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失败原因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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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失败原因之浅析
法学专业学生刘维维
指导老师罗良
摘要:北宋时期的熙宁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一次重要的政治革新运动。
王安石作为熙宁变法的领导者和实践者,针对北宋积贫积弱的社会局面,提出了诸多革新措施,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
市易法作为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带有时代的先进性,但是随着变法的失败,市易法施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成为学术讨论的热点,众家各执一词。
笔者从法理的角度——即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来探讨这个问题,认为市易法之所以失败,是因为虽然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由于与当时宋代经济基础不相适应,很难施行下去,因而失败也是必然的。
市易法失败的教训也为我们解决当前我国立法中出现一些争论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市易法;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立法
A Discussion on the Reasons of Being Frustrated Concerning the
Law of Dealing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U Weiwei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Xi Ning political reform of Northern Song Dynasty i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innovation movement of China feudal society period. To the poor accumulated deterioration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Wang An-shi, as the political reform leader and executant, proposed many innovation measures. It had the huge influence to the society. The Law of Dealing is regarded as an important action in Wang Anshi's political reform, the advance with times, but the failure of it in political reform let some questions appear and become focus of academic discussion in implementing; all families stick to one's own version. The author discusses this question by the angle of Jurisprudence,what concerning about law and economic base .The law of dealing is advanced, but because it did not adapt at that time with the Song Dynasty economic base, so it was very difficult to execute, thus was defeated also was inevitable.
The failure lessons of the law of dealing solve current our country for us to legislate appears some arguments to provide the model.
Key words: the Law of Dealing;Economic Base;Superstructure;Legislation
人们经常会感慨于黄仁宇先生的睿智,其大历史观吸引人之处并不在于这是一种非常独到的洞察历史的方式,而是以他所提到的“数字化管理”, [1]并将之作为一个研究的基础。
“一项变革最重要的因素是清楚帝国的数字结构从而对社会行为进行描述和解释”。
[2]但是中国社会的整合能力差由此形成“间架式结构”,即上层不承认私人财产权之坚定性,如此其下层机构内没有确切加减乘除的公数。
[3]因此使得许多的本应该有效的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断层或者漏洞从而导致失败。
在论述关于王安石变法时也不例外,他不止一次称赞其中市易法的积极作用以及先进,因此不难看出他对于这项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其本应该达到的效果而惋惜,他甚至认为倘若变法成功那么会极大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进程。
这项受到极大关注的法律制度,其失败原因九百多年来众家各执一词,但是追究根本缘由则是因为这些先进的制度毕竟是无法在当时社会的土壤中成长,即难以与与当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失败的结果早已在变法开始时就注定了。
一、市易法的颁布背景及内容
“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颁布市易法时王安石是这样说的,当然他肯定也是这样想的,就像变法之初意气风发地宣布“变法度,立风俗”一样,只想到了开始却真的没有预料到结局。
最终郑侠竟然带着《流民图》说:“旱由安石所致。
去安石,天必雨”。
忧国忧民的王安石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自己穷一生之精力进行变法却成为“乱天下”的奸佞小人。
垂老之安石无可奈何了,“午枕觉来闻语鸟。
欹眠似听朝鸡早。
忽忆故人今总老。
贪梦好。
茫然忘了邯郸道。
”[4]梦好,可是醒来仍是一片茫然无措。
(一)市易法的目的及内容
“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5]市易法是这种理财观念的典型代表,是一种由官府设置专门机构,参与交易,吞吐物资,平抑物价的一种政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豪商巨贾操纵市场,控制同行,压价收购外地货物,高价出售,从中获取暴利的行为。
