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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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题目:
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
2008年12月07日
案情介绍
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7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 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
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
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
(三)综合题第3题P426)
案情分析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法人的法人代表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了内部权限,所以张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该买卖合同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找张某追偿。
2.A企业于6月5日拒绝提交货物并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是合法的,因为它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
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终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本案中,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3.⑴A、B两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合同中“如B 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
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⑵A 企业与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甲分支机构已经取得总公司C的书面授权书,因此有权对外提供保证。
4.B企业转让机床的行为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
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在本题中,B企业并没有经过A公司同意便转让机床,而且也未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此B 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5.甲分支结构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
据规定,在合同约
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
在案中,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担保的范围.据规定,保证人甲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7月11日至2008年1月11日.债权人直到2008年6月1日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所以甲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免除。
经验教训:
1)从张某来说,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该违反公司规定,超
越自己的权限签订那份买卖合同。
就算真的是非常难得的商机,也应该对对方有足够的了解,才能签下买卖合同。
而在本案中,张某连对方最基本的财务状况都不了解便签下了合同,以至于后面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自己也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在商场上,赚钱的机会很多,还是稳重为上。
2)从A企业来讲,它及时调查到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
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的这一重要信息做得非常好,同时它后面拒绝提交货物,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的处理方式也非常恰当。
不过它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没有法律常识,以至于抵押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
同时它最后收回货款方面做得非常槽糕,当B企业无力支付货款的时候,它应该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B企业破产,尽可能的收回货款。
而到最后它250万元的货款一分都没收到,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从这里我们可以学到,一个公司应有及时,较多和可靠的信息来源,注重信息的收集,这样有助于抓住商机同时也能减少公司的损失。
其次,追收债款要尽早,且积极,不能等到过期限了才去收,这样收不回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最后,公司应该要熟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国家法律,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违法以及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3)从B企业来讲,企业应该诚信,例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的时候它
应该告诉张某企业的财务运作状况,那么即使它倒闭了,仍有机会东山再起,如A公司仍然可能愿意与B企业进行商业往来。
而不诚信,想必以后也没有企业愿意再与它进行商业往来了,如A企业经过这次事,它可能就会尽可能的不与B企业有商业上的往来。
4)从C企业和它的甲分支机构来说,为他人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应该
要慎重考虑,这次虽然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幸运,但要是履行的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150万。
同时有一点做得非常好,那就是过了保证期间,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每一个企业都应该熟识法律,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则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
(表见代理,章程对企业内有效对外无效)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则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
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审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或者审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一)以下四题涉及法学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
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资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
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
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
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
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
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
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2002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
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
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
直至2002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
到2002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
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
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
”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
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
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
二人各分得一台。
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
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
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
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
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
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
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
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2.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
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如何办理申报呢?
请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3.王某,某机关干部。
2003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
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
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
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
198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
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
1992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
1992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
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
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以下四题涉及劳动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1.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
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
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2000年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 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 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
欧委会于2000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9年4月1日—2000年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
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
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
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
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3.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
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应收费。
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次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已加重了企业负担。
第三,环境监理所在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
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在拒缴时间内。
请问: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
5.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则没有此项权利。
(2)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3)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
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两年。
(4)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已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
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6)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
(7)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有法律依据。
经理已经与牛某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牛某作为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接受被代理人经理的指示,所以说有法律依据。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