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就业援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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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就业援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就
业援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帮助本区失业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确保本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等文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2号),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最长
不超过2年。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3号),符合条件的本区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年度本市户籍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高校毕业生为毕业后初次就业的,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按单位实际使用毕业生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二、促进失业青年就业
(三)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本区户籍青年在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内给予生活费补贴。

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

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察确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招收本区户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按招收本区户籍青年人数申请见习带教费补贴。

标准为每带教一名本区户籍青年每月补贴200元。

(五)留用见习青年补贴。

本区户籍青年见习期间或期满三个月内被见习基地招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并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招用启航青年岗位补贴。

鼓励一些具有社会责任心、能够提供适合“启航”青年、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岗位的企业,经向街道申请,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审核,可认定为“虹口区就业安置基地”。

区就业安置基地安置本区户籍启航青年,与之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的,可申请招用启航青年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当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
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标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启航青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启航青年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八)区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对连续实际失业满两个月,除不满足“连续处于失业状态六个月”这一条件外,其他条件符合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就业愿望强烈,实际生活特别困难的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人员,经申请、核定后,可认定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九)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安置基地招用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安置基地招用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参照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安置基地,开发且经街道推荐的岗位,直接招用经市、区两级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因连续用工满一个月而不满六个月,无法享受市、区两级相关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参照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实际工作月份给予补贴。

就业安置基地当年新招用本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青年、困难家庭应届毕业生等达6人及以上,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
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

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新安置一人员500元;稳定就业满一年的,再增加补贴500元。

(十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在岗位额度内安置本区户籍人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岗位补贴、夏季高温津贴和区外就业补贴。

1.岗位补贴。

对安置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上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给予岗位补贴。

2.夏季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6〕28号),对本区“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所需资金由公益性劳动组织结余资金或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区外就业补贴。

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本区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街道推荐安置在区外公益性岗位或企业后勤岗位就业的,可申请区外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三)社会保险费补贴。

按照“锁定人头”的原则,对道路秩序维持服务社安置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扣除市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部分。

(十四)就业服务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成功推荐本区特殊群体就业,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成功推荐本区失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就业补贴。

1、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本区锁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长期失业青年、残疾人、退伍士兵、部队军人配偶、刑释解教、戒毒康复等特殊就业群体提供职业介绍,每成功推荐一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六个月及以上的,给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0元就业服务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定为就业协作基地。

就业协作基地录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青年在本市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公益性岗位除外)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协作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岗位发布招聘信息(不含公益性岗位),成功推荐本区失业人员就业,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对于本社区开发就业岗位并推荐本社区人员就业的,每成功一人给予100元就业服务补贴;对于利用本区其他社区发布的岗位信息成功推荐社区人员就业的,每成功推荐一人给予推荐社区、岗位信息提供社区各50元就业服务补贴。

3、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企业人事专家等社会专家参与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举办的社区就业服务活动,深入社区开展职业指导、招聘专场等咨询服务,按每人半天200元给予补贴。

四、加强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社区平台工作经费补助。

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鼓励街道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站等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各街道通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给予社区平台工作经费支持。

(十六)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经费补助。

鼓励街道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提升社区就业服务效能。

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开展的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评审或复评复核的街道,按照相应等级给予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经费补助。

划拨资金主要用于街道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帮助社区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十七)社区就业服务人员专项补贴。

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创业咨询等资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

社区就
业服务工作人员取得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创业咨询资格证书,可按资格证书的级别申请补贴。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对用于保障本区青年就业训练专项服务、社区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等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其他专项工作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五、其他
(十九)执行期限。

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虹人社[2015]55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中所列的同一援助对象遇同类援助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

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本市新出台法规政策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本市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二十)名词解释。

“青年”是指年龄35周岁(含)以下人员;“启航青年”是指被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的本区户籍长期失业青年。

(二十一)本意见由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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