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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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探讨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企业会计
准则》)未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制定相应的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第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本文就新旧准则关于担保业务会计核算的区别及新会计准则下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些探讨。

一、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资产类科目有“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代偿款”、“存出担保保证金”、“存出分担保保证金”,负债类科目有“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分担保保证金”、“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损益类科目有“担保费收入”、“追偿收入”、“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资产类科目有“应收保费”、“应收代位追偿款”、“存出保证金”、“损余物资”,负债类科目有“预收保费”、“存入保证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损益类科目有“保费收入”、“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分出保费”、“分保费用”等。

二、新旧制度对担保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差异
(一)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差异
2010年3月份以前,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
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2010年3月份以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代偿时及代偿后的核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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