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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辛行初字第03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辛行初字第03号
原告孙文彦,男,193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略)人。
委托代理人贾银选,辛集市西华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连刚,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孔凡权,男,1972年10月出生,辛集市马庄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孙浩云,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略)。
原告孙文彦认为辛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X年1月4日作出石政行复[201X]7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三人孙浩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孙文彦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银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孔凡权,第三人孙浩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孙浩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明:发包方:中东石干村委会,承包方姓名:孙浩云。
土地承包面积10.45 亩,折8.35亩。
村南地块座落:北至道、南至道、东至云朋、西至房外。
原告诉称:原告的宅基是土改时经政府确权的老宅基,东边有一条伙道。
早在1981年经村委会研究决定,让原告走东门北街,在1988年村委会以分责任田为由,让原告改走西南门,1986年因原告家的南邻建房,村委会又决定原告仍走东门北街,并于1991年12月由乡政府土地管理所、村委会支书、主任、村主管土地的干部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书,决定原告走东门并确定伙道宽为5米。
可原一间房乡政府于1992年5月作出决定让原告改走西门,原告认为不妥遂提起行政诉讼,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处理决定。
因此原告始终按照规定从东门北街行走。
可在1998年9月第三人以原告将其大门改为朝东开,侵犯其承包田为由,起诉到辛集市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多次审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错误的认定原告多年行走的道路属第三人的承包田,原告不服提出申诉,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201X年12月9日原告方知被告将伙道作为责任田承包给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以事实为根据,以原告宅基东边伙道为树护地,树护地属于第三人承包田为由,维持了第三人的第6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认为,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指村南承包田早已不是1.78亩,实际只有0.47亩。
从1995年开始至今,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