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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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式采购管理暂⾏办法
⾮招标⽅式采购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标⽅式采购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合法权益,提⾼采购效率和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式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式采购,是指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委托以及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式进⾏采购的⾏为。

询价是指发出询价通知书,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响应⽂件,根据满⾜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的采购⽅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发出谈判⽂件,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分别进⾏谈判。

谈判结束后,要求满⾜采购需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最后报价,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的采购⽅式。

委托是指在保证项⽬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直接确定成交⼈的采购⽅式。

第四条满⾜以下条件之⼀的,可以采⽤⾮招标⽅式采购:(⼀)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民币以下,同时累计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民币以下的;
(⼆)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民币以下的;
(四)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进⾏招标的。

第五条⾮招标⽅式采购⼀般应采⽤询价的⽅式。

第六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招标⽅式采购项⽬,可以采⽤竞争性谈判的⽅式。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采⽤委托的⽅式:
(⼀)需要采⽤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唯⼀单位实施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招标或其他⽅式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项⽬⼀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单位继续实施,且增加总额不超过集团招标限额以及原合同⾦额百分之⼗的。

采⽤委托⽅式采购的项⽬,估算⾦额超过集团公司招标限额标准的,应提前报集团公司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组
织委托采购;同时,对采购价格和采购结果应报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条⾮招标⽅式采购活动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组织。

在采购前,应编制详细的项⽬预算,在对市场价格因素进⾏充分测算的基础上设置最⾼限价。

第九条⾮招标⽅式采购项⽬应按照集团公司《招标计划统计管理暂⾏办法》规定,列⼊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抢险救灾等项⽬,应及时进⾏计划增补和调整。

第⼆章询价
第⼗条采⽤询价⽅式进⾏采购的,应成⽴询价⼩组。

询价⼩组成员由3⼈以上的单数组成,除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外,应包括法务(或合同管理)、财务等不同的部门。

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任组长。

第⼗⼀条询价⼩组根据采购项⽬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写询价通知书。

询价通知书包括项⽬概况、资格条件、评审⽅法和标准、报价要求、⼯期和质量要求、⽀付⽅式、响应⽂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件截⽌时间及地点等。

第⼗⼆条询价⼩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单位,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编制响应⽂件并报价。

第⼗三条询价⼩组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接收响应⽂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当场宣布报价。

参与报价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四条询价⼩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询价通知书实质
性要求的单位中,按照报价由低到⾼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并编写评审报告。

成交候选⼈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条在评审⼯作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作领导机构研究后,履⾏决策程序,按规定确定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为成交⼈。

第⼗六条成交⼈确定后,向成交⼈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七条采⽤竞争性谈判⽅式进⾏采购的,应成⽴谈判⼩组。

谈判⼩组成员由3⼈以上的单数组成,除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外,应包括法务(或合同管理)、财务等不同的部门。

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任组长。

第⼗⼋条谈判⼩组根据采购项⽬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写谈判⽂件。

内容包括项⽬概况、资格条件、评审⽅法和标准、报价要求、⼯期和质量要求、⽀付⽅式、响应⽂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件截⽌时间及地点等。

第⼗九条谈判⼩组应从符合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能⼒的单位中确定不少于3家单位参与竞争性谈判。

第⼆⼗条谈判⼩组按谈判⽂件的要求接收响应⽂件。

谈判⼩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家单位分别进⾏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单位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组应当以书⾯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单位。

第⼆⼗⼀条谈判结束后,谈判⼩组要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谈判⽂件实质性要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条谈判⼩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并编写评审报告。

成交候选⼈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三条在评审⼯作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作领导机构研究后,履⾏决策程序,按规定确定排名第⼀的成交候选⼈为成交⼈。

第⼆⼗四条成交⼈确定后,向成交⼈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四章委托
第⼆⼗五条采⽤委托⽅式进⾏采购的,应成⽴采购⼩组。

采购⼩组成员由3⼈以上的单数组成,除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部门外,应包括法务(或合同管理)、财务等不同的部门。

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任组长。

第⼆⼗六条采购⼩组根据采购项⽬的特点和采购内容,根据市场价格信息、类似项⽬招标价格等因素与拟实施单位确定价格、质量⽬标、履⾏期限等,并记录商定的过程与结果。

第⼆⼗七条采购⾦额低于集团公司招标限额的项⽬,协商⼯作完成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作领导机构研究,履⾏决策程序,确定实施单位,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条采购⾦额⾼于集团公司招标限额的项⽬,协商⼯作完成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招标⼯作领导机构对采购结果进⾏审核,并将采购价格和采购结果书⾯报集团公司。

经批复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采购活动中形成的询价通知书(或谈判⽂件)、响应⽂件、评审报告(或协商记录)、结果确定会议纪要、合同⽂件、批复⽂件以及其他有关⽂件、资料,并建⽴采购台账。

第三⼗条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根据⾃⾝⼯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招标⽅式采购⼯作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安徽省法律法规及⾏业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三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第三⼗四条附件:
(⼀)询价采购⼯作流程
(⼆)竞争性谈判采购⼯作流程
(三)委托⽅式采购⼯作流程
(四)询价通知书(谈判⽂件)参考格式
(五)评审报告(适⽤于询价、竞争性谈判)
(六)委托⽅式采购协商记录
(七)结果确定会议纪要
附件1
询价采购⼯作流程
附件2
竞争性谈判采购⼯作流程
委托⽅式采购⼯作流程
询价通知书(谈判⽂件)参考格式
致:
⼀、项⽬概况
1.项⽬范围
2.建设标准、规模和标段(包)划分情况
3.资⾦来源
4.项⽬批复
⼆、资格条件
三、报价清单
四、⼯期、质量要求
五、⽀付⽅式
六、提交响应⽂件截⽌时间及地点及相关事宜
七、评审⽅法和标准
根据符合资格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项⽬实施单位。

⼋、响应⽂件格式
九、联系⽅式
评审报告(适⽤于询价、竞争性谈判)
⼀、项⽬类别:⼯程□货物□服务□
⼆、采购⽅式:询价□竞争性谈判□
三、项⽬名称:
四、项⽬依据(批准⽂号、纳⼊预算、履⾏的决策程序等):
五、参加采购活动单位名单
六、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
七、推荐成交候选⼈情况
⼋、谈判或询价⼩组成员:
⽇期:年⽉⽇
委托⽅式采购协商记录
⼀、项⽬类别:⼯程□货物□服务□
⼆、项⽬名称:
三、项⽬依据(批准⽂号、纳⼊预算、履⾏的决策程序等):
四、本项⽬符合下列情形之⼀,可以采⽤委托⽅式采购:
□只能由唯⼀单位实施的;
□发⽣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即进⾏实施的;
□必须保证原有项⽬⼀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单位继续实施,且增加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额百分之⼗的。

五、协商⽇期:年⽉⽇
六、协商地点:
七、提供的报价相关情况
⼋、质量⽬标、履⾏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九、采购⼩组成员签字:
⽇期:年⽉⽇
结果确定会议纪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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