依据;
4)、提倡将功赎过,奖励和处罚转化抵消优先,标准为两次奖励抵一次处罚(表扬与警告或批评)
二、奖罚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或表现者,予以表扬:
1、工作表现积极主动突出者;
2、在工作范围外有对企业声誉重大受益行为者;
3、在工作范围内有对企业效益明显贡献行为者;
4、在工作范围外有对企业提出建议效果明显行为者;
5、在工作任务范围外有自主独立开发项目成功行为者;
6、在工作范围外处理突发事件表现突出者;
7、在工作范围外为社会贡献给企业带来良好声誉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或表现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
1、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如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规定及其它部门内部规定),情节轻微者;
2、不协助配合他人工作;
3、侮辱他人,破坏他人形象,情节轻微;
4、疏忽大意造成事故造成公司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
5、对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有意见而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私下议论,影响他人工作情绪;
三)、有下列行为或表现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关系,有经济损失情况要求赔偿,有违法行为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严重或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规定;
2、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
3、有对公司不利言行,破坏公司形象;
4、参加对公司不利的活动;
5、故意侮辱他人,破坏他人形象,情节严重;
6、顶撞领导,污蔑领导,打骂领导;
7、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影响他人或本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8、故意破坏公司财物、设施;
9、消极怠工、罢工,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10、煽动闹事、怠工;
11、擅自挪用公司财物;
12、寻衅闹事,打架斗殴;
13、参加不合法团体或活动;
14、参加流氓活动;
15、违法乱纪,有刑事处分记录;
16、玩忽职守,造成公司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
17、涂改假条、证明、凭据、票据等,弄虚作假,情节轻微;
18、其它法律规定或公司规定须解雇行为;
四、奖罚权限:
1、各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对所属人员有奖罚建议权;
2、人事部门对非开除的行政处罚有最终决定权;对奖励有建议权;
3、(董事)总经理对开除的行政处罚有最终决定权,对奖励有一定的最终决定权;
4、(副)董事长对员工的奖励有最终决定权;
五、奖罚程序:
1、各部门或人事部门经理或负责人根据考察、调查、分析员工行为,确定员工有符合奖罚规定的行为;
2、各部门或人事部门经理或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奖罚单》,并相应作出意见或各部门口头向人事部门阐述奖罚人员、行为事实等,由人事部门代填《奖罚单》;
3、根据《奖罚单》要求及奖罚权限,各权利人对所提出奖罚建议进行经详细调查和证实后,作出具体审批意见;
4、各部门填写的《奖罚单》交人事部门备案,并由人事部门影印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工资结核算;
5、如属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罚的,人事部门根据核批意见,具体要求和跟踪移交工作落实,如涉及经济赔偿的,影印通知财务部门结核算被开除人员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