熙宁三年 (1070)保平军节度使推官王韶在陕西古谓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一年可收入10~20万贯。
熙宁五年,王安石接受魏继宗建议设“常平市易司”,先在汴京试行,后改为都提单市易司,又在重要城镇设市易司(务)隶属都市易司。
市易法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确定市易务组织规则,由政府指派提举官一人主管,下设监官二员,勾当公司官一员,并召募商贾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从事货物买卖。
第二、参加市易务的行人须以财物作抵,五人以上相互作保,方可向市易务赊购货物出售。
贷款须在半年至一年内还清,半年付息10%,一年付息20%,过期不还,每月另加2%的罚款。
第三、对外来客商的货物,许其至市易务投卖,由务中行人、牙人会同客商公平议价,支官钱购买,客商也可与务中其他物品折合交换。
第四、三司(户部、盐钱、度支)诸库所需的物资,也可由市易务统一在京收买. [6]
(二)市易法的历史沿革
市易法的操作方式实际并不是一项创举。
从战国魏李悝的“善平籴”到汉武桑弘羊的“平准法”再到之后历朝历代的常平仓都是贯彻的这样的经济思路。
但是起初只是用于粮食的平衡供给,中国的地理自然环境再加上朝代的更革以及战乱使得粮食的物价十分不稳定,一些地主则利用这种机会牟取暴利,也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动荡。
因此这种操
作方式则利用市场的供求规律,当粮食丰收时由国家出面低价收购、存储,当粮食紧缺时则以平常的价格向外抛售。
从而使得粮食的价格不致于被少数地主商人控制。
而市易法则不再限于粮食而是包括很多其他的物资。
通过这一买一卖,是为了调节供求,平衡物价,抑制不法商人,保持社会稳定。
(三)市易法的作用
1.市易法限制垄断
市易法作为一种经济立法,首先是一种先进的国家对市场的管理模式,带有利用“有形的手”,即国家宏观调控的性质,对于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的商品市场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为行业垄断势必会对民众的利益造成伤害并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市易务在一些较大城市的广泛设立,明显地限制了大商人的剥削范围。
市易法实施前,城市中大商人在本行业实行垄断、囤积居奇、操纵物价,欺凌压榨外来商人,盘剥勒索本地行铺稗贩。
正如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令“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阅失业,至于行铺稗贩,亦为较固取利,致多穷窘。
”[7]大商人盘剥中小商人靠的是雄厚的资本。
市易法实施后。
市易务凭借政府的财力,改变了大商人垄断市场的局面。
例如在汴京那的茶行,原来茶的价格完全操纵在十几户大商人手中,“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乞为定价,比十余户所卖茶,更不敢取利,但得为定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 [8]而市易法创行后,这十几家大商人也不得不“与下户买卖均一”了。
其他各行情况也大致如此。
大商人与小商人买卖均一使得大商人的剥削范围受到限制,这对于一贯靠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的兼并之家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
城市高利贷者的活动,同样也在市易务年息百分之二十的赊贷下受到了打击。
2.市易法带给政府巨大利益
当然市易法的施行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从熙宁五年三月到元丰二年七月,七年零四个月的时间里,市易司总计收入至少达六百零二万四千六百七十于缗。
[9]“中国的商业发展到宋代达到了新的水平,商税成了统治阶级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宋太宗时,一年的商税总额达400万贯,宋仁宗时增加到2200万贯,此后一直保持在1000万贯上下,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
”[10]因此,我们在谈论市易法时,不仅要看到它抑兼并、平物价的作用,还应看到市易法另一重要宗旨:控制商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四)市易法的不良后果
这样看来似乎这是一项十分完美的措施,既然政府与民众都受益那么应该受到拥戴并继续推行下去,但是事实上,变法却引起了变法派的分裂以及王安的第一次罢相,这个结果看来不合情理实际却有其历史必然性。
但是“置市易司强市榷取,坐列贩卖。
增商税色件下及菜果,而商贾始困矣;又立赊贷之法,诱不肖子弟破其家。
”[11]市易法的实质是对商业贸易实施国家垄断,“尽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而且市易法垄断货源,“凡商旅所有,必卖于市易。
”[12]结果造成“卖梳朴则梳朴贵,卖脂麻则脂麻贵” [13]的局面。
“官中自为兼并,”“商贾为之不行……而上下均受其弊。
”市易法之弊,连最初倡行市易法的草泽人魏泽宗都“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
”“均输法与脱胎于平准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后,形成了对城市居民特别是工商业者的打击。
原本立足于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重利盘剥的新政策,蜕变成国家垄断市场、货源、价格,甚至批发与零售也被政府官员所操纵,哪怕想做不大的生意,也要先过政府官员这几道关口。
于是,大中小商人一齐步履维艰,其后果当然不难想像。
致使城市工商业开始凋零。
从时人记载和苏东坡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国城市商业与市场一时间相当萎缩而萧条,社会开始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
”[14]对于市易法对商人的影响,学界历来认为市易法更多的打击的是大商人、“兼并之家”,但是神宗死后据统计当时商人所欠的市易钱,仅利息即达921万贯,以开封府为例,在免除了商人欠的市易息钱和罚钱之后,还有27155户欠市易本钱237万贯,
其中小姓27093户,欠83万贯,欠200贯以下的25353户,共欠46万贯,由这组数据来看,市易法打击了谁,应该比较清楚。
这种状态不免让人困惑,症结到底在哪儿?
二、市易法失败原因之分析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经济基础的概念
所谓经济基础?指与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
它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从静态看,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产品的分配形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最基本的方面。
2.法与经济基础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
市易法本来是一项先进的经济立法,本应该如王安石所愿达到“通有无,权贵贱”的目的,之所以无法实现追根溯源是因为这项法律制度“超前”了。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原理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无疑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马克思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首次阐述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以此为理论基础,第一次揭示了国家与法对经济的依赖关系,指出了法的本原是经济基础。
其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每种生产关系都产生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
”[15]一定的法之所以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是因为,首先法作为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任何法律观念、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关系都是经济基础的反映。
其次,“法是根据一定的经济基础运行规律的要求,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机将关制定或认可的。
”[16]最后,法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否则无法发挥其作用。
第二,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首先,一定法的内容是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
“我们决不能设想在奴隶制社会制定出空间法,因为当时的经济条件和与之联系的科学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这样的水平。
”[17]其次,一定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
“在文明社会有四种生产关系,从而相应的也有四种类型的法。
这是因为,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政权,把它的阶级意志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从而达到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的目的。
”[18]最后,一定法的变更与发展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
生产力变化,随之发生的是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必然发生变化。
随着一种经济基础被另一种经济基础所代替,一种类型的法也必然被另一种类型的法所代替。
[19]
(二)从宋代经济基础看市易法的失败
1.宋代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
宋当时的经济基础又是什么?首先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方面,封建社会生产资料都是属于地主阶级,土地兼并实质上反映了这样的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因为封建社会以土地为最重要的资料,而只有地主才是这种资料的主人,农民只是系于之上的一种劳动力资料。
豪强占有大量田亩,很少负担或者不负担国家赋税,并且隐田漏税,导致国家财政困难,宋仁宗皇佑年间(1049-1053)较景佑年间(1034-1037)垦田增建了三十四万多顷,但田赋收入却减少了七十多万斛。
[20]被少数大地主占据的大地主阶层——这个以帝王为代表的社会阶层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即使国家政权也是为其利益服务的工具农民永远无法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
2.宋代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其次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在经济上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主阶级无疑是国际政权的主人,当然也可以说政治的服务使其在经济上越来越占据主动地位。
封建社会延续近两千年,而宋作为这个历史发展阶段达到高潮的一个典型代表,无疑成为封建社会特点的一个反映。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的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本质是封建主对大部分土地的垄断占有和对直接生产者的不完全占有。
封建农业的生产规模是小生产,大都由个体农户独立进行。
这些农业劳动者虽有独立经济,但在人身上依附于封建主。
封建经济主要是一种自然经济。
农民和封建主是封建社会两大对立的阶级,此外还有手工业者、城市贫民等劳动人民和各种中间阶层。
封建主阶级大都是世代相袭的贵族集团,享有各种特权,共同镇压农民。
封建农民阶级经济状况和法律身分也各不相同,但在受封建剥削压迫上是一致的。
为了反抗封建剥削压迫,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进行了广泛的各种形式的斗争,而以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为其最高形式。
封建政权的形式大体上都是君主制,但中央集权的程度,则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异。
在封建君主下面,还有官僚机构及军队,执行各种国家职能。
封建法律是封建主阶级的工具,它或则把农民排斥于法律保护之外,或则规定不同等级的人在适用法律上不平等,以镇压劳动人民。
例如宋关于租赁与租佃契约。
宋时对房屋的租赁称“租”、“赁”、“僦”。
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庸、雇。
租佃关系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基本形式。
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
红契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租钿土地在宋朝十分普遍。
地主与佃农之间必须签订土地契约,地租分为定额地租和分成地租两种,当时地租采取“对分制”或者“四六分成”。
北宋法律规定: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皆知具受理地主阅诉,取索钿户欠租之日。
”[21]其目的无非是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3.宋代产品分配
最后产品分配上。
“宋朝年财政收入最高曾达到16000万贯文,北宋中后期底一般年份也可达8000-9000万贯文,即使是失去了半壁江山底南宋,财政收入也高达10000万贯文”,[22]这是什么概念呢?银钱的兑换率一般为一两白银=一贯铜钱。
众所周知清朝是封建经济极为发达的朝代,顺治七年(1650)岁入1485万两。
咸丰年间(1850前后),岁入约为3000-4000万两。
数量仍然远远小于600年前的宋朝,而此时中国人口已经超过3亿,是宋朝人口的两三倍,直到清朝末年岁入才达到宋朝的水平,而⒂这样高的财政收入当然来自农民的劳动,那么农民又得到什么?《水浒传》中“大块吃肉大碗喝酒,大盘分金银”,几乎是梁山好汉的口头禅,这绝对不是随口说说的,必然有其渊源。
这本描写农民起义的历史小说中众多笔墨来写农民生活疾苦,梁山好汉也发出了“但愿共存忠义於心,同著功勋於国,替天行道,保境安民。
”[23]的口号。
天下道理本应劳者有份,温饱得足,可是事实正好相反,王小波的揭竿而起不得不说明由于物质资料分配的极其不均衡导致两个阶级之间矛盾激化从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三、对我国当今立法的启示
这样的经济基础条件下市易法根本没有其可以生存下去的土壤。
立法过程并不单纯是一个学习借鉴从而制定以应用的过程,而是在严格把握本国本地实际经济基础、社会条件等因素下而进行的。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是构建和社会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而我国也正在向法治大国的方向迈进。
当今在我国轰轰烈烈的立法活动中,关于《物权法》的关注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尤其是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巩献田认为,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
而从去年7月交由全民大讨论开始,物权
法草案便处于公众聚焦的中心,这一开门立法的举措更被称为2005年度的重大新闻之一。
争论主要集中在是否违宪,但是追究根本原因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900多年前的市易法。
市易法显然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利益但是也并没有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利益,本来在理论上先进的法律却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而是以失败告终,这不得不给人以启示。
当今的《物权法》草案之争重点应该在于是否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经济没有姓资姓社之分”,那么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作为一项“社会工程”[24]同样如此,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立法的成败在于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社会发展民族进步。
致谢
由于理论以及实践的缺乏使得写这篇论文时遇到很多的困难,幸而得到罗良老师的悉心指导并且帮助我查阅大量资料,他治学严谨、一丝不苟,在老师的严格要求和悉心指导之下我才能克服重重困难从而完成论文,更重要的是真正收获了知识和信心,衷心感谢我的老师!
参考文献:
[1] 黄仁宇.逊尼河畔谈中国历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
[2] Stephen Cole. The Sociological Method[M]. Boston: Houghton Miffin Company, 1972.
[3] 程帆.我听黄仁宇讲中国历史[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2.
[4] 张高宽.宋词大辞典[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
[5] 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 [20]漆俠.王安石变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7] 范文澜. 中国历史上的变法[M].北京:中华书局,1957.
[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1)[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9] 王盛恩.市易法新评[J].史学月刊,1996,(5)
[10] 郭文佳.吕嘉问与市易法[J] .史学月刊, 1999,(3).
[11] [12] [1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3)[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14] 李亚平.帝国政界往事[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1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 [17][18]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9] 袁贵仁.马克思主义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21]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2]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M].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
[23] 施耐庵.水浒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24] Richard Pound.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ory [M].Bost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